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特殊情形如何应对?

2020-06-12 01:46毛赞全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5期
关键词:诈骗罪刑罚诈骗

毛赞全

在普通大众看来,犯罪为什么还有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分呢?但对专业人士来说,这其实是一个基本概念。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自然人犯罪的情况早已习以为常,而单位(包括公司)犯罪的情况相对较少。因为,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完全在于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中有些犯罪是适用于单位的,即单位若犯这些罪时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而有些罪是不适用于单位的,即单位犯了这些罪也不会得到刑法处罚。

司法实践中,许多单位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单位犯上述罪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中不应排除单位犯罪的情形。

一、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将单位列为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不利于打击该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成文法体系,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当然包括犯罪主体是法定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刑法条文中未规定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中有单位的话,那么即使单位犯了这些罪,也不会受到刑罚。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单位列为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致使许多单位犯了上述这些罪而未得到应有的刑罚,法律只能将这个单位的相关员工绳之以法。

虽然,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是“以单位名义”的犯罪,而不是本文探讨的单位犯罪,况且该条文中也没有规定对单位的刑罚。

二、单位犯上述罪的危害之大、影响之广,远远比自然人犯上述罪所造成的损失大的多。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有的单位利用电信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据相关媒体报道,某某公司有营业执照,公司设置有内勤部、业务部、物流部、统计部等,按时上下班。公司在“58同城”网上招工,不少刚毕业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都通过网上被聘用,这些人按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定的与客户交流的固定语言进行销售产品,并且各自有明确的分工,各人干的工作,单独起来看,根本与诈骗无关,但就整个公司的行为看,就是有组织、有纪律、有制度的有条不紊的诈骗。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达数万之众,诈骗所得达数千万元之多,而被绳之以法的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员工,被以诈骗罪判刑,该公司却没有得到刑罚。

全国闻名的“善心汇”案件,就是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兴风作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罪动所致,以暴富引诱传销拉人,不到两年涉案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元。然而,这么多令人触目惊心的受害人数、这么令人咋舌的天文数字般的涉案金额,却未能使该公司受到刑罚。

三、不将单位列为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对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自然人是十分不公平的。

根据司法实践看,成千上万个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自然人,都是为了生计、为了养家糊口,认为是找到了“合法”工作而犯罪的。因为有的公司在合法的网站上做有公司宣传、有营业执照甚至有的公司得到国家媒体的宣传,如上述的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以有的自然人,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到没有一技之长的中老年人,为了生活和养家糊口都去这些公司“上班”了,而他们都是按照这些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了“工作”,结果在不知不觉中犯了上述罪。然而在法律上,那些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却未得到刑罚,而那些犯罪的自然人,却被处以几个月到几年甚至十年以上的刑罚并退赃,将他们自己认为的“工资”“报酬”(根据现实情况也确实是)都退了出来。更有甚者,他们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而“自愿”接受罚金,并为此债台高筑,多少家庭因此陷入凄惨境地!这样的事实公平吗?而这些自然人都是公司让他们怎么做就怎么做,却落得个如此悲惨之景!扪心自问,难道这种状况是我们的法律所愿意看到的结果?

>>“善心汇”案被告人张天明在庭审现场 资料图

四、无独有偶,有一个案例体现出的理念佐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虽然在现行有效的刑法条款下,这个案例确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但单就其体现出的精神和理念来说,是勇敢地打破了法律盲区,是大胆的创新之举,必将在我国现代法制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并一定会推动该方面法律的迈进!这个案例就是: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该判决是截至目前,判决单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首例。

人类社会的文明是长期探索而积累起来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尺之一,也是需要不断改进、完善的。故斗胆建议将单位列为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并规定单位犯上述罪时,对单位处以罚金乃至没收全部财产,彻底摧毁、拔掉其赖以犯罪的经济基础;对公司的知情股东、主管人员处以刑罚;对按单位制度操作的一般员工进行训诫即可。

我国刑法若能将单位列为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则许多单位会望而生畏、不敢以身犯法,从而犯此两项罪的自然人数必将大为减少,受此连累的家庭也必将大为减少,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河清海晏的太平盛世里一定有刑法在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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