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川、滇、藏行政分界的 档案文献及史料价值

2020-06-05 13:05赵心愚
民族学刊 2020年2期

[摘要]清中央政府决定川、滇、藏行政分界并有计划地全面实施,是稳藏治藏,确保川藏大道畅通及地区稳定的重大战略措施,既是康熙、雍正时期西藏、相邻地区及全国形势变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其影响极其深远。雍正二年年羹尧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雍正三年雍正皇帝所颁藏文谕旨与雍正三年十二月云南提督郝玉麟会勘奏折及雍正皇帝朱批等档案文献,《清实录》《清史稿》及雍正《四川通志·西域》《西域全书》等清代早期西藏方志中均未载。在康熙末年至雍正三年川、滇、藏行政分界的进展研究、行政分界中对格鲁派集团采取的措施与注意听取云南方面意见的相关研究及年羹尧在川、滇、藏行政分界中的历史作用研究中,这些档案文献都具有值得重视的史料价值。

[关键词]清代治藏战略;川、滇、藏行政分界;档案文献史料;清代西藏方志; 史料价值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20)02-0001-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西藏地方志资料的整理与研究”(17ZDA15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心愚,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民族史。四川成都 610041康熙末年及雍正时期的川、滇、藏行政分界,是清王朝确保西藏和相邻地区稳定,加强藏区治理及确保川藏大道畅通的重大战略措施,反映了清中央政府维护国家统一与稳藏治藏的决心,其影响极其深远。近几年来,笔者在一些学术会议及论文中对清代川、滇、藏行政分界问题进行过讨论,多是一般涉及,至2019年3月才撰写了一篇论文作专题讨论。①在相关研究中笔者发现,国内外学者对此次行政分界的研究多依据《清史稿》《清实录》等中的史料,对档案文献史料、地方志中的记载则明显重视不够。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由于史料不足,有些问题的讨论就无法深入。在撰写专题论文中,笔者从早期清代西藏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中,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材料,但涉及分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仍感史料不足。清代档案文献中的内容,有不少是《清史稿》《清实录》及清代早期西藏方志中所未载,其中的一些史料对此次行政分界的研究非常有价值,应当重视并注意挖掘利用。清代川、滇、藏行政分界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因此特撰此短文,谈谈清代川、滇、藏行政分界的几份档案文献的史料价值,以期引起相关研究者的重视。

一、相关的几份档案文献及所记内容

据《清实录》所载,早在1718年(康熙五十七年)上半年,里塘、巴塘“为川省边隘”的设想就已明确提出[1]210-211。这一设想,实际上已涉及川、滇、藏三地行政分界,稍后作为四川总督的年羹尧在川滇巴塘、里塘之争中的态度及主张,应与之有关。[1]235-23清军入藏成功驱逐准噶尔军队后,重中之重是采取措施稳定西藏及防止准噶尔军队的再袭扰,川、滇、藏行政分界在康熙末年的形势下无进一步具体行动,史志及档案文献中也无行政分界进一步酝酿或讨论的明确记载。至雍正皇帝即位,此事又得到推动,相关记载又在档案文献中出现。以下简要介绍几份相关的档案文献,并略作分析。

