新时代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研究

2019-02-19 15:46石作洲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政府

□石作洲

(中共晋江市委党校,福建 晋江 362216)

在社会治理背景下,更多地发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是应有之义,这更加强调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多元化,而社会组织是必要主体之一。应该说,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利用其自身优势切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也遇到了许多新要求、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因此,如何适应新要求、破解前进中的难题,促使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顶层设计的目标,抓手之一就是切实改进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这相应地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提出了新要求。

1.1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要更多样化

新时代下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相应地对社会组织参与的方式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第一,紧贴社会化要求。“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更加强调主体多元、合作共治,标志着党对社会治理社会化的认识上升到新水平[1]。这对社会组织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要求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实质性作用,探索项目化运作、协同化合作、嵌入式治理等更多政府期许、群众满意的社会化运作方式。第二,紧贴法治化要求。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要提高法治思维、法治能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第三,紧贴智能化要求。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高度融入社会生活中,因此,社会组织要深化认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趋势,广泛运用公众号、手机端等方式,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第四,紧贴专业化要求。社会组织利用其专业优势参与社会治理本就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要积极探索预案预警、应急处置、个案处理等显现专业化能力的方式,提高专业化水平。

1.2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要更广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始终如一的奋斗目标,这对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情况,政府没有太多精力也无法从容应对、自如处理社会建设中方方面面的事情,这就需要借助社会组织平台,扩大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深度服务社会建设。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组织作为群众共建、公民共享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为活跃地方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推进社会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要在以往的家居服务、社区矫正、心理辅导等方面外,进一步扩大到社会组织培育、环境保护、城市美容美化、公众诉求回应等方面中,这既是新时代的要求,也是新时代的呼唤。

1.3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质量要更高

“社会化”被置于社会治理“四化”之首,意味着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全体民众的智慧,治理机制要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治理能力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需求”[3]。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期待更加美好的生活,除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外,在公共安全、社会公平等方面上也有迫切的需求,这对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的质量提出更高第标准、更深层次的要求。

1.4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要更精细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以之一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对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要树立精细化理念,明晰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标准、严密工作流程、强化风险预测、优化服务细节,以信息化手段、标准化流程、精致化细节,促使精细化治理融入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2 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

目前,政府、社会、公众等层面越来越意识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然而受传统观念制约、公众需求不断增长、社会组织自身制约、法治化程度不够高等因素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面临着共治局面尚未形成、自身建设存在短板、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的困境。

2.1 共治格局尚未真正形成

转型期中的社会加大社会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依靠单一的政府力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治理需求,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多元共治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和代表整体利益的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和互益性)、公民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等五个层面[4]。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要求既要发挥政府力量,也要发挥包括其他治理主体力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但较遗憾的是,共治格局至今尚未真正形成,这也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政府治理理念创新不够。长期以来政府包揽一切公共事务,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愈发觉得政府并非“全能”的,很多公共事务必须要从政府手里解放出来,转移到社会中去开展。然而由于受传统政府管理模式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自身在治理理念上创新不足,一方面,政府不肯充分放权也不愿充分放权;另一方面,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往往持怀疑的态度,对很多公共事务的治理一直不敢放开。社会力量发挥不够。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除与政府、公众交集外,还会接触到企业、第三方组织等其他社会性组织,这些社会性组织往往会以较为理性的态度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因此,发挥好社会性组织的力量至关重要。但不能忽略的事实是对社会力量的发挥远远不够,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基金会、宗亲会等有意愿参与却找不到路径,这不仅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同时社会组织也应高度重视。群众参与意识不足。一方面,受传统治理模式的影响,老百姓普遍处于一种有困难找政府、有问题找政府的心态,碰到事情往往直接到村(社区)反映、到基层乡镇政府反映,对社会组织这一新生事物了解不多;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服务群众过程中,有时候也会遇到群众不理解、不信任甚至不理会的问题,造成工作阻滞,更别说群众主动参与了。因此,群众参与、接受服务意识尚未完全激发,对社会组织认同度偏低,使得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难以体现。

