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微腐败”行为:特征、诱因与预防对策

2021-01-17 09:52汤国荣
关键词:微腐败廉政腐败

汤国荣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反腐败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国范围内的“打虎”“拍蝇”“猎狐”重拳频出,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在各类贪腐行为中,“微腐败”虽“微”,但由于距离民众近、涉及领域宽、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隐藏着巨大的廉政风险。高校作为重要的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着多种社会职能,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因而不同程度地存在“微腐败”现象,部分党员干部、教师乃至学生干部暗持着“大错不犯、小腐不断”的观念,从尝试打腐败行为的“擦边球”直至最终发展成大腐、大错,令人扼腕。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背景下,高校要将防范查处各类“微腐败”行为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通过体制机制建设、思想引导、日常监督与巡察检查等多种手段,有效杜绝各类“微腐败”现象的发生。

1 高校“微腐败”的内涵及特征

1.1 高校“微腐败”内涵辨析

“微腐败”一词产生于民间,流行于网络,多次被新闻媒体使用后被官方认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微腐败”这一全新概念,并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1]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要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力度”,其中“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主要指的就是“微腐败”问题。从语义学角度而言,“微腐败”作为“微”与“腐败”的叠加,“微”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细小;轻微”,即“微腐败”可以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细小和轻微的腐败行为[2];另有学者界定为“由微小权力引发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3]。在行为实质方面,“微腐败”与一般腐败行为无甚区别,都是利用公共权力来达到私人目的、增加私人利益的行为。

高校的“微腐败”涉及面广,涉及主体多,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工作作风领域的“微腐败”。主要表现为一些行政干部、辅导员、专任教师的“吃拿卡要”等庸俗行为[4]。主要发生在学生评奖评优、申请助学金、入党、保送研究生、期末考试以及教师职称职务晋级、人才评选、项目申报评审、课题经费等领域。既包括在一些领域搞“权钱交易”等乱作为现象,也包括在工作中消极怠工、不闻不问、欺上瞒下等不作为现象。二是生活作风领域的“微腐败”。主要表现为教师个人不良生活嗜好、不正当男女关系、不正当师生关系等。此类现象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腐败行为,但涉及教师个人师德师风,关乎整个学校教师队伍的职业形象,是个人生活严重腐化的具体表现。三是学术研究领域的“微腐败”。主要表现为教师个人为谋取职称职务晋升以及学术地位而发生的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霸凌”行为,具体表现为论文抄袭、论文买卖、霸占学术资源、搞“学术圈子”“学术团伙”以及剥削、压榨学生劳动力,冒用学生学术成果等行为。

1.2 高校“微腐败”的主要特征

究其性质而言,高校“微腐败”与一般的高校腐败行为在性质上并没有根本区别,仅在数量、形态与影响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综合看来,高校“微腐败”呈现出多发易发、行为细小、波及广泛等新特征。

1.2.1 “微腐败”多发易发

权力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逻辑起点。相较于一般的党政机关,高校更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在其内部存在着不弱于传统行政机关的权力谱系,其权力生成的来源也更加复杂。除了财务、后勤、采购、招投标、干部人事任免等传统权力引发的廉政风险外,高校存在基于个人学术影响力的学术权力,在师生个人发展过程中同样具有极大约束力。同时,高校管理包含了人才培养、学术科研、行政管理、校内外合作等各项内容,由此产生了师生利益需求的复杂性和取得利益方式的多样性。一般的党政机关只要管理好掌握人、财、物权的领导干部就能基本锁住腐败的闸门,而高校则更需要关注各层级的党政领导、行政干部、教师队伍甚至学生干部的“微腐败”行为。高校“微腐败”涉及领域多、涵盖环节多、行为主体多等特点,导致其时常发生,容易发生。