1、雍正二年年羹尧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的一奏折。1724年(雍正二年)基本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川、滇、藏行政分界之议再次见于史志文献记载。有关研究者以前多注意《清实录》中年羹尧于雍正二年五月所上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提出的相关建议,但从清代档案文献看,实际上在此之前年羹尧在罗卜藏丹津之乱基本平定后已上有一奏折,对川、滇、藏行政分界有了基本思路并提出了较明确的建议。据《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中年羹尧遵依上谕所上奏折言,“查得枯枯脑尔(即青海)、巴尔喀木(即康区)、卫、藏,原系唐古特之四大国,固什汗(即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逞其凶暴,奄有其地。西海(即青海)地面宽广,便于刍牧,喀木居民稠密,饶于糗粮,以此两国,分隶其子孙。自洛龙宗(即今西藏洛隆)以东,喀木之地纳添巴(即租税)于西海各台吉者也。洛龙宗以西,卫与藏之地,布施与达赖喇嘛、班禅者也。即碟巴(即第巴)噶陇(即噶伦)所云,十三万唐古特布施与达赖喇嘛,亦只就卫地所属而言,若并藏与喀木而计之,又不止于此数也”。这一段内容言西藏及其他藏区明代以来的历史分区及和硕特部控制下的不同情况,为之后提出的治理藏区及川、滇、藏行政分界建议作铺垫。紧接着即言:“然则洛龙宗以东,当为四川、云南所属,因西海之悖逆而取之,救十数万唐古特于水火之中而登之袵席,其词严,其意正,非取达赖喇嘛之香火田地所得而籍口者也。臣具疏时尚有两条施恩于达赖喇嘛、班禅,以明扶持黄教之意”。雍正皇帝在此奏中及后朱批:“此朕不深知,览此奏明白矣”“若此,妙不可言”“甚好。必使他们心肯,则蒙古总无事矣”[2]。这一奏折在陈述明末以来青藏地区历史的基础上,提出了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藏区治理及西藏与川滇行政分界的基本思路与建议,回答了雍正皇帝即位之后尤其是在青海形势变化后对藏区治理的关切。此奏折虽无具体年月,但“臣具疏时”四字表明,其时间应在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之前。从内容看,“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虽更为全面,但部分内容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具体化。这一奏折表明,在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之前,此次行政分界已有了较明确的思路与建议。

2、雍正三年雍正皇帝所颁的一道藏文谕旨。以上奏折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提出后,川、滇、藏行政分界事在雍正皇帝的重视下继续推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康熙末年以来一直策划藏区治理及川、滇、藏行政分界的年羹尧与雍正皇帝的关系却逐渐恶化。1725年(雍正三年)四月,年羹尧获遣,当年十月被革去所有职衔并逮至北京问罪。雍正三年十一月,继任川陕总督的岳钟琪以年羹尧建议为基础上一奏折,并在言川、滇、藏行政分界的具体方案后建议:“特遣大臣前往西藏,将赏给各部落之处晓谕达赖喇嘛知悉”。此奏折得旨:“画定内地疆界,给与达赖喇嘛地方晓谕番人之事,著遣副都统宗室鄂齐,学士班第,扎萨克大喇嘛格勒克绰尔济前往,会同提都周瑛,详细办理”[1]311-312。此次遣大臣前往西藏“晓谕”是川、滇、藏行政分界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但其谕旨具体内容在《清实录》《清史稿》及早期西藏方志中却无记载。现存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的雍正皇帝颁给七世达赖喇嘛的一道藏文书写谕旨,汉文译文有1000余字,前面近一半内容谈清与格鲁派的历史关系及驱准保藏、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后清中央政府安定藏域的态度和赏赐达赖喇嘛土地的决定,之后的几段文字转为具体谈川、滇、藏行政分界:“再,理塘、巴塘、中甸,原系内属地域,仍归原属。嗣后诺班固逆叛起,始归青海管辖,然仍有属彼等之地域,亦拟有属尔喇嘛之地域,后被准噶尔次仁顿珠所占据,现已遣师收回。该地域离关较近,据史籍载,該地属内地,故复为内辖。另,昌都和乍丫二地世世归帕巴拉、罗藏南结活佛管辖,皇考恩准二地区仍归帕、罗管辖。昌都对面之洛隆宗、嚓哇、坐尔刚、桑噶吹宗、衮卓等部族,欲赏赉尔喇嘛,以援例征税。又,据闻尔等从理塘、巴塘之藏商中,原有征收驮畜税之例。今该域已内属,但为裨益于释教寺庙起见,将赏给比尔等每岁征收税额更多之钱。等情。特遣内大臣副都统宗室鄂齐暨学士班第,呼和浩特扎萨大喇嘛格勒克绰尔济、扎尔果齐诺布等,赉敕往谕。”此谕旨最后还明确告知委任康济鼐为总理,阿尔布巴为协理,“着二人掌办藏事”[3]。结合前引《清实录》所记分析,此应是当年鄂齐等赴西藏“往谕”时所携去之谕旨,虽无具体年月,但可肯定拟文时间在岳钟琪上奏折之后与鄂齐等离京前往西藏之前,大约为雍正三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从其内容看,雍正皇帝在注意年羹尧“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相关建议的基础上,又充分采纳了继任川陕总督岳钟琪的建议,西藏与内地行政分界大的划分已确定下来,昌都和乍丫的管辖也予以明确。此谕旨译文中的“洛隆宗”,即前已言及的年羹尧奏折中的“洛龙宗”,年羹尧以其为基点言其西、东的划分,但并未明确行政分界时“洛龙宗”划归何方。此谕旨采纳岳钟琪的意见,将“洛龙宗”与嚓哇、坐尔刚、桑噶吹宗、衮卓等一起明确赏给达赖喇嘛。②此谕旨对西藏与内地行政分界的明确表述,表明至雍正三年十二月左右已有了一个雍正皇帝认可的行政分界具体方案。

