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社团治理:内涵、问题与实现

2019-11-08 01:08鲁云鹏
中国科技论坛 2019年11期
关键词:社团会员科技

鲁云鹏

(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0 引言

从党的十八大关于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再到十八届五中全会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治理理念全面推广,中国已进入全面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新时代。而科技社团作为组织与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基础性载体,在推动知识交流、科学普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国家创新体系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1-3]。依照中国科协公布的 《2018年中国科协统计年鉴》所显示,中国各层次科技社团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21096次,参与人数558.8万左右,举办科普宣讲活动6.6万余次,受众人员高达17.1亿人。近几年来,虽然中国在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方面不断完善制度供给,并积极出台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然而,当前中国科技社团在实际运行中仍旧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与机制不规范、会员归属感不强、自主性受限等问题。除了受治理思维惯性、法律体系薄弱等因素影响外,针对科技社团的理论研究颇为匮乏[2],缺少相应的理论指导与政策建议,也是其中难掩的重要原因。

对科技社团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其理论研究的进路可大致归纳为:从早期对科技社团本身的历史地位[4]与社会合法性[5]的关注,到探索科技社团在科学规范系统中构建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6]、约束学术不端[7]等方面的价值,再到限定于医疗护理[8]、公共教育[9]等具体领域,对其作用展开更为细致的分析,以及当前聚焦在大科学时代下,科技社团同政府、公众等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机制的搭建[1,10-11]。此外,由于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特殊环境所致,国内关于科技社团的研究多侧重于提升组织公信力,弱化政府行政干预等方面[12-13]。这些理论成果不仅从各角度阐述科技社团在科学以及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也丰富了科学共同体理论体系与研究视角,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功能性与社会性导向。然而,涉及科技社团对组织内外部权、责、利的合理安排,利用治理思维与手段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目标函数等机制性、过程性问题的研究,则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仅笼统地散现于社会组织研究中。一方面,治理本身能够有效提升包含科技社团在内的科学共同体的组织价值与科研效率[14],抑制科学领域中 “马太效应”的产生[15],维护科学的公正与自治;另一方面,从分类治理的角度来看,科技社团的组织属性、所承担的使命、掌握的资源等均与其他组织类型有重大差异,这也必然导致科技社团在治理结构的搭建、治理机制的设置、治理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需要针对科技社团治理进行更为深入且细致的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首先追本溯源,从历史发展性角度出发,厘清科技社团治理的本原性质及其治理特征,并基于此界定科技社团治理的基本内涵;其次,借由其科技社团治理环境的变迁,聚焦大科学时代下该类组织治理需解决的问题与治理主题,分析该类组织的治理结构、机制与路径,在从过程性角度进一步解析其治理内涵的同时,也搭建起科技社团治理理论分析的一般性框架。相关研究不仅丰富了科技社团治理理论,也为中国科技社团治理转型的政策设计、实现组织治理能力与效率的提升提供决策参考。

1 科技社团治理的本质、特征与内涵

1.1 科技社团治理的本原性质

通常,科技社团被视为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柔性科技类社会组织,也是作为非机构化、可接受非职业科学家参与的科学共同体[1]。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其主体主要包含学会、协会和研究会[16]。除了具有一般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性、共生性与动态性特征外[17],上述概念也折射出科技社团本身是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而存在,具有相应的自治权及自主经营能力;组织的基本价值则又是以持有共同理念与共同规范的会员为基础,因此具有鲜明的互益性。科技社团的这些本源属性、典型特征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组织使命与职能,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也得到了进一步体现与拓展。

