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叙伦、陈鼓应先生对《道德经》的删调

2021-02-27 16:17衣抚生
关键词:帛书马先生押韵

衣抚生

(河北经贸大学 发票博物馆,河北 石家庄 050061)

《道德经》版本众多,歧义纷呈,学者们也往往根据己意对字句进行删改和位置调整。本文讨论马叙伦先生的《老子校诂》和陈鼓应先生的《老子注译及评介》对《道德经》的删调。之所以选取这两位学者,是因为马先生的删调影响很大,往往是其他学者此类做法的重要参考资料,而陈先生是当今影响最大的《道德经》研究者之一,在学界和民间都拥有众多读者。因此,本文的研究对于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一般来说,有四条判断原则:第一,是否有版本上的依据。《道德经》的版本繁多,郭店本、马王堆帛书本、北大本等为新出土文献,时代较早,保留了较多的古义,尤为值得重视。倘若没有版本上的依据,就认为不应删调,毕竟我们很难想象不同来源的所有版本都错了。第二,是否有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作为支持。第三,情理分析。由于思想上的判断难免言人人殊,该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配合其他原则使用。第四,是否押韵。《道德经》为韵文,如果原本前后押韵,删改后不押韵,就认为很可能不应该删调,否则就认为很可能应该删调。应该说,马先生和陈先生在第二点和第三点上做的都比较好,尤其是陈先生引用了《道德经》的不同版本和研究成果达到272种。马先生由于没有见到出土文献,无法兼顾第一点,陈先生则吸收了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至于第四点,似乎是马先生和陈先生所未特别重视的,将是本文的关注内容。本文对传世本和帛书本《道德经》的判断主要参考了高明先生的《帛书老子校注》,对韵律的判断主要参考了唐作藩先生的《上古音手册》,对押韵的判断则主要参考了王力先生的《同源字典》。唐先生和王先生的著作引用较多较为繁琐,不单独出注。

下面,我们结合马先生和陈先生的删调之处,进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版本的《道德经》章节划分有区别,本文的章节以王弼本为准。

一、第四章

原文:“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

陈鼓应先生认为,“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这四句,“疑是五十六章错简重出,因上句‘渊兮似万物之宗’与下句‘湛兮似或存’正相对文”[1]69。

陈先生所说的“对文”其实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对文或者是语义相关的两句话被分割开来,在《道德经》中有相关例证。比如,第二十章:“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澹兮其若海,飂兮若无止。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似鄙。”“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与“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似鄙”对文,然而其中插入了别的文句。又比如,第八章:“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从语义来看,先说“不争”,再说“夫唯不争,故无尤”,比较顺畅,然而其中插入了“居善地”等语。因此,对文的参考价值并不是很大,不具有一锤定音的作用。

马叙伦先生说:“谭献曰:‘五十六章亦有挫其锐四句,疑羼误。’……伦谓此文‘挫其锐’四句乃五十六章错简。而校者有增无删。遂复出也。”[2]116谭献和马叙伦先生都认为,《道德经》中的文句只能出现一次,如果出现两次,就怀疑是“羼误”或“错简”。实际上,同一本书中的同一文句重复出现,是古书中的常见现象。比如,《论语》:“博学于文,约之以礼” 既出现在《颜渊篇》,也出现在《雍也篇》。“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既出现在《泰伯篇》,也出现在《宪问篇》。又比如,《孟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在《孟子》1.3和1.7中各出现过一次,只有一个字的差别。既然《论语》《孟子》等同时代的典籍都可以出现重复,为什么要要求《道德经》不能有重复呢?如果出于某种特定的需要,为什么就不能重复呢?而且,“塞其兑,闭其门”在《道德经》第五十二章和第五十六章重复出现,诸家并未质疑,可见《道德经》自身也是存在重复的。谭献先生的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足为据。马先生所说的“错简”更不可能:如果是“错简”,第五十六章的字句被移动到了第五十二章,那么第五十六章的相关字句应该没有了才对。实际情况是第五十二章和第五十六章都有,因此不能用“错简”来解释。