3、雍正三年云南提督郝玉麟会勘奏折及雍正皇帝的朱批。前面介绍的雍正皇帝所颁的藏文谕旨,主要是明确西藏与内地的行政分界。川、滇、藏行政分界既涉及西藏与内地的行政分界,又包括同为内地的川、滇两省的行政分界。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四月,四川总督年羹尧关于巴塘、里塘应归四川统辖的奏折经议政大臣等议复,最后提出“巴塘、里塘地方应暂归四川统辖,俟事平之日,再照原议改隶云南”的意见。[1]245-246这只是一暂时的处理办法,事关“驱准保藏”军事行动,最后获得康熙皇帝同意。此后不久,因主张巴塘、里塘改隶云南的云贵总督蒋陈锡被革职,要求巴、理二塘的丽江木氏土司在雍正初也被改土归流,形势变化之下,巴塘、里塘再按原议改隶云南已不太可能,但究竟划归云南还是四川,康熙五十九年八月、九月清军进入拉萨成功驱逐准噶尔军队之后乃至雍正皇帝即位之初,清中央政府并未作出最后决定。有关档案文献反映出,在青海形势变化、和硕特部势力瓦解后的川、滇、藏行政分界谋划中,雍正皇帝在注意西藏与内地行政分界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川、滇行政分界问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中有《云南提督郝玉麟奏报会勘边界折》,这是云南方面有关川滇行政分界的重要奏折。[4]1723年(雍正元年)十一月,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在罗卜藏丹津之乱出现后条奏“进剿青海事宜”,其中一条提出,云南提督郝玉麟领兵二千名驻扎叉木多(即察木多)。寻议:“行文郝玉麟,即由中甸带兵前往叉木多”。此议获雍正皇帝同意。[1]286-287从次年二月云贵总督高其倬所奏看,郝玉麟已带兵驻扎中甸,但其抵达中甸时间应在二月之前。之后,郝再由中甸赴叉木多。③雍正三年七月,四川提督周瑛自西藏起程至叉木多,与郝玉麟汇合后再至巴塘地方,遵旨会勘归川归滇之处。④《云南提督郝玉麟奏报会勘边界折》时间为雍正三年十二月初,应即此次会勘后遵依上谕所奏。郝玉麟此折涉及西藏与内地行政分界部分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基本一致,但认为应归川的地方则更为具体,重要的是在川、滇行政分界中明确主张将中甸、阿墩子、其宗、喇普、奔子栏等划归云南,理由是“实为近便,易于管辖”。此折雍正皇帝朱批:“已有旨谕岳钟琪,著尔两省会议具奏矣。此奏甚妥,大体与岳钟琪意见相同”⑤。“著尔两省会议具奏”,反映出雍正皇帝此时关注川、滇行政分界中两省官员勘界意见是否达成一致;“大体与岳钟琪意见相同”,即两省官员勘界意见大体一致,这应是认为“此奏甚妥”的原因。雍正皇帝朱批文字虽不多,但说明此时其已基本认可川、滇两省划界的意见。

