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研究

2021-01-17 09:52贵海军
关键词:用户数量支配用户

贵海军

(云南师范大学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0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与进步催生了谷歌、阿里巴巴等一大批互联网平台的诞生。当前,互联网平台仍呈现不断扩大和增长的趋势,而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难点却一直存在,比如美国微软案、奇虎诉腾讯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关于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一直未得到统一认识。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企业相比,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方面展示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本文从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出发,以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和竞争模式为线索,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1 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

1.1 困境一:市场份额标准不适应时代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传统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推定标准,其中市场份额是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司法裁判中,比如唐山人人诉百度案、奇虎诉腾讯案、米时诉奇虎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均把市场份额作为最直观且可以量化的标准加以运用。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环境,特别是动态竞争的存在,导致依靠传统的市场份额标准认定存在着诸多挑战和困境。换言之,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的速度非常快,不断涌现的新平台可能通过诸多方式夺取老平台的用户,导致互联网平台客户的大量分流,而分流的直接结果便是导致老平台“霸权”地位的丧失,因此适用市场份额标准,根本无法具有稳定性和准确性。同时,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生命周期十分有限,网络产品愈发五花八门,用户的兴趣会随着大众审美的变化迅速发生转移;特别是从众心理的影响,会使得某个新生互联网平台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大量用户加入,往往已建立的互联网平台对这种转变无法快速实现更新换代。[1]正如学者所说,技术创新会导致暂时的垄断,但同时又是更为激烈竞争的开端。[2]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要么无法维持市场份额的优势地位,要么市场影响力有限,因而仍然沿用传统的市场份额标准显然具有滞后性。

1.2 困境二:相关市场占用率难以计算

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式”的存在,一方面,注定了其要通过各种手段大量吸引消费者前往平台浏览消费;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还需要吸引大批经营者入驻平台。因此,其往往通过高额补贴、大额优惠、免费开店、开店优惠或者活动免单等形式积累用户,并不断推出各种活动增强用户的依赖性。例如,拼多多经常会推出免单、砍价等活动,淘宝平台也有“双十一”“双十二”的大额优惠活动,滴滴打车的高额补贴力度也非常大。换言之,在互联网时代,销售额变得不再重要,流量才是互联网平台追求的目标,互联网平台多提供免费的服务以追求用户的满意度和接受度,而不是只追求短期内的盈利。[3]在这种经营模式之下,要么互联网平台没有销售额,要么销售额与正常情况下的销售相比盈利比例大幅降低。因此,互联网平台的销售额难以准确计算,导致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认定也存在困难。

1.3 困境三:价格标准不具有现实性

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判决书中,法官均指出,免费已经成为了互联网平台的多数选择。虽然是不是真的免费在学术界存在颇多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数据透明和数据共享的大背景之下,任何价格的轻微变动都会造成用户数量流失的巨大变化, 就算是用户数量众多的互联网平台也不敢轻易抬高价格,否则将面临用户的大量流失。因此,以相关市场为逻辑起点、以价格要素为重要指标的传统判断方法已经不再适应互联网平台的需要,[4]价格标准现实性已经丧失。

2 互联网平台支配地位的分析

2.1 互联网平台支配地位的新特点

首先,互联网平台区别于传统企业的关键特征在于注重网络效应,更有学者指出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是互联网平台中反垄断产生的主要诱因。[5]梅特卡夫法曾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指出网络效应呈现出“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增长”的特征。[6]对互联网平台来说,看重用户数量是其非常重要的新特点之一。对于用户来说,用户数量的增长会使他们有机会免费使用平台产品的新增功能,[7]因此,互联网平台注重正反双面反馈。

其次,互联网平台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经营的双边性。互联网平台所扮演的角色相当于“中介”,一头连接消费者,一头连接经营者,两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譬如手机淘宝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这也是和传统企业模式相比最大的区别之一。对互联网平台来说,最看重的是用户的累计使用量,因此互联网平台通常会通过各种渠道,譬如通过提供免费搜索服务、“双十一”或“双十二”的活动优惠、下载软件砍价送实物或红包、浏览给优惠券或红包等方式增加用户。同时互联网平台还具有交叉性,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好比天平的两头,任何一方用户数量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另一方的用户去留。

第三,互联网平台区别于传统企业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卢现祥教授提出的锁定效应。[8]简单而言,基于消费心理的影响,消费者通常有习惯性倾向,在两个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等差距并不明显时,消费者依然会选择常用的互联网平台,不会轻易转向其他互联网平台,这被称为路径依赖。因此一般情况下,越早进入互联网的平台通常会积累越来越多的用户,而新进入的平台通常难以找到庞大数量的用户,除非新进入的互联网平台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或者极大的价格优惠。

2.2 互联网平台支配地位的竞争分析

传统企业采用单边市场的模式,由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易,而互联网平台打破单边限制,采用双边经营的新模式。关于什么是双边市场,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许光耀学者认为,双边市场是为不同类型的客户组合提供服务的平台。[9]而学者陈应龙则认为,双边市场是平台企业和平台用户共同选择的交易市场。[10]还有学者指出,双边市场就是向两组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且一方的销量会直接影响另一方的需求。虽然学者们有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不难发现共同点在于双边市场一定存在三方主体,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连接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互联网平台也成为采用双边市场的典型代表。以美团为例,美团作为互联网平台,一方连接着经营者,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另一方连接享受服务或采购商品的消费者。一方面,通过销量、价格、管理模式等吸引经营者入驻美团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各种优惠、补贴、方便且多样化的选择以及低于实体店的价格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