首先,是由互益性衍生的组织社会性与公益性。在二战前科技社团是颇为典型的互益性组织,如科技社团发展的雏形—— “无形学院”,便是建立在会员 “智力乐趣”与学术交流之上的,通过逐步制度化与常规化,并在科学进步、政权更迭、科技先驱的共同催化下,科技社团作为实体化的组织形式便初步确定下来,典型代表有猞猁学院、西芒托学院等。会员一方面是组织生存与运转所依赖的资源提供者,另一方面也是社团智力成果的消费者,因而组织存在的基点限于全体会员,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服务会员需求、表达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18]。但正如马克思所言, “科学绝不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享乐”。二战后至今,科技社团正式进入科学社会化、社会科学化、科学家群众化的大科学时代[19],并在 “全球性的社团革命”推动下得到迅速发展,依靠网络技术,同政府、企业等诸多利益主体展开全面合作,在获取更为广泛的资源同时,逐渐承担起了公共智库的职责。如英国皇家地理学会依据地缘政治格局,每年发布专业性简报,成为英国政府在该领域决策的核心参考来源。这使得科技社团在立足于服务会员的同时,其功能也开始向政府、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拓展,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性与公益性,促使政策建议、科学普及、项目评估等成为当代科技社团的重要职责[1]。

其次,由契约性构建的组织独立性与生产性。依契约理论,从科学活动建制化到科技社团法人地位的确立,再到当前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的形成,科技社团同各利益相关者已搭建起一套完整且复杂的隐显性契约关系。这些关系也将组织深深地嵌入到科学与社会结构中,使得科技工作者数百年来依靠 “独特精神气质”一直在不断地争取与维护科技社团的合法性以及独立性。例如,从20世纪中叶开始,法国、英国等地便通过高阶实体法律的形式陆续正式承认公民结社、现代商会法人地位等,也便由此推动针对社团合法化的 “多米诺骨牌”,为德国、日本等地的科技社团合法化形成良性的示范效果,目的在于保障其能够以独立的个体,同企业、政府等展开理性且平等的对话,在科学共同体内外高效生产与传播科学知识,利用政府购买、产学研相结合等方式,交易科研成果。

1.2 科技社团治理的特征

依分类治理的理论观点,由于各类社会组织治理的本原性质、发展历程以及所处的环境不尽相同,使得各自的利益表达与治理存在差异[20]。对这些治理特征的挖掘,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知科技社团治理理论,同时也能推动我们进一步准确厘清该组织类型在治理过程中的治理内涵与要义,提升治理资源的使用效率与灵活性。

(1)组织属性趋向混合。在组织类型的体系中,现代科技社团的组织属性相对较为独特。本质上的互益性特征使其在治理的核心主体、治理界限上鲜明地区别于基金会、公立大学等。同时,治理目标的社会化与治理对象的多元化,也使得科技社团区别于行业协会、商会等典型的互益类组织,兼具公益属性。因此,科技社团更需重视对自治权的维护与治理结构的巧妙设计。另一方面,非营利性的特征也使得科技社团不具有剩余索取权,这样相较于私立且营利式大学、科研机构等,往往会有 “搭便车”等道德风险的存在,激励与监督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有趣的是,现代大型科技社团为了发展壮大,提升组织自治性,往往会采用商业化融资手段,如2016年依靠信息咨询服务或构建商用数据库等活动的收入,已占到英国皇家化学学会总收入的82.27%、德国标准化学学会的70.04%等。有些学会甚至拥有全资或参股子公司,如英国皇家建筑学会下属的RIBA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德国工程师学会下属的Wissensforum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趋向于社会企业的运行模式,对关乎科技社团透明度、信赖度的互动与交流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组织结构高度柔性。科技社团脱胎于无形学院,虽经历了科学的建制化与组织的规模化,但会员制的特征仍旧使得科技社团在组织结构上表现出高度柔性。由于主席团、理事、司库等绝大部分为兼职,这使得科技社团内部治理的权力机关、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多类似于虚拟组织,仅保留行政部门为实体机构,负责学会日常经营与运作。会员在进行学术交流、接受组织服务、了解组织日常工作则往往通过互联网,或是通过流动性较强的研讨会、会员大会等形式。此外,科技社团也并不提供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学会在承接科研项目后,往往会依照所涉及的具体专业,抽调相关学部的会员成立临时工作小组,所涉会员在明确任务后,往往会返回到自身所属的大学或科研机构等加以落实,整个过程呈现出矩阵式模式。因此,需要特别重视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以及网络技术对科技社团的治理手段、治理思维等方面的变革,这当然也对交流机制、监督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指出的是,科技社团组织的高度柔性与虚拟化,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内部以秘书处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同学部代表的学术权力的矛盾,这一点同大学治理具有较大差别。

