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研究

2021-01-16 03:53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公正嫌疑人

赵 宇 魏 榛

(1.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长期以来,随着犯罪数量的增多,投入的司法资源越来越多,造成资源浪费。在追查案件真相的同时,追求事实准确,不计成本的投入,一方面,使诉讼时间不断变长;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升。为改善这些弊端,司法部不断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目的就是缓解这些情况,让司法资源合理有效的运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对犯罪事实不逃避,如实供述,对自己所受到的刑事处罚没有异议并表示接受处罚,与司法部门判决取得一致,最终获得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以前的政策相比较,实行兼收并蓄、宽容与惩罚并包的政策,这对司法机关改革制度来说是一次创新与发展,对以后的制度改革提供了先进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现在的国情上对于司法方面进行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认罪认罚制度贯彻了我国从古至今都有的理念—“和”,这也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创新[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保障,同时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但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时间不长,在实践适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在厘清相关理论问题基础上予以完善。

(一)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分子不隐瞒、不逃避也承认自己的罪名,这也是一种犯罪分子主观的悔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情节,一方面,是犯罪分子主观上必须坦诚交代罪行,诚心诚意地认知;另一方面,是对客观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也有人认为,认罪是在正式的法庭上对控诉的罪行不诋毁、不反驳,承认自己的罪行。对认罪这一情节,也有许多不同方面的见解。

(二)认罚

认罚是指在认罪的前提下,接受自己所受到的判决惩罚,一方面,是嫌疑人悔过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对客观事实的承认。主要表现在:一是指嫌疑人在立罪之前对犯罪过程承认及对被指认的各种情节表示承认;二是在法庭上对法官宣判的罪名供认不讳;三是接受所有应该受到的惩罚,对其表示愿意接受。认罪还表现在,一方面,嫌疑人是表示对自己所做行为的忏悔;另一方面,也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样也为其他案件树立榜样基础,同时,也能够争取减刑,在实行诉讼的过程中,如果积极接受调查、愿意赔偿,那么对案件的受理过程将会有很大的帮助[1]。

(三)从宽

从宽是指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进行从宽处理。从宽处理,一方面,体现司法部门的宽容度,另一方面,也给调查案件提供了便利,主观上可以教育人们不犯罪。从宽是一种激励机制,表现出犯罪分子的一种积极态度,对自己做的事情有悔过的表现。在自首、坦白、认罪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实行适度量刑,这个制度既可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也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了新的指导。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现形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人性为中心的一种从宽制度,对于刑犯与执法人员来说都有一定的好处。刑犯有一定的认罪和改过自新的意识,对于情节不算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一定的从宽从轻的刑法实施。而对一些执法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更是一种减轻,对工作量的减轻也有很明显的效果。而在面对案件不过于严重的情况下,经过受害者家属的同意,在自身有明确的改过自新的意向,并有认罪认罚的意识时,也是可以给犯罪人员一个机会[2]。如果在犯人有明显改过自新的想法时,认罪认罚可以考虑从宽。

2019年1月,在武汉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事件。受害者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人吕某、郭某坦白认罪、认罚,检察院也在积极调解两方之间的矛盾。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态度诚恳,对自己所做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愿意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法院作出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案例可以明显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性化,在面对犯罪人员诚恳的态度及犯罪人员的弥补措施使被害家属满意的情况下,国家依法实施从宽制度是法律的一种进步。犯罪人员的罪行虽恶劣,但国家充分考虑犯罪人员的悔改态度,在其面对自己的罪行不逃避,并承诺不会再犯的前提下,辅助以适当的能够被受害者家属接受的补救措施,这种情况下就应从宽处置,给犯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处理赔偿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使案件得到快速完结,进而节约司法资源。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一)原因