二、以上几份档案文献的史料价值

在以上雍正二年年羹尧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雍正三年雍正皇帝所颁藏文谕旨与雍正三年十二月云南提督郝玉麟会勘奏折及雍正皇帝朱批的简要介绍及略作的分析中,对其史料价值实际上已经有所谈及。下面再结合史志所记,从三个方面集中谈谈这几份档案文献的史料价值。

1、康熙末年至雍正三年川、滇、藏行政分界的进展研究。有学者认为,“巴塘、理塘划归内地四川,则始有藏与川之划界”[5]219。这一看法的提出非常有意义。笔者认为,此次行政分界始于康熙末年,因为“驱准保藏”之中的川、滇巴塘、里塘之争,虽出现在同为内地的川、滇两省之间,但实际上已经涉及西藏与内地的行政分界。康熙五十七年五月,里塘、巴塘“为川省边隘”已明确提出,议政大臣等议复意见为“应如所奏”,康熙皇帝亦同意。[1]210-211康熙皇帝此时这一表态,虽具体涉及川、滇之间的行政边界划分,但实际上也明确了西藏与内地之间需要行政分界。康熙五十八年十一月,户部议复四川总督年羹尧巴塘、里塘归附后输纳钱粮问题,年疏言中提出“军前支用,免入川省额赋”,已视巴塘、里塘为川省统辖。户部议复为“应如所请”,亦获康熙皇帝同意。[1]235-236从《清实录》以上记载看,巴塘、里塘为川省统辖已既成事实,清中央政府也无异议,但次年出现了变化。云贵总督蒋陈锡奏请中甸及巴塘、里塘归滇,理由是原系云南丽江土府所属,而且中甸一带“距蜀甚远,附滇最近”。议政大臣等议复意见为“应如所请”,获得康熙皇帝同意。[1]243同年,四川总督年羹尧闻云贵总督蒋陈锡奏请并已获康熙皇帝同意后亦上疏,要求巴塘、里塘仍归四川统辖。经议政大臣等议复,最后提出“俟事平之日,再照原议改隶云南”。[1]245-246虽然中甸及巴塘、里塘归川归滇此时并未明确,但康熙皇帝及清中央政府此时对川滇之间巴塘、里塘之争的表态,反映出国家层面对“驱准保藏”过程中及之后川、滇、藏的行政分界已有了一重要原则态度,即:西藏与内地之间需要行政分界,川、滇之间也要作行政边界划分。尽管康熙五十九年八、九月清军成功驱逐准噶尔军队至雍正皇帝即位之初,清中央政府对川、滇、藏行政分界并未作出最后决定,但此事在“西番人等宜属内地管辖”原则下自康熙末年以来一直在谋划之中。⑥年羹尧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内容,就反映了川、滇、藏行政分界从最初提出到较明确的思路与建议提出的过程,此奏折基本主张与康熙末年所奏一致,这也说明其一直在思考并策划行政分界事宜。从雍正皇帝颁给七世达赖喇嘛的谕旨内容看,康熙末年已见于文献记载的里塘、巴塘“为川省边隘”的设想对雍正三年十二月川、滇、藏行政分界方案的较全面提出显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昌都和乍丫二地世世归帕巴拉、罗藏南结活佛管辖,皇考恩准二地区仍归帕、罗管辖”一语则反映出,康熙皇帝当年在对巴塘、里塘归属问题表态时对昌都和乍丫二地的管辖也曾作有诀定,这对分界方案较全面提出亦有影响。郝玉麟会勘奏折及雍正皇帝朱批,也反映出蒋陈錫当年奏请中甸及巴塘、里塘归滇的理由仍然得到注意,清中央政府一直在有计划地推进解决康熙末年提出但又悬而未决的川、滇行政分界问题。这三份档案文献《清实录》及史志著作等未载,其记载对研究川、滇、藏行政分界自康熙末年提出至雍正三年的进展显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2、行政分界中对格鲁派集团采取的措施与注意听取云南方面意见的相关研究。前已言及,川、滇、藏行政分界既涉及西藏与内地的行政分界,又包括同为内地的川、滇两省的行政分界。因此,此次行政分界要稳妥推进,全面实施,就需要注意川、滇、藏三方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驱准保藏”中,随着和硕特部势力的败退,清军南路军推进途中沿途各地势力先后归附,将所属喇嘛、民人等户口造总册投递。至康熙五十八年九月,据四川总督年羹尧与护军统领噶尔弼疏言,除里塘、巴塘已归附外,乍丫、叉木道、嚓哇也相继归诚。[1]233这几地归附之后,清军控制地区已达澜沧江边。里塘、巴塘、乍丫、叉木道、嚓哇等地的变化,格鲁派上层当年或稍后可能已有所了解。康熙五十九年九月七世达赖喇嘛在拉萨坐床后,这些地方的变化应已知悉,其反应史志中不见记载。1721年(康熙六十年),格鲁派集团以坐床后的七世达赖喇嘛名义有一奏,请求康熙皇帝将里塘、巴塘、中甸以及打箭炉“赏赐退还”[6]。其理由是,控制这些地方应非皇帝之意,且这些地方关系着布施僧茶等开支。康熙皇帝在世时,要确保用兵西藏并防准噶尔部侵袭,不可能同意这样的请求。雍正皇帝即位后,这样的请求当也通过各种渠道并以不同方式提出过,平定罗卜藏丹津之乱及和硕特部势力瓦解后,雍正皇帝也不可能同意这样的请求,但在谋划行政分界时对有关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也有所考虑。年羹尧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内容中,有“然则洛龙宗以东,当为四川、云南所属,因西海之悖逆而取之,救十数万唐古特于水火之中而登之袵席,其词严,其意正,非取达赖喇嘛之香火田地所得而籍口者也”语,强调洛龙宗以东是从和硕特部手中夺取,这是有针对性的回应了七世达赖喇嘛奏书所言,而“臣具疏时尚有两条施恩于达赖喇嘛、班禅,以明扶持黄教之意”,则提出了解决格鲁派集团所提具体问题的思路。在稍后提出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按此思路年羹尧就明确提出了不准收受鞍租,改为每年赏达赖喇嘛及班禅茶叶等意见。年羹尧是遵依上谕上的奏折,此奏折中这些内容正反映出雍正皇帝即位以来一直在考虑如何妥善处理以上问题。雍正皇帝颁给七世达赖喇嘛的谕旨,是在分界方案已较成熟情况下正式告知西藏与内地的行政分界,并明确将洛隆宗、嚓哇、坐尔刚等赏达赖喇嘛,同时又对昌都、乍丫二地的管辖权作出说明,可视为是回复其所奏所请,同时也是行政分界中对格鲁派集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此,这两份档案文献对相关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清实录》及史志著作中,关于川、滇、藏行政分界的记载存在两个特点,一是雍正皇帝即位后的相关表态记载很少,二是四川方面的相关奏折见于记载的较多而云南方面的偏少。这三份档案文献中,云南提督郝玉麟会勘奏折及雍正皇帝朱批反映出,郝玉麟是遵旨参加会勘,会勘之后又是遵依上谕所奏;雍正皇帝下令进行会勘,在行政分界过程中既注意四川方面的意见,也注意云南方面的意见,相关表态也见于其中。因此,其史料价值毋须赘言。

