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决定高度:我们为什么要说理?

2020-06-12 02:20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5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文书裁判

本社记者 李天琪

近年来,我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问题。是什么原因让学者、法律界人士、媒体不厌其烦地重复它、研究它、强调它?

自古以来,老百姓打官司就是为了讨一个说法。但由于不少裁判文书说理采用程式化语言,当事人无法从裁判文书中获得真正于己有用的信息,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如果当事人在下面讲“公理婆理”,法官在上面讲“法理教义”,两边都在自说自话,打官司还有何用,矛盾又能如何化解。

面对当事人,法官要给一个外行讲明白裁判理由,远比说服一个同行困难得多,这个道理不言而喻。有人说,这是中国法官身上肩负的使命。不过若想担得起这份责任,要下的功夫还真不少。

论说理的差距

还记得2014年的“掏鸟窝案”吗?因为在村外的树上掏了16只小鸟拿去卖钱,河南大学生闫某被法院判处坐牢10年半。这则新闻曾在网上引起诸多热议。有人质疑法院判得太重、不近人情,甚至提出“人不如鸟”的论调。这个案子法院到底判得好不好,让我们翻开判决书一探究竟。

通篇读下来,一份中规中矩、没什么差错的判决展现眼前。就如同全国法院每天产出的数以万计的其他判决书一样。

划个重点吧!判决书中写着: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虽有“明知”字眼,但文书中并没有特别指出被告人是如何明知的。

福尔摩斯附身的我们可以从判决书中的其他情节,推断被告人决不是偶然地、不经意间掏了几个鸟窝那么简单。显然,法官没把此推理过程当作重点,仿佛不觉得在判决书中写明被告人主观恶意有多重要。

案件遭网络热议后,更详细的案情慢慢被披露。根据检察院微信公号发布的内容,原来被告人并不像广大网友先前所想的那么单纯无辜。“他居然早有预谋,在QQ上公开贩卖”;“他是这方面的行家,知识相当全面”;“他干了不止一次,还杀死过很多保护鸟类……”

搞清楚事情原委后,现实的180度大反转,让网友们不禁直呼“被骗”。有人质问,为什么这些有价值的内容都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呢?

可能因为法官觉得不重要,至少法官觉得像这种详细说理内容写不写进去对判决生效并无影响。换句话说,谴责被告人与否不重要,只需要核实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就够了。

真的够了吗?

作为对比,接下来我们看一篇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虽然它不是裁判文书,但同作为法律文书一样有研究价值。这是发生在湖南沅江的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不用担心案情不了解,由它改编的电影你肯定熟悉——2018年暑期档最卖座的电影之一《我不是药神》。

这篇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以及“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起诉说理,一经公开便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陆勇及其病友作为白血病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陆勇的上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为维持生命而进行的寻医求药过程中。并且一方面这些行为发生在其实有能力难以购买合法药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这些行为给相关方面并未带来多少实际危害。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司法彰显人文关怀,沅江市检察院精准把脉了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将司法口号融入到价值判断中,准确界定了陆勇的行为。通过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发布不起诉决定书和释法说理书,体现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公开,这也是沅江市检察院收到无数点赞的主要原因。

不论是掏鸟窝案,还是陆勇案,大家有没有发现,裁判文书(法律文书)上网一经公开后,文书质量高下立判。忙着增强文书说理性的同时,有人试图探索捷径。可是这世上真的有捷径吗?

辽宁省绥中县农民高铁生,2013年4月与65名村民,因农村土地果树承包合同纠纷,将另3名村民告上了法庭。同年11月,绥中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高铁生等66名村民“诉讼主体不适格”。

对于这一结果,原告当事人表示不解。不过更让他们疑惑的是,绥中县法院官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他们手中拿到的文本竟然不同: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60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故驳回66名村民的诉讼请求。

高铁生揉揉眼睛,看了看文号,是一样的呀。这意味着,对同一起诉讼,法院同时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判。

根据当年绥中县法院院长接受媒体访问时的表述,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要求,自2013年10月起,绥中县法院在县法院官网上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一边是裁判文书制作欠佳的现实,另一边是裁判文书上网给地方法院带来的巨大冲击和挑战,这才有了“阴阳判决书”的问世。

“阴阳判决书”显示出一种非常随意的文书制作态度,让当事人困惑,让围观者猜疑,必须坚决杜绝。所谓的“不适应”,正是司法公正、公开倒逼文书说理的症状表现。

自2014年1月1日起,除个别情形,上至最高法院、下至各区县法院,全国四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要上网公开,接受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的检视。在全民“围观”时代,我们的裁判文书准备好了吗?

