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上身份概念的辩析

2020-01-02 16:27左媛媛黄俊阳
梧州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量刑刑法身份

左媛媛,黄俊阳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45100)

我国古代社会对于身份的概念规定比较严格。在古代等级社会中,人们会因为身份这个概念的区别,而拥有和自己相匹配的社会地位和权力义务,这是社会中身份一词最直接的定义。而在当今的法律规范中,身份概念的核心延伸到权利义务方面,且成了人们权利义务的外在标志,这让法律和身份之间的关系渐渐亲密,这也让刑法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和身份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在实际的生活事物中,刑法中身份概念的辨析非常有必要。

一、身份的发展历程

古代的等级社会是以身份来划分的,不同等级的人被赋予相同身份,等级身份反映着统治关系。刑法便是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者,作为阶级性最强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统治力度最直接、最强烈、最得力。所以让身份的等级更加明显,因此我国律法中充斥着大量的身份犯罪并不是偶然的[1]。

身份发展到近代社会,赶上了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从公平交易的环境中衍生出来的平等观念在全球蔓延,再加上自由思想的启蒙以及个人意识的独立,等级身份很快随着历史的脚步在社会、政治等领域中灰飞烟灭。所以刑法当中的身份等级渐渐减弱甚至是取消[2]。

但是到了现代社会,细化的社会分工让职业变得多种多样,职业特点和工作特性的要求,给身份赋予了新的内涵。与此同时,在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不断增强的过程中,公务活动也变得社会化,为了让公务员更好的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职责,就有必要对其行为作出一些法律规定,于是新的身份就应运而生。身份也渐渐不局限于公务活动,社会各个分工在人权的基础上,也形成了身份共识,身份一词以全新的形式回到人们的视野。尤其是修订刑法之后,身份的规定稍微修订,但是基本上还是指犯罪主体。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身份概念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具体身份的认定也存在着很多困惑,这就会造成量刑的偏差,所以有必要对刑法上的身份概念做简单的研究和分析[3]。

二、刑法上身份的演变

词典上对于身份的解释,是这样的,身份是人在社会上地位和资历的统称。从法律角度来说,身份这个词就是人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的主要地位,在英文当中,和身份相对应的词是status,指的也是人的社会和法律地位。从这些解释当中可以明确地分析出,虽然用语稍有差异,但是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身份一词具有统一性,就是人在社会上的地位、资格、出身,这是身份的普遍意义,也是身份的法律概念基础。一般来说,学科所用的概念基本来源于生活语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交流和理解,所以其意思是与普遍的意义相同,但是因为学科教育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词汇的使用和含义都往往有特殊的内涵,那么学科语言就会诞生。日常语言一旦成为法律用语,其意义也会发生一定的改变,特定化的日常语言与普遍的适用意义也会有差异。所以明确了概念的普遍意义不等于就能准确理解其在法律学科上的特定意义[4]。

一般来说,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上就会有身份。但是刑法上的身份,可不是人人都有的,因为刑法上的身份研究主要就是为了解决不同身份在定罪上的量刑问题,所以刑法身份必须是对量刑定罪有一定意义的身份,很显然,大部分人都是不可能拥有的。不仅如此,每个国家对身份的称谓也是不同的,日本刑法称作身份,瑞士刑法则称作特殊身份关系,韩国的刑法成为身份关系……这主要还是由于立法的差异造成的称谓。但从内涵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刑法上的身份是特定的关系,是专属犯人主观的特定资格,比如公务员、军人或者其他的特定关系,比如监工人、承揽工程人等等都是身份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中身份一词的内容也是比较广泛的,除了特定的关系之外,还有特定个人要素,尽管这些都是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阐述的,但也只涉及到了自然人的身份。我国刑法中的身份,基本上还是以犯罪主体的规定为主,但也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应注意这样的身份误区:假冒身份,主要就是指冒充军人或者公务员招摇撞骗的身份,假冒身份按道理不属于身份的范畴,因为冒充者本身并不是真正拥有这种身份,且这种身份并没有在他们身上真正存在过,所以这里的身份主要就是我们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错觉,其实也不是刑法上的身份,就像假钞的性质一样[5]。

现如今,在我国法律界学者也越来越意识到这个问题,刑法上的身份不仅仅是犯罪特殊主体的身份,还应该包括犯罪对象以及其他的身份。在刑法规定中,身份是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个人因素,并且身份也有主体和对象身份之分,所以,刑法意义上的特殊主体身份,并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虽然这种表述相对来说全面一点,但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商榷。