3、年羹尧在川、滇、藏行政分界中的历史作用研究。年羹尧,字亮工,汉军镶黄旗人,1700年(康熙三十九年)进士,累迁内阁学士,1709年(康熙四十八年)擢四川巡抚。[7]“驱准保藏”中,康熙皇帝以年羹尧“办事明敏,又能度量西去进剿之兵”,“殊属可嘉”,决定“授为四川总督”,兼管巡抚事。[1]218清军进藏驱逐准噶尔军的行动中,年羹尧已在谋划里塘、巴塘归川事,成为四川总督之后其在川滇巴塘、里塘之争中的态度及主张充分说明这一点。前已言及,川、滇巴塘、里塘之争,虽出现在同为内地的川、滇两省之间,但实际上关系着西藏与内地的行政分界。因此,可以认为,年羹尧是最早思考并谋划西藏与内地行政分界的清代官员,这说明其人的确如康熙皇帝所言,“办事明敏,又能度量”,既有政治头脑,又有战略远见。雍正皇帝即位后,继续关注西藏及相邻地区的稳定与治理,年羹尧倍受倚重,多次在遵旨覆奏中提出治藏对策建议,继续推动川、滇、藏行政分界。从年羹尧“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中“此朕不深知,览此奏明白矣”“若此,妙不可言”“甚好,必使他们心肯,则蒙古总无事矣”几条朱批来看,雍正皇帝对年羹尧所提建议既肯定又欣赏,结合稍后所上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说明至雍正二年十一月,君臣之间的关系密切并相处较好,但之后却出现变化。雍正三年二月、三月,雍正皇帝“诏责年羹尧未能抚恤青海残部”,又责年羹尧“有心隐匿具题”。⑦当年四月,年羹尧被调为杭州将军,十月即革去所有职衔并逮至北京问罪。尽管年羹尧十二月被定罪令自裁,但其提出的川、滇、藏行政分界建议仍继续受到重视,依然得到落实。雍正三年十一月岳钟琪上川、滇、藏行政分界奏折提出分界初步方案,从其内容看,基本思路及一些具体提法与年羹尧“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及稍后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在雍正三年雍正皇帝所颁藏文谕旨中,从“理塘、巴塘、中甸,原系内属地域,仍归原属。嗣后诺班固逆叛起,始归青海管辖,然仍有属彼等之地域,亦拟有属尔喇嘛之地域,后被准噶尔次仁顿珠所占据,现已遣师收回。该地域离关较近,据史籍载,该地属内地,故复为内辖”,到“据闻尔等从理塘、巴塘之藏商中,原有征收驮畜税之例。今该域已内属,但为裨益于释教寺庙起见,将赏给比尔等每岁征收税额更多之钱”这一大段内容,谈西藏与内地行政分界、昌都和乍丫二地管辖权及不征收驮畜税改为每年给赏钱事(也与西藏与内地行政分界密切相关),其基本思路到具体提法多与年羹尧“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及稍后所上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一致。这充分说明,此时年羹尧尽管已逮至北京问罪,后被令自裁,但其之前关于川、滇、藏行政分界的主张与建议仍基本为雍正皇帝采纳,其历史作用由此可见。⑧雍正三年雍正皇帝所颁藏文谕旨对年羹尧在川、滇、藏行政分界中的历史作用研究的史料价值,也从中可见。