明说理的决心

如果说被打“差评”的裁判文书走红于网络,被指责不说理,有其一定的偶然因素。而对于那些审理难度大、案情争议大的案子,文书说理工作决不能掉以轻心。

既然前面提到了“掏鸟窝案”,我们继续以“鸟”为例,讲讲近几年常常挂在风口浪尖的“鹦鹉案”,其中人们耳熟能详的就有深圳鹦鹉案、南京鹦鹉案、江西鹦鹉案。网传被告人王某、吴某、邱某在对“鸟是否属于保护品种”不清的情况下,或者人工繁殖贩卖,或者买到珍贵、濒危鸟类。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年、二年。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违法性认识的界定;驯养繁殖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本就存在诸多争议。而争议将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认定偏差。如果说“掏鸟案”的闫某是明知故犯,网友们认为王某、吴某、邱某就显得有些冤枉。

深圳鹦鹉案中,网友表示:“现实生活中养鹦鹉的人非常多,知道要保护野生动物,压根儿没想到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王某主观上恶性较轻,客观上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一审的顶格判决,量刑过重。”

江西鹦鹉案中,邱某的鹦鹉是从市场上公开买来的,原打算在自己的花鸟鱼虫店公开卖。看到一审判决,网友们表示:“卖家都比买家邱某判的轻,这个逻辑我不懂。”

进入大数据时代后,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对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的关注中,舆情的快速发酵使得司法判决中“情”“理”“法”的冲突在“鹦鹉案”等争议案件中显得极为突出。这些案件之所以受到舆论的关注和热议,主要是因为其裁判结果与人们的直觉判断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形成文书过程中应该慎之又慎。

>>左图:2019年11月25日,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与安吉法院签署《共建法律文书学实践研究基地协议》现场。

>>上图:马宏俊会长(左)代表研究会与安吉县法院沈芳君院长签署协议 以上照片均由李天琪摄

以深圳鹦鹉案为例,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网友们发表不理解评价。二审法院围绕王某的主观故意,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王某具有饲养野生动物的专业知识,对于驯养鹦鹉的种类有很强的选择性,属于基于侥幸心理而犯罪。

江西鹦鹉案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能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保护的意见不能成立,邱某是向万某(卖家)购买野生动物,比万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原判对邱某处刑不当。并从社会危害性上,回应舆论的争议焦点:鉴于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邱某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小,故可宣告缓刑。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如何做到“情理法统一”问题曾提出过明确要求:“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司法裁判文书上承法律权威、下接法律执行。在裁判文书中说好理、讲透理,对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也能成为人们对自身行为评价的认定依据,进而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司法机关一直致力于推动法律文书说理。早在1992年5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就通过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均对裁判文书改革作了安排。

到了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随后,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在全国普遍开展。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对有关裁判文书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其中再次重申裁判文书应当“繁简分流”,强调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倡导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人们总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说理作为人民法院从内部增加的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压器”,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

从实际效果来看,虽然多年来取得不小成绩和改善,但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不充分、论证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进而使得一些案件不时地成为热点敏感案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是什么原因导致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说理不充分、论证不到位呢?

不说理的隐衷

前不久,读到一篇“有意思”的裁判文书。有人说,它是“维稳压倒一切”年月里屡见不鲜的见证。

(2009)慈法执异字第395-16号,这份极具代表性的解除查封裁定书在文末这般写道: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解除查封理由不成立。但湖南省高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

2019年法律文书学研究会“1+N”学术活动一览表(上)

写出这篇裁判文书的法官,想来是个倔脾气之人,将如此直白的语言记录在法院对外出具的裁决里。文字背后铺满几多无奈,明知是违法的裁定,还要违心地作出一份“解除财产查封”的裁定。像这样将“被维稳”的理由实实在在写进裁定书,以示抗议的法官,是不是在用他自己的方式表达作不出好决定、写不好理不为他之过呢!