(3)组织使命重视公正。现代科技社团因组织的专业性与非营利性特征,也往往承担着特定学科内技能认证、项目评估的社会职能,有些科技社团甚至参与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如美国生物物理学会与国会和联邦机构的决策者一起合作,制定有关生物物理学家利益的立法和法规,积极为该领域科技工作者发声,维护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便使得在科技社团的组织使命中,需颇为重视公正性。而这一价值取向,实际上便要求组织能够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相关内容展开调查,将科学规范有机地同社会责任结合,依照实情发表客观评论。因而,更需要科技社团在治理过程中展现出独立与科学理性的精神气质。

1.3 科技社团治理内涵的界定

治理一词源于公共事务领域,其内涵主要是指控制、操纵与引导的形式或方式,具体应用于政府或国家在公共事务的法律执行与管理活动。自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逐步对治理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如代表人物Rosenau 将治理视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然未得到正式的授权,但却能够发挥有效作用,并且该管理活动并不需要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现[21]。从这一角度来看,治理实质上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局限于政府的行动者,为有效解决社会和经济的问题,通过对相关结构与机制的合理安排,来寻求权利与责任界限的过程,也是被多数人所接受才会产生效用的规则体系[22]。

基于治理内涵的本质,结合科技社团治理的本原性质、特征等内容,参考公司治理、政府治理等不同治理主体的一般界定范式,科技社团治理的内涵可界定为:大科学时代下,科技社团通过协调会员同各利益相关者间的权、责、利关系,并合理设置决策机制、激励与监督机制以及互动合作机制,以实现科学知识高效创新与传播的一种动态性制度安排过程。对于该治理内涵的理解,首先需要从阶段性、动态性与目的性三个角度进行解构。第一,是将科技社团置于具体的时代与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强调阶段性;第二,科技社团治理的根本在于构建一整套合理的制度安排,并能够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具有动态性特征;第三,该内涵也揭示出科技社团治理的目标,或最终的落脚点,在于推动科技创新与传播,这反映的是治理的目的性。这一点从上文提及的职能变迁、本原性质中均能得到具体反应,即无论是从最初的无形学院,还是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的大科学时代,以科学创新与传播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是不曾变化的,只不过范围从最初局限于科技工作者内部的学术交流,拓展到整个社会架构中。这一点在各个科技社团的组织宗旨中均能得到具体体现,如英国化学学会提倡的 “推动化学科学的普遍传播、进步与应用”、美国光学学会追求的 “促进光学和光子学知识的发展与应用,并将这些知识传播到全世界”等。当然,对科技社团治理内涵的进一步理解与把握,也需要我们对其所聚焦的治理问题、治理结构与机制等过程性内容做深入探究,以便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学会的治理目标。

2 科技社团治理聚焦的问题

通常,治理所要聚焦的基础性问题始终是要回归委托代理理论,其中所涉及的 “道德风险”无论是在公司治理[23]还是社会组织治理[24]中均普遍存在。从这一理论的研究逻辑出发,结合所归纳的本原性质,科技社团由最初典型的互益性组织积极争取合法性与知识高效生产,到兼顾社会与公益使命努力维护自身自治权、丰富自身社会价值的发展历程来看,随着 “委托代理”关系的趋向复杂化,其治理问题也因此愈发凸显与重要。

典型的互益性组织是较为封闭的,会员既是组织资源的供给者与消费者,也通过 “一人一票”制成为组织战略的规划者与执行者,因而其治理边界完全由成员的利益所划定,所有权、经营权与获益权是三权合一。如早期的英国皇家地理学会、美国物理学会等,便是由该领域的科技先驱依照共同兴趣与价值观,自发组建并自主经营,具有 “俱乐部”性质的社团组织。这一阶段的治理问题或治理主题符合典型的 “会员影响逻辑”,即更多的是面向内部通过提升组织资源的分配效率,满足会员对科技传播与服务的需求,以获取会员的支持,这也为组织合法性提供了内部支撑,对搭建起合理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在大科学时代下,科技社团在信息网络中变得开放与灵活,核心的利益相关者也不再局限于会员,而是拓展到政府、公众等更广泛的范围,因而治理边界发生了拓展,更为复杂的治理问题也随之而来。