陈柱先生提出新的依据:“‘渊兮似万物之宗’与‘湛兮似或存’相接。若间以‘挫其锐’四句,文义颇为牵强。”[1]69陈柱先生除了考虑对文,还从文义的角度来考虑,自然更进了一步。但陈先生所说的文义牵强,也可能是没有读懂原文,毕竟《道德经》博大精深,有读不懂的地方是很正常的现象。蒋锡昌、高明等先生都有很好的解释。蒋锡昌先生说:“锐、纷二字皆指欲望而言,盖人欲之锐,可以起争盗,其纷可至乱心。故‘挫其锐,解其纷’……皆圣人所以减少人民之欲望,此乃圣人取法乎道之冲也。”[3]31高明先生说:“经文主要在阐述道的作用。道之旨,主张虚静无为,无知无欲,而‘锐’与‘纷’皆源于‘知’和‘欲’,知多而欲锐,欲锐而纷争。使民无欲无争,所谓‘挫其锐,解其纷’……如此则锐挫既无损,纷解亦不劳,使民无知、无欲、虚心、实腹、弱志、强骨,皆无殊无异,和光同尘,即可达到无为之治的理想世界。故用此文具体说明‘道冲而用之或不盈’之深远道理。”[4]241-242因此,陈柱先生的分析,似乎也不可取。

我们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马先生、陈先生的删改缺乏版本上的依据。陈先生大概也觉得有些不妥,就说:“惟帛书甲、乙本均有此四句,其错简重出早在战国时已形成。”[1]69其实,不只是帛书甲、乙本,王弼本、河上公本、北大本[5]145等各种《道德经》版本都有此四句,难道是所有的版本都错了吗?

第二,与前一条相呼应,两千年间的学者对此都无异词,都没有说这四句读不通,为何到了民国,才开始有学者说读不通,难道是两千年间的学者们都在不懂装懂吗?

第三,此章的韵律情况大致如下:“道冲(冬部),而用之或不盈(耕部)。渊兮,似万物之宗(冬部)。挫其锐,解其纷(文部),和其光,同其尘(真部)。湛兮,似或存(文部)。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文部)。”冬部与耕部旁转,前两句属于王力先生所说的甲类旁转,文部与真部旁转,后面的部分属于王力先生所说的乙类旁转。耕部和真部还可以通转,因此,整章是押韵的,从韵律的角度来看,没有问题。

总之,我认为马先生、陈先生的删改是有问题的。

二、第十章

原文:“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婴儿乎?涤除玄览,能无疵乎?爱民治国,能无知乎?天门开阖,能无雌乎?明白四达,能无为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马先生、陈先生将“无知”和“无为”的位置互换,改为:“爱民治国,能无为乎?”“明白四达,能无知乎?”[1]92-93,[2]145-150这种调整有合理之处,可以自圆其说,更符合后人无为而治的认知,而且有传世版本和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可成一家之言。但实际上出土文献更值得重视。北大本、帛书甲乙本在这两处都写为“无知”(或“无智”,智与知为通假字)[4]265-267,[5]145,“明白”事理当然与“知”(智)相关,“爱民治国,能无知乎”也跟第六十五章的如下描述相呼应:“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可见,《道德经》的早期版本是出现了两次“无知”(“无智”)的,而且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与全书相融洽,本来无需修改。王弼为了避免文字相同而进行了修改,其实没有太大必要。更严重的问题是:如果真的要改,王弼改的也不好,“明白四达”与无为的联系不是很紧密,不如“爱民治国”。这说明后人在删改前人融洽贯通的著作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尤其是不能用自己的逻辑、自己发现的某一点问题,来进行强制修改。

明白这一点,我们再来看陈先生的如下论述:

本章的排序或有错乱。按照老子“修之于身”、“修之于天下”的文例推测,可试将其文序调整如下:

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

涤除玄览,能无疵乎?