三、结语

清代川、滇、藏行政分界始于康熙末年,跨康熙、雍正两朝,其全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至1732年(雍正十年)才最后结束。本文的简要介绍及讨论的问题只涉及其中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前半段,即自1718年(康熙五十七年)至1725年(雍正三年)。尽管涉及的时间不长,但这几年是明末以来控制西藏及相邻藏区的和硕特部势力走向瓦解与清中央政府加强藏区治理背景下,川、滇、藏行政分界提出、酝酿、谋划及具体方案形成的关键时期。

此次行政分界作为加强藏区治理、确保西藏和相邻地区稳定及川藏道畅通的多种措施之一,在清中央政府的重视及主导下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实施过程中虽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上比较顺利。行政分界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统辖关系,完成后主要目的基本达到,并形成了延续至今的四川、云南、西藏以及青海毗邻地区分界的基本格局。有研究者指出,这次行政划界是清朝从国家层面出发,对藏区行政格局的一次全面調整和布局,是清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加强藏区治理的具体实践,意味着清朝对西藏乃至整个藏区的治理进入到以行政建制进行规范的阶段。通过划界,明确了藏区行政区划及西藏与川滇青藏区的行政归属与管理职责,有效保障了入藏道路的畅通,在清朝治理西藏乃至整个藏区的历史上有着标志性意义。[8]还有研究者指出,这次行政划界承袭了元、明两朝建制的规模,勘定的界址也一直得到维持。[5]230这是对清代川、滇、藏行政分界实事求是的评价,笔者完全赞同。与此同时,笔者想指出一点,即清代此次行政分界实施完成后,之所以自雍正朝以来一直得到沿袭,所勘定的界址绝大部分亦能长期维持,相对平稳,与本文简要介绍的几份档案文献所反映的雍正皇帝、年羹尧等的缜密思考、充分酝酿、较长时间的谋划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关。