1.2.2 “微腐败”行为细小

由于高校普遍实行二级管理,顶层监管有时难以完全落地,导致管理体系的末梢难以被监督有效覆盖。一些事关师生个人工作、学习、生活的细枝末节往往会成为“微腐败”生成的常见场域。在现实中,高校“微腐败”行为多发生于师生身边,有的以人情往来为借口施送礼品,有的靠巧立名目组局吃请,有的利用不正当关系谋取利益,有的靠打“擦边球”,有的靠“顺手牵羊”,手段繁多,层出不穷。师生对此抱有复杂情感,在与己无关时鄙视厌烦、愤懑不平;当自己牵涉其中时,态度暧昧,听之任之。

1.2.3 “微腐败”波及广泛

高校作为教育与社会的桥梁,一端联系着学生与家长,一端联系着社会各行各业,一旦高校出现“微腐败”行为,将如同波纹效应层层递推,波及广泛。例如,某些大学教师违规篡改部分学生期末成绩,进而影响学生评优结果;某些教职工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在学生订购时收受回扣,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种种行为,虽属个别现象,但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高校的社会形象和教育行业的声誉。

1.2.4 “微腐败”容忍度高

相比传统意义上的腐败而言,“微腐败”在某种情境下被纳入了人情社会环境中具有“正当性”的行为体系。社会大众对“微腐败”具有远超传统“大腐败”的容忍度。多数人虽然深知腐败的潜在危害,并对此深恶痛绝,但基于自身追逐利益的目的,又往往将“微腐败”所涉及的各类行为作为人情往来、疏通关系、请托办事的重要手段。一些高校的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不仅不会对“微腐败”进行指责与抨击,甚至将其作为个人、子女社会化的一个部分,对高校 “微腐败”行为不以为然,听之任之。

1.3 高校“微腐败”的危害

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高校“微腐败”不等于“微”危害。“微腐败”最危险之处就在于“微”字,“微”是“危”之源头、“危”之起点。“微”使得暗箱操作的“潜规则”逐渐演变成明目张胆的“显规则”;“微”使得单个人的“边缘”行为可能演变成群体性的违纪违法;“微”使得小金额的“吃拿卡要”得以发展成数以千百万计的严重犯罪。

高校“微腐败”侵蚀了学校健康的肌体与良好的人文环境,败坏了党风党纪、校风校纪、师风师德,侵害了师生切身利益,冲击了校园正向规则,伤害了高校的社会声誉。更令人担忧的是,高校本该成为青年学子学习专业知识、积累专业技能、树立正确思想观念、抵御外界不良影响的堡垒,却由于“微腐败”而蒙尘,并产生难以消除的消极影响,真可谓后患无穷。

2 从腐败发生机理与高校权力运行特征看高校“微腐败”生成诱因

一般而言,腐败以及其他类型廉政问题的产生是内外部环境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基本发生机理可以概括为:公共权力+制度体制的缺陷+腐败动机+文化陋习=腐败。公共权力是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物质基础;组织结构与松散的制度体系为违纪行为发生创造了制度环境并增加了腐败的潜在收益;社会不良风气弱化了个人政治意识与拒腐防变能力,形成了腐败行为的思想基础。个人“成本—收益”分析是腐败行为发生的最终动机。基于上述分析,结合高校自身权力运行与监管机制特点,可以将“微腐败”的成因归纳为以下方面:

2.1 权力诱因:高校权力与层级倒挂

作为人类社会共有的政治现象,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权力的赋予是产生“微腐败”现象的直接来源。与传统腐败不同,“微腐败”的行为主体绝大多数来自于权力运行体系的末端——基层,专任教师、辅导员等非行政职务人员往往更容易触发“微腐败”案件。这与高校权力与管理层次倒挂存在着必然联系。由于高校自身结构复杂,职能多元,且连接着学生等相关群体,由于学生群体不属于高校行政体系人员,为提升管理效率,多数高校安排专门人员从事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以至于辅导员、专任教师、研究生导师这类直接与学生接触的群体被赋予了较多可自主支配的权力,这些权力涉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使得这类群体利用手中握有的权力能够直接进行权力寻租,而对象群体相比于上层领导更为庞大。同时,由于高校存在与行政体系并行的学术体系,进而在行政权力体系之外生成了基于高校自身职能特点的学术权力体系。由于学术体系遵循一套有别于行政体系的层级结构与权力运行机理,且覆盖了校内全体教职员工,甚至包含其他高校与学术机构的人员。使得这种基于学术地位的学术权力较之传统行政权力而言更具影响力,其权力运行与权力寻租也更具隐蔽性,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针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介入产生互斥性,从而使学术权力获得寻租的空间进一步扩大。

