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造价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探究

2020-11-06 06:08毛稼祥
商品与质量 2020年43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承包人

毛稼祥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胜利南路延长线项目部 广东江门 529000

1 施工项目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融合度不高

在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中,商务部门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制度是及其重要的组成,其不健全的规章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企业施工成本的合理性。

1.2 施工项目缺乏一套造价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流程

同一施工项目投标报价阶段策划不到位、合同签约阶段条款粗放,中标后开工前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导致施工阶段造价管理流程衔接不够,最终导致结算阶段造价失控时已经回天无力[1]。

1.3 财务及经营部门岗位职责不清、工作对接不到位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不是财务问题而是商务合约问题,财务部门管成本,越管越郁闷,经营部门管税费,永远都不对。增值税时代必须做到成本、造价、合约、采购、法务、财税,六方协同管理。

1.4 投标团队与项目管理团队未能有效结合

很多单位投标团队只管投标,业绩考核只看中标率,中标后的项目团队不知道投标阶段的造价策划情况,导致项目部失去很多可以从进场就控制的赢利点和出血点,项目经营管理被动。

1.5 造价管理不能像安全管理一样“全员参与”

很多单位技术部门只管技术、安全部门只管安全,合约部门只管合同,财务部门只管资金……导致一个项目过程中只是客观做一些变更和签证,缺乏“全员参与创效益”的思路和理念。一个项目接近尾声,结算价约等于合同价,建企微利表漏无疑,稍微管理不到位就会亏损[2]。

2 当前施工企业盈利途径及模式分析

作为工程中可以控制施工成本的关键因素,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战略。施工企业的利润无非是收入减去成本,而直接成本人、材、机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增长出现劳务用工荒、材料费飞涨、新型设备代替淘汰落后设备,使得人、材、机费用上涨速度远大于定额更新速度。如果企业靠间接费用节流,企业经营状况举步维艰,所以紧扣成本管理企业很难有大的盈利。施工企业的收入主要为签约合同价和合同外收入,合同外收入主要有工程变更收入、现场签证收入、施工索赔收入、价款调整收入四项内容。通过调查收集资料,统计分析研究的方法对一般施工项目盈利途径分析得出下表:

序号 高价结算途径 所占比例1工程变更 23-27%2现场签证 9-16%3施工索赔 13-23%4价款调整 16-21%5材料代用 约占1.7%6其他 约占10%

由上表可以看出,变更、签证、索赔和价款调整等过程盈利占到了总盈利的79%。对于施工单位来讲,做好基础工作,强化全员成本管控意识,加强变更、签证、索赔和价款调整等过程控制就成为盈利的关键,堵塞招投标漏洞、合同漏洞[4]、价款过程漏洞、结算漏洞就成为成本控制成败的基础。

3 施工企业造价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控制要点

3.1 投标报价阶段

清单错漏项[5]正是投标阶段承包人利用这些错误打下埋伏,施工及结算阶段高价结算及盈利的绝好机会。因为现行《规范》4.12条明确: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对于漏项缺量问题可通过变更结算;对于特征描述不清的问题可按实际施工时的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调整综合单价解决。

投标人员在投标报价过程中要做好备忘录,将清单漏项、重项、漏量、重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等问题和不平衡报价等报价情况以及合同谈判时的要点记录在案,为将来施工中的变更、签证、索赔、价款调整和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投标人员要将投标报价过程中要做好备忘录及相关情况向项目部移交并做好投标和合同交底,使项目管理人员充分掌握可能的机会,及时提出相关增收举措。

3.2 工程施工阶段

(1)工程变更。在工程变更管理实践中,工程变更生成的主观因素可控性较差,一些不合理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一般均由主观因素引起。因此,主观因素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项目效益来源的一条捷径[3]。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可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费率不得竞争);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

当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因或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2)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内容要明确,项目要齐全。签证中要注明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由,并附上计算简图、标明尺寸、注上原始数据,明确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在编制签证时,要注意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递交签证时限,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将签证的增减额及结算提交给发包人,避免造成发包人拒收的情况发生;要注重合同约定的签证手续和流程;签证单要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发,建立签证台账;注意随时留底,避免添加、修改现象;明确价格认证权限,注明材料的价格形式;

(3)施工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工期进行到25%-75%这个时间段内,承包人有较强的主动性,是加大力度解决索赔的最佳时期;索赔证据主要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信件、工地会议记录、总结报告、承包商的主要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文件、施工现场记录、口头证据、市场信息资料、国家政策法令文件等;索赔的技巧,尽量以单项形式提出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4)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在基准日至原定竣工时间之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包人可视情况对合同价进行调增。

物价变化:物价变化引发的价款调整操作相对成熟,在此不做赘述。

计日工:通常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适项目的额外工作,用于完成在招投标时难以预料的却施工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工作,多属于主体工程的辅助性工程或者零星工作。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不可抗力: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费用承包人均可调整价款。

提前竣工:提前竣工费是在合同签约之前,依据招标人要求合同约定的工期天数是否超过定额工期20%来确定,本质上属于索赔[6]。

4 结语

全过程精细化造价控制工作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及其复杂、系统。而过程控制决定项目盈亏、精细化管理决定项目成败。我们只有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通过造价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重心前移、流程再造、合同协同、商法融合、价税双控才能促进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升,保障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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