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性评价在小学音乐学科“音乐创造”领域中的运用

2020-08-07 09:00刘若男
新课程·上旬 2020年5期
关键词:音乐学科表现性评价

摘 要: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化和学科发展的切实需求,音乐学科开展了修订课程标准的实践研究。在此价值引导下,原有的音乐学科课程评价方式已不能适应这一趋势,课程评价逐渐从使用终结性或量化的评价方式向发展性评价和表现性评价方式过渡。阐述表现性评价自身的本质内涵和表现性评价在音乐教学中的意义,从而探讨表现性评价在音乐学科课程实践领域里“音乐创造”中的可行性运用。

关键词:音乐学科;表现性评价;创造性活动

课堂教学评价是对教学目标的达成程度做出的判断,新一轮小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把课程评价观的转变作为重要的一项内容,而音乐学科中的评价活动作为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不断更新。《上海市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解读》指出:“学生评价应以音乐课程目标作为准绳,以音乐基础能力为基点,在审美情感与审美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因此,我们要确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使评价对象与主体多元化、评价程序和方式多样性。

一、表现性評价观在音乐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课程评价是学科教育活动中的基本环节,也是对教师教育效果进行的价值评判。随着新一轮课改如火如荼地开展,表现性评价形式慢慢进入我国教育教学视野,逐步运用到课程评价中。

(一)表现性评价的本质内涵

传统教学中的评价方式比较刻板,老师只关注成绩,专注结果而忽略过程,对学生只有“考查”的评价方式,老师定位成评价的主体,职责是“评判者”。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背景下,表现性评价的出现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评价理念。对于表现性评价的概念在《新课程学生学业评价的理论与实践》中有提道:“表现性评价关注学生知道的知识。它指的是通过客观测验以外的行动、作品、展演、展示、操作、写作等更真实的表现来展示学生口头表述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实践能力及学习成果与过程的测验来进行评价的一种评价方式。”因此,表现性评价更强调注重学习的过程性,较之传统性考试更能以真实的课堂表现来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表现性评价在音乐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

《上海市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解读》指出:“必须改变以往以成绩而评价的观念,应把评价与具体的音乐实践活动相结合,并融入情感、态度进行综合性评价,不要把评价作为纯知识技能的考核”。在课堂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学生通过各种不同的实践活动来表现自己对音乐的理解,而表现性评价则是最能直观测验学生表现音乐的评价方式。表现性评价剥离传统学习单一性测试的不足,还原学生在音乐课堂教学中情感表达、实践操作等能力的真实性,通过学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表现来评价学生在实践性、创造性、合作交流性等方面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表露出的情感态度上的心理倾向。

二、表现性评价在“音乐创造”实践中的应用

“创造”作为音乐学科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实践活动。在小学阶段,音乐创造有着即兴创造和音乐创作两大方面的主题内容,这些创造性活动本身都是表现音乐,因此无法通过传统的考查或者做试卷来评价,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进行表现性评价。

(一)表现性评价的实施内容

表现性评价是对学生完成音乐教学活动时的具体行为表现的评价,首先要确定评价的教学评价内容。小学一、二年级的创造性活动内容是初步在模仿的基础上探索音响特点,用节奏创编短小节奏型,用身体律动创编动作表现音乐等。例如,在二年级第一学期欣赏课《雷鸣电闪波尔卡》教学中,教师可以让学生自主选择符合“雷声”和“雨声”音响特点的小乐器并跟随音乐节拍演奏。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评价内容是要观察到学生选择的乐器、拍打的节奏是否符合音乐。又如,在二年级第一学期歌唱课《在欢乐的节日里》教学中,教师可以在学生学会演唱歌曲之后,小组根据音乐情绪选择合适的小乐器并创编动作合作表现音乐。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评价内容主要观察学生选择的小乐器和创编的动作是否符合音乐情绪。

三至五年级是能够用唱、奏探索音乐的魅力,能即兴创作简单旋律与节奏,能够结合诗歌、绘画等形式进行创造性表演,能使用打击乐器并创编节奏音型为歌曲、乐曲伴奏等。例如,在四年级第一学期歌唱课《老爷爷赶鹅》教学中,教师可以在分组创编伴奏音型的活动中以小组创编的伴奏音型能否表现歌曲欢快活泼的音乐情绪;小乐器的合作演奏能否跟上音乐的速度和节拍作为评价内容。教师还可以在创编造型动作活动把小组创编的动作表现歌曲幽默诙谐的音乐形象;动作能否跟上音乐速度和节拍作为评价内容。

在不同的音乐活动中,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音乐基础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以创新性的组合方式表现出来,老师则在教学过程中直观感受到并进行评价,充分体现出学生的创造性。

(二)表现性评价的评价标准

表现性评价在确定评价的教学评价内容后,再将它解构成各教学环节上直观清晰的音乐活动,最后制订相对应的音乐活动评价标准。在制订标准前教师要先实践,提前预知学生可能出现的表现行为,再将这些表现行为需要体现的成果进行提炼,作为评价的标准。例如,三年级第一学期欣赏课《森林铁匠》的“创造性活动”中,学生分组选择合适的小乐器并创编2小节伴奏音型为乐曲伴奏,小乐器和节奏型如下:

评价标准如下:

又如:四年级第一学期歌唱课《老爷爷赶鹅》的“创造性活动”中小组分组创编造型动作,表现歌曲“老爷爷”和“鹅”两种音乐形象并跟随音乐表现,评价标准如下:

从以上案例中的“创造性活动”可以看出,教师在音乐活动开展前告诉学生要达到的评价内容,并直观明确表现性评价标准,这是表现性评价成功进行的第一步,也是保证评价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前提。

随着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全力开展,音乐学科倡导“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大力提高音乐文化、发扬人文精神,鼓励学生大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增强学生对音乐艺术的热爱。在这种趋势下,教师要更新音乐学科的评价方式,将表现性评价更好地融入我们的课程教学中,从而激励学生健康发展。目前,表现性评价正处在成长阶段,需要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改革后的课程标准,从自身更新音乐教学评价方法,在课堂教学实践过程中努力提高自身的评价能力,让表现性评价更好地运用于课堂教学。

参考文献:

[1]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改革委员.上海市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解读[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2]吴维宁.新课程学生学业评价的理论与实践[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刘若男(1993—),女,华东师范大学硕士,音乐与舞蹈学方向,上海市嘉定区紫荆小学音乐教师。

编辑 鲁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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