首先,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上放不开,优惠幅度太小,特别是在能否判处缓刑问题上不肯明确表态,影响了当事人的积极性。检察机关不仅有控罪职能还有求刑职能,因此,必须把认罪认罚体现在量刑建议的从宽上。其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法院审理环节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二)意义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全民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成为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我国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有巨大的指导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制度上还是指导意义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1.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由于案件多而繁琐,以至于许多简单的案子被搁置,导致办案效率低下。在追求公正公平时,程序的公正受到了破坏。在实践中,如果过于追求每件案件公平公正,国家司法资源不仅被浪费,还会搁置其他的案件。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有效提高办案的效率,也能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损失和浪费。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国家的各项资源应用在关键领域,如在案件处理这面,利用过多的司法资源,不仅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其他方面的发展[3]。

2.为司法改革提供借鉴,贯彻人性化的司法精神

当今社会发展稳定、社会治安相对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果日益凸显,国家对人民的宽容度提高,一系列宽容政策的出台更能体现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度的优势。回顾传统的诉讼程序,原被告双方二元对立,容易产生激烈对抗的情绪,而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犯罪分子对自己所做的行为进行了及时的认罪道歉并进行补偿,原告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被告行为的仇视心理,弱化了社会矛盾,也进一步稳定了社会秩序。

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份子,维护社会稳定

认罪认罚制度对于促进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今我国正处于百年更替时代,尽管社会大局日趋稳定,但社会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家安全依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案件的不断增多,需要更多的司法资源来维护社会公正,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可极大地体现我国尊重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优势,同时,也对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调查表明,我国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各级法院诉讼率明显降低。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部门的一次重要改革创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为今后司法领域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基础,也为司法改革有重大影响。该制度不仅体现着人性化,也进一步提升了案件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堪称一项两全其美的法律改革。认罪认罚在某一个方面上贯彻了民主的理念,保障了被告人愿意悔改的良知,也提高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贯彻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4]。这三个阶段都是国家需要付出很大程度的司法资源,在越早的阶段,认罪认罚,所能获得从宽的幅度会越大,这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家在破案中人力、物力、财力。如果被告没有相应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时候值班律师将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值班律师将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被告与检察官沟通。正是嫌疑人有了良好的认罪态度,才能在量刑问题上给予很大限度。而且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检察官就量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听取被告律师的意见。

5.提升公平公正效率

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也提高了效率,同时也可兼顾公正,这种公正体现在诉讼时间的减少对双方都是时间效率上的公正,而节约下来的时间,将司法资源转移到疑难案件上,也有利于体现社会公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理论被应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里,犯罪嫌疑人在开始被诉讼之前就承认自己的罪行,也愿意接受惩罚,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不管是提出愿意从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去进行赔偿,都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极大地减少一些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性和民生的发展。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对其他缜密案件有极大的帮助

一些犯罪手法比较隐蔽的案件,调查难度大,取证困难,为解决这类案件,将被迫投入其中更多的国家司法资源。此时如果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会有效地激励犯罪分子积极配合调查,从嫌疑人自身来说,一方面,可以实行减刑;另一方面,也算是戴罪立功。这一行为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亲和力,使人民群众更愿意配合国家机关的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区别对待的司法制度,对于配合国家机关工作的犯罪分子,国家实行宽容相待,如果不进行配合,那么将会照旧处理。

四、发展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全面贯彻落实。

首先,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人群,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从宽处理,一方面,表明了我国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能促进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而在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并不是适用于该制度。

其次,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积极与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协作促进案件的快速处理。在解决案件过程中,要避免诉讼时间过长延迟,影响案件的进展,不利于原告保护权益[5]。处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严格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替罪情况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确保执行过程中公正公平,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情况的发生。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不能遭受他人胁迫。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己的辩护律师,相关部门要提供法律援助,保证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前提下的权益不被侵犯。

最后,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要确保公正。对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要严格筛选,在从宽过程中不能一概从宽,要保证具体性,避免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试图通过认罪逃过法律制裁。对于一些行为极其恶劣,影响社会稳定、威胁国家治安的恶劣案件或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的,一定要区别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五、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机关效率的提高、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国家机关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今后的司法体系改革都具有重大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人权,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全面进行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研究成果,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进司法发展进程,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足感等民生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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