2.2 制度诱因:有针对性的防范监督机制缺位

在传统反腐败与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中,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监督的重点人群,但由于高校具有特殊的组织结构,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力与行政层级“倒挂”现象,从而导致出现廉政监督的主体与廉政风险发生的潜在人群错位,或是廉政监督无法有效覆盖的情况。高校基层单位分布普遍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所管辖的干部和教师数量较多,因此容易出现校内监督体制的“空白点”,使得“钻空子”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容易触发“微腐败”的重点人群以及权力运行体系具有一定隐蔽性的重点领域没有得到全面监管。此外,一些高校虽然各种廉政制度种类丰富、举措充足,但制约机制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效果,且由于高校存在学术体系和行政体系两个并行的管理体系,发生“微腐败”行为后可能存在学术权力干预监督与执纪的情况发生。例如,一些发生“微腐败”的教师由于自身在学术领域具有突出贡献而逃避处罚。

2.3 文化诱因:社会次文化的复刻

社会不良亚文化对腐败行为的产生起到助推作用。 “微腐败”并非只诞生于高校系统,其本质上也是腐败的一种特殊类型。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行为一样,“微腐败”是社会不良亚文化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产物。从文化形态上看,“官本位”、人情观、特权思想、“圈子文化”等具有隐蔽性与传播力的亚文化是高校“微腐败”形成的重要文化诱因。“吃请”、送礼,很多人觉得是人之常情,是增进联系和礼尚往来的需要;“官本位”思想诱发个别师生对“微权力”的崇拜,从而主动进行权力寻租。一些教师为追求个人学术视野发展,盲目信奉“圈子文化”,挖空心思挤进“学术圈子”以求资源共享。有些高校领导干部、师生缺乏法律知识,不注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学习,按照惯性思维办事,对腐败现象缺乏警惕。

2.4 个人动机诱因:“微腐败”的隐蔽性与低风险

在权力与制度的作用下,个人动机与选择成为腐败行为发生的最后一道心理关卡。腐败动机的产生,一方面来自于个人思想的滑坡。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得‘软骨病’,就会在风雨前东摇西摆。”[5]由于近几年受社会转型期负面因素影响,部分人面对手中职权带来的金钱、物质、名声等诱惑,理想信念出现了松动,思想认识出现了滑坡,对个人私欲不加控制,从小贪小腐开始,进而变本加厉,为所欲为。另一方面,腐败动机还来自于个人针对腐败行为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后的心理博弈。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行为主体经过对比衡量行为的可获收益和所需成本的高低,若认为腐败所获利益远大于所需成本,就会毫不犹豫地实施腐败。传统反腐败的体系当中,领导干部层次越高、权力越大,从而受到的监管越发严格。而在高校的一些领域的管理当中,层次与权力呈现倒挂状态,进而导致权力与监管倒挂,大大降低了“微腐败”的行为成本,提升了“微腐败”的行为动机,特别是在个人侥幸心理的加持下,“微腐败”行为的动机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3 “三不”机制视角下“微腐败”防治对策

“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届中纪委历次全会反复强调的重大命题。在当前历史条件下,防治高校“微腐败”,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反腐倡廉的整体目标,坚持从严治党,持续推进高校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系,进而从根本上杜绝高校“微腐败”现象的发生。