过往中,学界批评的所谓“裁判不说理”,当然不是指我们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什么理由内容都不写。打开判决书,判决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满满当当充斥着数页的篇幅。论学者本意,应是指我们的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不高、程度不够、推理不清晰、论证不充分。

查看文献找答案,说中国法官“不说理”的原因,大抵归为以下几种可能:一、腐败,即法官枉法裁判、不敢说理;二、无能,指法官素质不高、说不好理;三、缺乏监督,法官不愿下功夫去说理;四、客观环境,受制于现行司法制度,如案多人少,没时间去论理;五、主观心理。

要找到中国法官不说理的普遍理由,我们试对以上理由逐个推敲。

“腐败”,这可能是老百姓最喜欢给不满意的“官”贴上的标签。毕竟打官司谁都想赢,如果不是觉得自己有点把握,也不至于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输了官司,即便撞了南墙也还觉得自己没有错。按照有些人的臆想猜测,“打过招呼”这种权钱交易是导致他们输官司的最大可能。

有可能吗?确实有可能,但是这种可能在现下办案责任终身制司法大环境下变得小之又小。用少数特例来解释普遍现象,方法论上就难以成立。

“无能”,法官专业水平太差,力不能及。这要放到二十年多前,还能以“复转军人进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做解释。但现如今,中国法官的司法职业化程度整体提高一大截,队伍素质有了质的飞跃,再以这套说辞搪塞人,恐怕站不住脚。

“缺乏监督”,法官不想把时间花费在文书制作上。这个理由确实可以导致文书制作水平欠佳,但绝不是导致结果的主要原因。另外,如果把症结归于法官的懒惰,翻翻当今法院的年结案量,就知道这个理由不成立。

“客观环境”,案多人少没时间说理。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与法官人数的紧张,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只专注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裁判文书说理。这个理由看似很正当,但是却经不起推敲。裁判文书说理要以繁简分流为前提,换句话说,能简化的可以简化,但需要说理的就必须要说。“掏鸟窝案”一审法官倒是省事了,不过效果呢?还不是引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官媒发声,提出对此判决结果的肯定性意见,并用“舆论反转”的事实来证明此判决的正当性。从成本来看,省下的这点儿时间一点不划算。

“主观心理”,法官们有意为之。说了半天,如果不是以上的原因,裁判文书少说理、不说理会不会是法官刻意为之?顺着这一思路深挖一下,确实大有可谈。北京大学教授凌斌结合自己在基层司法的实践经验,认为在很多法官眼中掩饰、判断、沟通远比说理更重要。

过去裁判表述奉行“ 宁简勿繁”“含糊胜于明确”的原则,北京大学教授张骐将其形象地比喻为:“就是怕将判决书写详细以后露馅儿。”法官们担心言多必失,说理不当会给败诉方当作靶子,予人口实,反而激发他们上诉、上访的欲望。对法律外行人来说,裁判语言高度概念化、抽象化加大了“抓住把柄”的难度。

就个案而言,法官以为只要案子判对了,说理不充分也没太大关系,毕竟当事人的注意力全在判决结果上。反倒是判决不对,说理即便再充分,当事人也接受不了。

从审理程序出发,要审结一个案子法官需要完成立案送达、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和裁判书写等一系列工作。这么多项工作中,中国法官更喜欢把时间留给与当事人反复沟通上,而非在裁判书写上字斟句酌。

中国有基层法官十余万,谈及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看法成千上万。虽然每个人在文书制作上要克服的困难各有理由,但是时候告别过往,说理的追求必须要成为大家的共同态度。

2019年法律文书学研究会“1+N”学术活动一览表(下)

必说理的态度

多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文书的研究探索从未停止过脚步。

2006年8月21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在中国写作学会司法、行政文书研究会基础上成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成立肩负着“团结全国从事法律文书学教学研究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法律文书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繁荣法律文书学的研究、提高法治工作水平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每一份法律文书都体现司法公正和正义”的重要使命。