研究清代历史,档案文献中有最重要、最可靠的史料。《清史稿》编纂取材多据实录、会典、则例、方志、档案等,但不少奏疏等文献不可能收录,有的也未能从中取材。《清实录》据档案文献资料编纂,多录上谕,奏疏作转述,不过有些重要奏疏也未能收录。清代早期西藏方志中,有的材料可补史籍记载之不足,但雍正《四川通志·西域》《西域全书》《西藏志考》《西藏志》等由于编纂条件所限,收集资料时一些重要档案文献不可能见到,更不可能从中取材。从目前有关的调查来看,保存下来的类似于《清实录》《清史稿》及清代早期西藏方志所不载的雍正二年年羹尧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前所上奏折、雍正三年雍正皇帝所颁藏文谕旨与雍正三年十二月云南提督郝玉麟会勘奏折及雍正皇帝朱批这样的涉及西藏事务的档案文献有不少,其史料价值需要重视,在相关研究中应注意收集并挖掘。

注释:

①赵心愚《清康雍时期川、滇、藏行政分界的两个问题》,待刊稿。在此文中,笔者梳理、分析了《清实录》及早期清代西藏方志中的相关记载,认为此次行政分界始于康熙末年,至雍正十年才最后结束;并认为,此次行政分界全过程可划分为3个阶段。

②昌都在雍正时期汉文文献中按藏语读音写作察木多、叉木多,洛隆宗即今西藏洛隆,乍丫即今察雅,嚓哇(又作嚓哇冈)在今八宿、左贡一带,坐尔刚为今左贡,桑噶吹宗为今察隅,衮卓为今贡觉。

③《清世宗实录》卷16,雍正二年二月丙寅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291页。早期西藏方志中,也有此次勘界记载,明确勘界时间为雍正三年,但勘界者却只见周瑛。见《西域全书·四至疆圉》南京图书馆藏抄本;《西藏志考·四至疆圉》,国家图书馆藏抄本;《西藏志·疆圉》,国家图书馆藏乾隆五十七年刻本。

④《周瑛奏奉文自藏撤兵起程奏折》《周瑛奏请升赏管理西藏官员并恳随钦差入藏料理事宜折》,《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料汇编》第2册,第362-364页、第366-369页,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雍正《四川通志》卷二十一《西域》“巴塘”,四库全书本。《云南提督郝玉麟奏报会勘边界折》时间为雍正三年十二月初,从这一奏折及《周瑛奏奉文自藏撤兵起程奏折》所言看,卷二十一《西域》“巴塘”中的“雍正四年云南提督郝玉麟、四川提督周瑛俱在西藏,旋師至巴塘地方”当为雍正三年。

⑤《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6册,第545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中甸即今云南香格里拉市,阿墩子、奔子栏(又作奔杂拉)在云南德钦,其宗(又作祁宗)、喇普(又作腊普)在维西。

⑥《清世宗实录》卷20,雍正二年五月戊辰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295页。“西番人等宜属内地管辖”虽然见于雍正二年所上“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但早在“驱准保藏”中年羹尧已基本有了这一认识,所以提出巴塘、里塘为川省统辖的主张与要求。

⑦《清史稿》卷9,本纪9,《世宗本纪》,中华书局1998年;《清世宗实录》卷30,雍正三年三月癸亥条,《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第306页。

⑧邓锐龄先生认为,年羹尧在西藏事务上的另一贡献为西藏地方与内地川、滇二省边界之划定。见其文《年羹尧在雍正朝初期治藏政策孕育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藏学》2002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清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清圣祖实录》卷279,康熙五十七年五月壬申条)[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1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763-764.

[3]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料汇编(第2册)[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

[4]台北故宫博物院.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五辑)[M].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78:433-435.

[5]李凤珍.清代西藏郡王制初探——读清史札记[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2.

[6]西藏自治区档案馆.清代西藏地方档案文献选编(第一册)[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7:10.

[7]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8:卷294.

[8]黄辛建.雍正时期藏区划界研究[J].中国藏学,2018(3).

收稿日期:2019-11-10责任编辑:许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