首先,政府、企业等出于对决策科学化的需求,愈发重视科技社团智库功能的发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同其积极展开合作,如美国教育部为了实施基础教育系统改革,投入巨资同美国科学促进会展开的关于教育系统改革的 “2061计划”。在类似于该合作项目的过程中,科技社团实质上所扮演的是 “职业经理人”角色,依靠自身专业性知识与技能,对资源进行经营与管理,并最终以智力成果的形式向出资方 (政府、企业等)提供服务,而由于知识创造的 “黑箱”,使得信息产生了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便成为可能。其次,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作,天然地负有提升公众科学素质的职责,因而政府往往通过政策性拨款,直接资助科技社团,旨在提升该学科发展的同时,也期望科技社团能够积极履行科学普及的公益性职能。如英国科学促进会同国家科技办公处积极展开合作,从1994年起每年3月举办在全国影响力最大的科普活动周,旨在向公众展示科学的最新动态,加强政府、科技共同体与公众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而科技社团的公益属性,也使得所有权 (政府)、经营权 (科技社团)、受益权 (公众)三权分离,如何以组织互益性为基础的同时兼顾公益性,抑制道德风险、提升治理效率等均需我们深入思考。此外,大科学时代下,各主体对科学的实用价值在广度与深度上的需求呈几何式增长,为了实现复杂、多元且 “昂贵”的科学目标[25],科技工作者或是科学共同体,往往通过争取经费、研究设备与条件,便会主动或被动地迎合社会和行政力量对科学实用价值的需求,而忽视组织或学科的理性发展规律,进而逐步被政府、企业等资源提供者所 “操纵”[26]。这在本质上,便涉及到了治理过程中十分重视的自治权问题。当然,科技社团的互益属性在受到外部治理环境的冲击过程中,其内部结构也产生了变化。随着组织壮大,科技社团的理事会成为绝对的权力机关,制定与执行重大决策,这使得组织的控制权实际上落在少数理事手中。在资源有限的约束条件下,各理事能否有效代表其所属利益群体或真实反映其所属具体专业的现实发展需求,便显得颇为重要。特别是在科学领域中普遍存在着 “马太效应”,如何推动科技社团内部决策的科学化,确保理事积极履行自身使命,也应是科技社团治理在该阶段下所关注的问题。

通过对科技社团在不同时代背景下所聚焦的治理问题进行分析,图1也进一步梳理与归纳了科技社团治理主题、核心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等内容的历史变迁脉络。小科学时代下,科技社团是以会员为核心典型互益性组织,所聚焦的治理主题也主要围绕合法性的寻求,推动社团实现科技传播与服务的治理使命。对于处在萌芽期的科技社团而言,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尚处于搭建阶段,自律、属性认同与声誉成为其主要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进入大科学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科技社团也打破相对封闭的状态,从典型的互益性逐渐向兼具公益属性的互益性组织转型。这使得科技社团同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政府间的关系变得更为重要,从原有合法性的争取转变为彼此互信与合作。在该过程中,学会内部的治理目标、结构与机制等也发生着重要变化,除了继续强调以会员为服务核心、推动学科理性发展外,有效处理好同政府间的关系,维护组织自治权的基本性治理使命,强化规章制度、专业化运作等机制性建设,提升治理有效性,也成为该阶段所聚焦的核心治理主题与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便首先需要我们对科技社团治理内涵,特别是关于权力分配的治理结构,以及提供具体保障措施的治理机制有着更为清晰的认知。