首先,这种说法从内涵上,认定刑法身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是从外在来说,仅仅将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身份结合起来,却没有认识到犯罪对象物以及其他身份的重要现实意义,就显得不够周全。从逻辑上来说,这种表述存在很大的缺陷。

其次,这种说法对身份的界定有些模糊,基本上都局限在自然人身上,将法人的身份排除在外。虽然从法律的普遍意义来说,法人是不具备身份条件的,但是法人的出现是近代的事情,这是新生的事物概念,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得到充实。身份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要时刻以反映时代变化为主要方向,要与时俱进,将新的有意义的东西吸收进来,才能完成身份的定义。在我国刑法当中,单位是明确的犯罪主体。照此来说,法人也是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的,因为法人是单位的所有者、支配者和管理者,所以算是犯罪对象物的一种。因此,刑法上研究法人的身份,其实就是将特殊主体身份扩大化,让更多可以参与定罪量刑的身份融入进来,刑法身份的量刑才会更加的合理和有效[6]。

所以说刑法中的身份界定基本是明晰的,就是刑法规定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人的地位、资格、性别等人身的客观外在因素。这其中包含着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以及其他身份,这其中既有自然人的身份,还有含法人的身份。

三、身份的特征

(一)客观外在性

身份具有客观外在性,这种客观的存在,让身份与刑事责任、犯罪目的等主观因素区别开来。虽然很多时候,身份都基本上被用来表明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这两者之间有实质上的区别。刑事责任能力是和人的行为相对的自由意志力,就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一样,其实都是主观精神的内容,但主观的内容必须和外化的进行统一,才能在相应的载体上被我们所熟知。刑事责任能力并不例外,它必须依靠一种方式将自己完全地表达出来,因此身份就被派上了用场。身份的客观外在性是不具备主观精神因素的,所以正好成为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外在表现方式,成了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标签。通常情况下,当人们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实就是一个客观的身份表现,也是人们认识和判断责任能力范畴的一种法律标志。而从犯罪目的的角度出发,虽然很多学者认为这也是一种身份,比方在日本的判例中,就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身份规定,这其实也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利用犯罪行为而达到社会危害的一种主观表现方式,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属于心理精神上的范畴,和作为客观标识因素的身份定义相差甚远。

(二)法定性

身份的客观标识性因素,如果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那才会是刑法上的身份。这一点就让身份这个概念从刑法和非刑法的范围当中区别开来。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当中,有多种多样的身份,暗含着各种格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朋友、亲人等等,这是道德领域和情感领域的身份表现。但不是所有的身份都必须承受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刑法上的身份,必须由立法者从社会发展的情势和要求中进行取舍,要求刑法上的身份,必须是符合刑法保护意义的,必须在权利义务上有特殊规定,要把一些对犯罪的量刑没有影响到的身份剔除出去,让其成为法官审判时候的一个酌定情节。从罪行法定的原则来看,法定性这个特征在身份适用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因为是否具备刑法上的某种身份会成为犯罪和无罪的区分关键,如果刑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将交由司法机关由司法者解释,但是司法解释的自由裁量权又不能确定,所以为了避免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在刑法上做明确的规定。

刑法中对身份的规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显形的身份阐明,比如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罪,另一种是隐形的,就是不直接规定和显示身份类型,而通过一些隐形的词汇来揭示罪犯的身份。

(三)静态性

刑法中身份的形成是在犯罪行为之前完成的,这一点对于犯罪对象的身份以及犯罪对象物所有者、支配者和管理者等都不存在什么争议。但是对于犯罪主体身份来说却是有着不同的意义。一些学者认为,犯罪过程形成的一些特征,比方首要分子、重大头目也是有刑法上的身份的。但就身份的界定来说,这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还没能达到身份的概念标准。那些犯罪分子,在犯罪的过程形成的特征,比如直接负责人、重大分子等等,虽然看起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确实人们对每种犯罪行为的评价,其本身也带着一定的主观性。而且身份的明确需要从特殊的人身因素方面,从所需承担的特别责任方面展开,因此这种评价还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刑法身份。还有一些学者,将中止犯、预备犯以及胁从犯等等,都纳入刑法的身份概念当中,这其实是很容易让人产生误会的。这几种情况的发生,基本上都是直接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由于犯罪者本身犯罪停顿而引起的一种客观行为。从犯罪主体的犯罪目的来看,这些都是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判断,是一种主观的态度,这些行为都不是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的,因此从概念上来说,不属于刑法上的身份概念范畴。所以刑法上所说的身份,就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就已经具备犯罪的基本地位状态,因为实施犯罪才是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形成的特殊状态,而不是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头目的称谓。