在传统企业的单边模式之下,各交易相对方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交易双方,很少有第三方直接参与,这也导致经营者可以通过控制一方交易者而使自己处于支配地位,继而通过控制与第三方的交易获得垄断性的收入。此外,受财力、技术、劳动力等条件影响,边际成本对传统企业的影响较大,便于垄断地位或支配地位的形成。

在双边市场经营模式下,平台并不提供商品或服务,只提供信息交换的平台。大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对消费者一方实施免费入驻、对经营者入驻收取费用或提成的策略盈利,因此呈现出对用户的需要度极高,但边际成本并不高,且对数据的依赖性较高的特征。交易合同的成立也需要三方法律主体的参与,平台对双方,特别是经营者还有监督的义务。

此外,平台通过吸引一方主体的加入,另一方主体会迅速增加。以拼多多为例,拼多多通过免费开网店的战略吸引大批商家入驻,同时又做“薄利多销的量式买卖”,通过多人拼单降低商品价格。商家看到有利可图,迅速入驻拼多多平台。商家大量入驻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消费者的选择更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大量消费者迅速从其他平台分流为拼多多用户。

综上不难看出,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互联网平台支配地位或者竞争优势的形成离不开用户数量的积累,用户数量的增长和维持成为互联网平台能够生存发展,乃至形成垄断地位的关键所在。

3 完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建议

3.1 认定支配地位应着重考虑用户数量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及其他相关因素。由此可知,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并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同时,笔者也认为将用户数量与其他因素并列的做法值得商榷。

互联网平台想要获得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不断地积累用户数量和维持用户数量的稳定。互联网平台通常在经营平台时会选择以下做法:首先,通过减免、补贴、优惠等策略吸引一批用户;然后,通过算法对用户感兴趣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大数据分析,并选择优先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商品或服务;再次,通过做口碑吸引其他用户,或者通过活动给老用户一定数额的补贴邀请身边人试用该平台,以此积累一批新的用户;最后,通过大数据或其他策略的结合,使用户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成为行业巨头,占据市场支配地位。

在同等条件之下,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用户数量的较量。互联网平台作为科技产物下的新兴产业,其着眼点不在于价格,而在于用户数量。锁定效应、网络效应的适用对象同样是针对用户,因此,在所有影响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要素中,用户数量具有最优先的地位。

正如前文所述,传统的市场份额标准更加契合于单边市场,因为单边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边际成本,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也便于计算,而互联网平台打破契约相对性,促使三方主体参与其中,且劳动力等影响较弱,边际成本并不明显,市场份额不能完全适用。因此,将互联网平台之间竞争的关键因素用户数量作为认定的主要影响因子加以考虑是可行且合理的。

3.2 用户数量的统计应根据使用时间、登录次数作综合判断

现代社会习惯快节奏的生活,时间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重要资源。若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倾注较多的时间,或者较为频繁地登录,足以充分说明用户对该平台具有较大的依赖性,是该平台较为稳定的客户。

用户时间的占比本身就是网络锁定效应的重要体现之一。时间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而互联网平台却多种多样,用户更喜欢将时间花在感兴趣的事情上,在某一互联网平台花费的时间越多越足以说明用户对该平台的粘合度较高。用户对商品或服务的浏览时间成为互联网平台用以推算用户喜好并加以推送的关键依据,也足以说明使用时间对用户数量统计的重要性。

登录次数也是不可忽略的另一重要因素。对不感兴趣或极少用到的平台,用户通常很少登录,导致大部分下载过的互联网平台实际上处于闲置状态。在形形色色的平台中,某用户经常性地登录某一互联网平台,足以说明用户对该平台锁定效应的存在,且登录次数也会成为用户数量统计的重要指标。

此外,有学者指出,用户数量的标准具有不真实性。[11]他们认为,一个用户可能有多个账号,比如,一个用户可能通过QQ账号、微信账号、手机号码等方式登录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再比如,一个用户可能有多个手机号码或QQ号码,导致同一人是不同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或者同一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被重复计算。不可否认,这种情况是真实存在的,因此,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使用时间和登录次数,而不应仅仅依靠大数据统计出来的用户数量。即使是一个用户拥有多个账号,也几乎不存在每个互联网平台或每个账号登录次数和浏览时间完全一样的情形。

4 结语

目前,互联网平台支配地位认定的案例并不多,但是不得不承认,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互联网平台引发的争议将会越来越多。在理论尚未统一、法律缺少规定、司法处理模糊不清的情况之下,必须尽可能地进行理论探讨,以防止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平台领域运用上与初衷背道而驰,以促进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立法推进。将用户数量作为认定标准,将使用时间和登录次数作为考虑因素,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尚欠缺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只有理论和案例的结合,才能推动反垄断领域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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