图1 不同时代背景下科技社团所聚焦的治理主题

3 科技社团的治理结构与机制

3.1 科技社团的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关于权力主体间的关系研究,对其做进一步解析,权力主体所体现的是权力来源,而关系研究则涉及权力分配。如上文所析,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科技社团的核心权力主体仍旧是由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会员,这是由科技社团作为互益性组织的本原性质所决定的。而科技社团的会员,依靠其智力资本参与组织的运行与管理,天然地赋予自身学术型权力,履行科技创新与交流的目的性义务。当然,制度本身也是权力的来源,这涉及科技社团内外部两方面,对内包含秘书处等行政机构,依靠组织章程赋予其协调与组织日常活动的权力,执行手段性义务;对外则主要是政府,依靠政策法规等一般性制度安排赋予其广泛且影响力巨大的行政型权力,关乎对科技社团行政管理与监督、稀缺资源的提供等诸多方面。另外,现代科技社团也多兼具社会性与公益性,因而法律与道德也给予公众、媒体等非强制性的监督权力。总体来看,科技社团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力主体主要包含会员与秘书处,而对会员做具体归类与细分,则又可组成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学部等;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力主体涵盖政府、公众、媒体、企业等。

在众多的权力主体纷繁的排列组合关系中,重点则又在于如何有效协调科技社团的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与其他权力主体不同,政府能够通过行政合法性的手段,直接触及科技社团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治理根基。特别是在社团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区域内,源于法律、宪法逻辑的行政合法性[27],往往会借助基础法律的意志,将法律合法性混入行政合法性之中,结合自身所掌握的丰富资源,对科技社团内本应由会员大会主导的自治权造成全面冲击。在我国,政府依靠高密度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严格限制社团组织的成立条件,科技社团无论是在学部结构设置还是战略安排、人员选聘上均不同程度上受到行政干预,造成组织自主性严重受到限制,呈现明显的行政型治理特征[28]。由此来看,现代科技社团治理结构旨在有效安排会员与政府、公众、媒体等权力主体间的权、责、利关系,其中又以会员所代表的学术权力同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与多元利益最为关键。

3.2 科技社团的治理机制

治理结构虽能对治理主体的权力展开配置,以积极维护组织的自治权,但仍旧需要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对因由科技社团的契约性、知识生产性等本原性质所带来的决策能力与效率提升等治理问题,提供规范性与流程化的保障。

(1)决策机制。决策机制的构建与执行,会直接反应组织自主性空间与自治权的大小,也决定着包括组织制度设置、资源分配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该机制不仅要解决因决策权限与职责分工的不同而引发信息不对称、决策主体界限不清等层级性问题,也需要解决由于科学体制内的 “马太效应”与非正式性决策的普遍存在所引致的决策非科学性与模糊性问题。如在平衡各学部之间的资源配置以及利益冲突的决策上,往往会被某领域个别学术带头人的影响力所左右,忽视学科发展的实际需求,也扭曲了科技社团 “一人一票”的公平性。基于此,落实程序化与民主集中制的讨论与表决途径,综合运用差额选举、网络投票以及增加基础会员在理事会中的比例等手段,均是构建科技社团决策机制的关键要素。当然,决策机制是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能否代表广大会员以及公众利益,则是检验科技社团决策是否科学的应然标准。

(2)激励与监督机制。对于激励与监督机制的设置,始终是社会组织治理所关注的重要议题。而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不同的是,科学奖励与同行承认,天然地构成科技社团的内在激励机制[5]。然而,当前对于科技工作者学术地位与能力认可的精神激励并非完全有效,特别是在科研成为一种获利工具的条件下。在保持非营利属性的基础上,对包括秘书长及科技社团整体在内的各类代理人进行适当的物质或社会资本激励,以提升运行效率,逐步演化成必要条件。从激励相容理论出发,通过心理契约与正式合约,来寻求组织目标与各类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点,进而构建适合科技社团的激励机制也变为可能。

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在科技社团内也有着独特的运行方式,特别是科学规范,往往同道德规范形成合力,共同构成对科学共同体的约束力[5],成为科技社团监督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仅依靠自律进行监督是不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合理的治理结构、特定的监督机构,均是监督机制制度化的表现,如大陆法系下内部监督机构司库 (监事会)的设置,欧美法系下公益咨询服务部、慈善信息局等第三方的监督机构。总之,兼顾自律引导与强制规范的立体化监督机制将是构建科技社团监督机制的应有之意,也是抑制各类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渠道。