四、刑法中身份的概念辨析

尽管刑法上对于身份的定义林林总总,不可固定,但是总结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刑法身份从“犯罪主体”到“行为人”的转变

刑法身份定为“犯罪主体”,其实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犯罪主体”在案件当中,必须是经过司法机关程序认定,对其贴上犯罪人标签的时候,才能够成为真正意义的犯罪者,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如果应用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当中,如果直接去定义身份的概念,本质上是和司法程序不相容的。对于这种定义理念,应该适当的摒弃。要提倡刑事法治的身份定义理念,适当地将“犯罪主体”改为“行为人”或者“行为主体”。这样便可避免身份解释先入为主的定义误区。

(二)刑法中犯罪者目的和动机要素的异议

德国、日本等国家刑法学者对于犯罪目的、动机要素是否属于身份的定义,异议非常大。但是从我国目前刑法身份的定义来看,犯罪动机是不能算入身份当中的,因为身份本身是客观的,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人的主观意识形成的,再以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活动,因此,犯罪要想产生是需要一定的犯罪动机做铺垫的,这是受行为人的心理控制的。但身份是行为人人身方面的标识性因素,本质上来说,是具有客观存在性的。所以,刑法身份是人的客观主体的范畴,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形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这和身份本身的客观属性背道而驰,因此其不是身份。

(三)身份的刑法规定分析

在刑法上,很多学者将身份限定在刑法规定当中,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虽说身份的概念和定义都是从刑法中来的,但是也出现了很多身份是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这些也对定罪量刑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仅凭身份刑法规定去局限身份的范围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全面的。当下,身份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法律明文规定身份,另一类是暗含式身份。暗含式身份虽然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却对量刑定罪起到一定作用,这种身份是经过法条推理和实质推理的刑法身份,在我国刑法当中并不少见。比方在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当中,强奸罪的主体身份是“男性”,第313条当中也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身份是“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在第370条当中规定了故意提供不合规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主体身份就是“武器的生产者,建造者和经营者”等等,这些都是刑法当中的暗含式身份,由此可以从实际情况和法条理解当中推理相同身份的行为人,那么在刑法量刑定罪的时候也同样适用一样的法条。

(四)刑法中“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身份分析

身份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有一定的标准,从影响的标准来划分,身份可以被分成三大类,即就是构成身份、加减身份和消极身份。构成身份以犯罪构成要件身份为主,我国刑法中在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同在第3款又明确指出,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够适用。这其中的职务、业务身份就是刑法中的构成身份。加减身份,从字面意思解读,就是对刑法影响轻重的身份,这种身份在犯罪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了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的相关处罚方式。消极身份是从身份实施行为的不具犯罪性和可罚性方面来分析。比如刑法第17条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也规定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消极身份适用的例子。

(五)刑法中身份所属的主体分析

多数的学者都认为身份是自然人的刑法身份,其实还应该包含单位的刑法身份。自然人对称的就是法人,那么法人也应该算是刑法的身份。虽然单位从范围上来说比法人大,而且刑法上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所以将刑法中的身份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就是非常合适的。那么单位刑法身份具体又指的是哪些呢?具体就是特殊单位的主体可以依靠刑法的规定,应该具备影响定罪量刑的特殊条件,也就是单位附属的条件。比方我国刑法第126条当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制造和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制定的企业,再比如第396条当中的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规定,只能是司法和行政机关。

(六)刑法当中身份的外延分析

刑法中身份的界定,是主体身份和行为对象身份以及行为对象物的所有者、支配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区别。行为对象的身份,主要就是指行为对象自然人的身份,比如刑法第236条当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奸淫要以强奸罪重罚。又比如第240条当中,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对象只可以是妇女儿童。而行为对象单位刑法身份主要就是指单位行贿罪,这个身份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等。另外,以行为对象物的所有者、支配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329条有说抢夺、盗窃国家档案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这当中,行为对象物的所有者必须是国家。由于犯罪对象身份与地位的不同,所以犯罪主体定罪量刑也是不同的,这都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具体对待。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刑法当中的身份概念,其实就是行为人和行为对象以及行为对象物的所有、支配、管理者在客观方面所具有的刑事责任或者个人要素或者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这些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刑法上身份概念的辨析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实践过程,对于身份概念的明确是刑法立法一个重要的课题,关于身份的界定是法律界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身份的范围和内容都会发生改变,因此如何将新的身份血液融进身份定义中,是当下最值得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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