自2006年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宣布成立以来,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大胆开拓,及时更换思路。尤其在2014年之后,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扩大影响力。经过探索和实践,确定了“1+N”学术活动新模式。

所谓“1+N”学术活动新模式即以集中力量举办“1”个学术年会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文书涉及审判业务、检察业务、公证业务、律师业务、狱政管理、仲裁业务、纪检监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充分发动所属单位、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动员各种力量,分别选取各自领域热点、焦点问题,开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直接对话,举办“N”场专题研讨、论坛。

2013年学术年会以“法律文书与法治发展”为主题,分析了其时法律文书缺乏风格、内容繁简失当、语言笼统空洞的表述不足,强调了法律文书的实体价值、程序价值、社会价值。

2014年学术年会以“法律文书与司法公开”为主题,围绕法律文书公开的基础理论、文书公开的机制与内容、裁判说理与文书质量、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2015年学术年会以“阳光司法与法律文书”为主题,从“阳光司法的法治思维”“阳光司法与裁判文书公开”和“阳光司法与裁判文书说理”三个主题分别展开研讨。

2016年学术年会以“司法改革与法律文书发展”为主题,就法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法律文书的质量问题、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2017年学术年会以“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为主题,由“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与法律文书改革”“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文书改革”以及分组讨论四部分构成。

2018年学术年会以“司法大数据与法律文书改革”为主题,围绕“司法大数据与法律文书改革基本问题”“司法大数据与法律文书说理改革”“司法大数据与法律文书制作改革”等主题,由嘉宾阐述作品主旨,专家进行精彩点评。

2019年学术年会以“智慧司法与法律文书改革”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0名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智慧司法背景下法律文书改革的相关问题。

不光召开学术年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还积极开展沙龙活动,邀请法学教授与司法实务者共同探讨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文书写作及应用相关问题难点。

如2015年9月22日,在云南省普洱市举行“阳光司法与检察文书”专题研讨;2016年12月29日,举办“环境司法专门化法律文书写作”专题研讨会;2017年11月24日,在海口市举行“公证体制改革与公证文书改革研讨会”;2018年3月1日,与知识产权出版社联合主办“律师文书写作与律师业务技能研讨会”;2019年7月18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举行全国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论坛。

近几年不断推出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品牌活动,如“法律文书进校园”活动、评选全国优秀文书活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文书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交流合作,自2018年起,在全国建设十余家实践研究基地(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主),以期能在实践中发现更多接地气的课题,推出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表示:“法律是用来让人们信仰的,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工具,并不是司法强权的表现,要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就要通过说理,让大众发自内心地接受法律。”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表示:“要让人民群众看得懂、听得懂我们的法律文书,从中了解法律,能够真正理解法律、信任法律,待法治信仰成为全民信仰,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为了相同的目标,《民主与法制》杂志自2014年3月起推出“法律文书大家谈”栏目。以解读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律文书为己任,旨在促使全社会更加关注法律文书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推动和繁荣法律文书学术研究。

近五年来,杂志连续推出专题形式系列报道:2015年第26期《释法说理谁为本》系列报道、2016年第8期《争议中的“判后寄语”》系列报道、2016年第47期《法律文书改革,剑指何方?》专题报道、2018年第3期《“精品文书”是如何炼成的》系列报道、2018年第41期《法律文书如何说理?》专题报道、2019年第14期《裁判文书“京点”之比》系列报道、2019年第32期《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经验录》系列报道。以热点案件为引,知名高校,各地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为采访对象,结合中国司法的现实特点,共商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等一系列理论实践问题良案。

如何提升我国法律文书写作的整体水平,一方面需要时间的打磨,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认真去加强研究。期待我国法律文书担负起重任,通过充分说理,全面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

讲完了文书说理“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前思后想”的那些事,接下来让我们开启此次主题。从刑事、民事、家事、行政热点案件出发,来围观热点案件中那些知名的裁判文书。

为了相同的目标,《民主与法制》杂志自2014年3月起推出“法律文书大家谈”栏目。以解读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律文书为己任,旨在促使全社会更加关注法律文书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推动和繁荣法律文书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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