3.1 无“微”不至,构筑零容忍的堤坝

第一,针对高校权力运行特点抓好高校中的关键少数。相比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高校的权力运行有其自身的特点,高校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权力类型、权力大小以及各项工作领域产生腐败风险的概率确立重点监管人员。从权力运行特点来看,高校内部存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两种具有较大差异的权力运行体系,对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各自权力体系的监督目标、监督内容。在行政权力运行领域除了高校党政机构主要负责人外,那些存在较大潜在寻租群体的岗位人员以及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点领域的工作人员也应当作为高校权力监督的关键少数。高校应当针对此类人员和领域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与专项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杜绝行政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微腐败”行为。此外,应当建立基于学术权力运行特点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对象与监督领域。学术权力是高校具有较强学术资源与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所拥有的不同于行政权力运行特点的权力体系。应当将具有较大学术权力的学术带头人、掌握重大科研经费的人员、学术期刊负责人、编辑人员以及科研与教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纳入学术权力重点监督的对象当中。要突出榜样人群的示范效应,确保这些关键少数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与其他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好本职工作,带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共同建设严谨务实、风清气正的作风环境。同时,积极做好廉政纪律宣导工作,始终把警示、提醒放在前面,反复强调触及反腐红线零容忍的态度,严防“微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建立“微腐败”识别体系。高校“微腐败”反映着严重的不正之风,隐藏着巨大的廉政风险。“小恶”不除,后患无穷。应把“微腐败”治理工作纳入高校廉政建设体系进行统一部署。与传统意义上的“大腐败”不同,“微腐败”具有隐蔽性,容易被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所忽视。高校的纪检部门、教师管理部门与学生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学生入学、入党、考试、答辩、保送研究生等学生管理环节;干部提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人事组织管理环节以及项目评审、论文刊发、项目经费审批等科研管理环节全过程。学校与院(系)两级纪检监察、教师管理部门应予以全程监督与事后巡察,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微权力”,整治“微腐败”。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师生问廉渠道,加强校园舆情管理,精准发现各种微腐败问题,做到抓早抓小、违纪必究,让“微腐败”无处藏身、无所遁形。

3.2 因“校”制宜,打造不能腐的“笼子”

学校制度是校园有序运行的基础保障,只有制度规范、细节明确,在实际运用时才能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因此,高校治理“微腐败”,需要结合本校实际打造严密的“制度笼子”,持续推进依法治校,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细化,构建更加完备的校园治理防控体系。

一是要坚持贯彻落实“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校原则,结合本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全面梳理干部培养、采购招标、招生录取、后勤管理、就业创业等重点领域制度,及时做好查缺补漏、修订完善工作。二是要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水平;同时针对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运行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和关键对象,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能,主动查找风险点,制定预警机制,构筑防腐堤坝。针对学术权力运行的监督,在不涉及重大经济问题与违法违纪问题的前提下,高校应当在尊重学术领域特殊规律的前提下开展学术权力监督、识别,有效依托学术委员会、学术伦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强化学术权力的自我监督,防止行政资源过度干预学术研究与学术管理。三是要进一步强化高校党务、政务、学务和财务公开制度,从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对涉及人、财、物等各环节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广泛公开,充分保障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对校园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创新基层权力运行评价制度,积极疏通各种监督、评价渠道,让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深度参与学校权力监督,共同构建高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3.3 立德树人,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立德树人,就是要求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是新时期高校所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对防治高校“微腐败”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理想信念、忠诚的共产主义信仰,它们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也是所有共产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钙”。一个人只有补足精神上的“钙”,在面对种种诱惑的时候理想信念才不会轻易动摇和崩塌,才能将“不想腐”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第二,培育高校廉政文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腐败亚文化仍不断泛滥、蔓延,对高校内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均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因此,建设高校廉政文化刻不容缓。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三会一课”、思政课程、实践调研等机会在不同群体中开展廉政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将廉政教育内容融入各类校园活动中,融入到校园生活的方方面面,营造文化氛围,获得思想认同。第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既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高校社会科学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中总结经验、运用经验、推广经验,使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进行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推动高校廉政理论研究常态化,为解决“微腐败”痛点、难点问题提供新思路,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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