2.2 自身建设尚未足够完善

缺乏长远发展规划。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发育不完善,很多社会组织是在政府主导和指导下成立的,往往处于被动发展状态,不重视自身长远的发展规划。内部治理不完善。作为近年来新兴发展的社会组织,缺少自身建设经验,在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还不健全、不完善,特别是在“全能政府”的大背景下,大量社会组织的运作还存在不规范的地方[5]。比如,存在组织架构不完善不严谨、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专业人才缺乏。其一,缺少对社会组织的价值认同、影响力认同,导致专业人才不肯加入社会组织;其二,社会组织在早期中,为发展工作力量,招聘工作人员时门槛普遍不高,影响了自身形象,导致后期吸引专业性人才加入较难;其三,目前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发展缺少长远规划,薪资待遇不高导致专业性人才不愿加入。经费来源较为单一。社会组织自身的公益性限制了其商业化运作模式,经费主要依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社会捐赠,经费来源既较为单一又不稳定。合作意识缺乏。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能需要多个社会组织共同完成,但由于费用受限、缺乏沟通交流平台、未建立分工协同机制等方面原因,社会组织之间普遍没有建立起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难以发挥合力作用。

2.3 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组织的成立、运作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保证合法化与规范化。目前,我国出台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和规范引导,但是涉及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至少缺少如《社会组织法》这样一部基本法在法律层面上对社会组织加以规范、引导、发展,可以说,尚未形成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3 新时代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在党的领导下,本着积极向上发展的态度,努力适应新要求,着力解决遇到的问题;同时政府、社会、公众等各个层面要加以支持、鼓励,共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切实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3.1 切实加强党的建设

近年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平稳推进,党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力量日益增大、作用日益显现,总体来说,社会组织党组织切实发挥了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但由于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党组织建设与作用发挥还不够完善,存在覆盖不全、重视程度不一、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因此,要在着力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不断推进党组织“两个覆盖”、选好配强班子队伍、加强阵地建设、健全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创新创活工作载体、强化功能作用有效发挥等方面持续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作用,推进社会组织有序运行、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

3.2 推动构建共治格局

在“治理”理念下,要进一步打破传统的政府单一管理格局,逐步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有效有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局面,推动构建共治格局。在政府层面,要进一步创新治理理念,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公共服务权力”,在党建指导、政策扶持、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器、拓展项目的广度与深度、拓宽购买服务范围、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予以鼓励支持,切实构建多主体共同治理格局,让社会组织这一专业力量更多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在社会层面,要建立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如通过加强社区认同、寻求企业注资、建立高校人才订单式培训机制、与高校及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基地、吸收民间组织力量等方式,加大社会层面的支持力度。在公众层面,要进一步唤醒公众主动参与意识,广泛吸收公众力量特别是退休干部职工、法律人士、心理咨询师、大学生科技工作者等群体力量,建设一支强大的志愿者队伍,增强公众认同感,扩大群众工作基础,促使公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

3.3 不断强化自身建设

社会组织发展后劲不足制约了可持续发展进程与社会治理效果,因而当前社会组织的主要工作在于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6]。基于此,社会组织要提升自身“造血”功能,激发发展潜力,练就“打铁自身硬”的本领。建立完备发展体系,要契合社会组织发展规律,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发展全局,编制中长远发展规划,绘就事业发展前景,以明晰的发展目标引领前进步伐;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人事、财务、工作标准、内部监督等规章制度,努力建成机制完善、运行畅通、效率高、流程规范的治理主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不断扩宽人才引进渠道,注重与高校、社工机构、培训机构联系,加大力度引进专业性强、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工作人员继续教育、薪资待遇保障、职业发展规划,培育自有人才、留住优秀人才,从引、培、留等方面全面增强社会组织工作力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如,通过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争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进行项目合作寻求企业赞助、利用众筹扩充资金、开展募捐等措施解决经费来源较为单一的问题;有力提高工作质量,要切实提升治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以自身魅力赢得各方点赞,获取更多的支持与信任。

3.4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国外如英国颁布了《慈善法》、日本颁布了《社会组织法》,而至今我国还未建立针对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因此建议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主体地位、治理结构、权利义务等事项,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细化法律条款,确保社会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总的来说,既要保障社会组织作为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促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7]。

3.5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

政府要强化源头监管、日常监管,加强党的建设,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合法合规开展工作;要拓展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考察日常工作、深入内部查询、开展社评社调等方式广泛参与监督;社会组织要通过注重内部监管、规范运转运作、强化行业自律等举措,提高自身规范化水平;要建立考评评估机制,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细化绩效考核体系,明确服务内容、方式、程序、质量等事项,并有效运作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工作成效、评定级别等次、续约购买服务、确定竞标资格等关乎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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