(3)互动交流机制。依科学社会学视角,互动交流机制被视为科技社团内在的固有机制。这其中既包括科技工作者利用学术会议、专业期刊、课题申请等方式进行的内部同行评价与交流,也涵盖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行资格认证与评估、担任智库,同企业进行项目咨询、产学研合作,利用科普宣传、公益讲座搭建与广大公众沟通桥梁等外部表现。该机制在提升科技社团内外部活力与良性互动的同时,也能够通过网络技术增加组织透明度,通过组织使命的实现,积极寻求多方共赢的目标函数,从而减轻因信息不对称与专业化分工而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如美国化学学会、英国建筑学会、美国物理学会等,均专门设置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专职办事机构,负责定期对外公布组织的合作、运行情况。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勾勒出科技社团治理的一般理论框架,以期为科技社团治理的后续深入研究提供指导,如图2所示。由于科技社团特殊的组织属性,使得该类组织在大科学时代下,容易引发自治权维护、治理效率提升等问题,这便需要通过合理安排治理结构,有效设置决策、激励与监督等治理机制加以解决,从而实现科技社团科技传播与创新的治理目标。

图2 科技社团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

4 研究结论与启示

4.1 研究结论

以科技社团的概念为基础,从科学学史观角度出发,以西方知名科技社团具体的治理实践为例,揭示科技社团由互益性衍生的组织社会性与公益性,由契约性构建的组织独立性与生产性的本原性质,并借由治理环境的变迁,使得现代科技社团治理的主要问题聚焦于解决自治权维护、决策能力与治理效率的提升。在此基础上,从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与治理目标的研究范式出发,界定了科技社团治理的内涵:大科学时代下,科技社团通过协调会员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并合理设置决策机制、激励与监督机制以及互动合作机制,以实现科学知识高效创新与传播的一种动态性制度安排过程。而由于科技社团的组织属性趋向混合、结构高度柔性,以及组织使命重视公正,也使得科技社团治理区别于其他组织类型的治理。

4.2 中国科技社团有效治理的实现

事实上,本文的相关研究内容与结论也为中国科技社团治理转型与改革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第一,西方知名科技社团能够以真正独立的法人主体存在,积极同政府、企业等各利益相关者展开合作的先决条件,是以高阶实体法律作为保障。而我国虽基本形成了关于科技社团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但多以行政法规为主,缺乏高阶实体法律,使得政府行政力量干预仍旧存在随意性、不规范性的可能。当前,社科院与北京大学已草拟了 《民间组织法》,社科院版本初稿为6章59条,北大版本为10章170条,均对我国社会组织登记、法律地位、财产权归属等关键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科协或国家一级科技社团应抓住这一契机,与这些研究机构展开合作,提供本领域所关心的核心治理问题及解决建议,共同加快推进社会组织领域的立法工作。

第二,从科技社团的本原性质到其聚焦的核心治理问题,会员始终是科技社团最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与客体,也是其能够安身立命、不断壮大与发展的根本之所在。这一方面要求我国科技社团需多渠道发展会员,细分会员种类,并构建较为完整与科学的会员体系,拓宽学会的影响力与社会公信力。如英国生物学会在团体会员、学生会员、企业会员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为高级会员、一般会员、准会员等。与之相比,我国生物物理学会甚至未设立学会会员这一类别。另一方面,我国科技社团也需积极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能够像美国光学学会、英国皇家化学学会等,面向政府或在国际舞台上积极为会员发声,真正成为 “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优化我国科技社团社会资本的存量与质量,构建现代化治理能力体系。西方知名科技社团治理体系的高效运作,离不开其内部的制度建设,推动学会保持良好的动态性,以实现组织内秩序的整合,保证组织内部各项事务与运营的权、责、利界限清晰。完善学会内部治理结构,依照组织运营的实际情况设置监事会或司库,并积极推动学会专职秘书长制度的构建、落实秘书处实体化、办公场所独立化、秘书处工作人员选拔招聘化等措施,以提升组织专业化运营水平,不断激活与有效配置组织内社会资本,提升其对学会治理有效性的作用。

猜你喜欢
社团会员科技
缤纷社团
会员之窗
会员之窗
会员之窗
科技助我来看云
最棒的健美操社团
科技在线
缤纷社团,绽放精彩
科技在线
科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