天门开阖,能为雌乎?

爱民治国,能无为乎?

“无离”、“无疵”文法辞例一致;“营”、“魄”分别说形、神,“涤除”、“玄览”亦分别说形、神的高境界修炼。

“如婴儿”与“为雌”同一辞例,也是相近的比喻。“儿”说其“和”,“雌”说其“守”,这是老子修身的两种形式而同一指向的最高境界。二十八章“知雄守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也是“婴儿”与“雌”共举。

“无知”“无为”也是一样的辞例。“明白四达”却若“无知”是 “营魄抱一”、“涤除玄览”、“专气致柔”、“天门开阖”等修养的终极结果;而“修之于身”的“余德”之自然流衍,便是以“无为”去“爱民治国”的“修之于天下”。[1]94-95

陈先生说的“文例”是《道德经》第五十四章的如下内容:“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国观国,以天下观天下。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这段内容能否成为此处的“文例”,是很成问题的。原因是:第一,两者一为第十章,一为第五十四章,间隔比较远,未必有同样的逻辑。第二,第十章只有“修之于身”和“修之于国”的内容,并无其它内容,无法与第五十四章一一对应,而修身和治国是《道德经》中的常见内容,并非第十章和第五十四章所特有的,恐怕也不能对应。第三、陈先生所说的,是陈先生自己的一套逻辑,这一套逻辑又不是很明显,老子未必就会这么想。第四、陈先生的调整缺乏版本上的依据,恐怕难以成立。

另外,马先生、陈先生认为:“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这几句重见于五十一章,疑为五十一章错简重出。”[1]93马先生、陈先生因为这几句在《道德经》中多次出现而怀疑为错简,这是有问题的。当然,马先生还有如下论证:“自‘生之畜之’以下,与上文义不相应……皆五十一章之文。”[2]151其实,这几句话跟上文是相应的:“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讲的是圣人的治国理民之术,和上文的“爱民治国,能无知乎”相呼应。

此章的韵律情况大致如下:“载营魄抱一,能无离(歌部)乎?专气致柔,能婴儿(支部)乎?涤除玄览,能无疵(支部)乎?爱民治国,能无知(支部)乎?天门开阖,能无雌(支部)乎?明白四达,能无为(歌部)乎?生之(之部),畜之(之部)。生而不有(之部),为而不恃(之部),长而不宰(之部),是谓玄德(职部)。” 从押韵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无知”改为“无为”,并不恰当,会导致不押韵,应以北大本、帛书甲乙本为准,即“无知”出现两次。第二,之部与支部旁转,之部与职部对转,整章是押韵的,没有问题,不应删掉“生之畜之……是谓玄德”。

三、第二十三章

原文:“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德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同于道者,道亦乐得之;同于德者,德亦乐得之;同于失者,失亦乐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对于“信不足焉,有不信焉”,马先生认为:“疑一本有十七章错简在此。校者不敢删。因复记之。”[2]265陈先生认为:“这二句已见于十七章。疑是错简重出,帛书甲、乙本并无此二句。”[1]147马先生、陈先生的话有版本上的依据,“帛书《老子》甲乙本均无此句”,但是北大本中有这句话,可见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慎重为是[5]155。

其实,这句话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陈先生引用卢育三先生的解释:“细究此章旨义,有此一句亦可说通。谓‘信不足’,指失于道,违背‘希言自然’,实行‘多言’、‘有为’的政治,这与人事之飘风骤雨不能长久,正相应。”[1]147我认为,卢先生的解释似嫌迂远。“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可以直接上承前文,解释为:有道有德,统治者就会在民众中有信用(证据如下:第八章水由于“几于道”而“言善信”;第四十九章“圣人……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德”通“得”);失道失德,“失亦乐得之”,也就失去了信,统治者的信用不足,老百姓自然对统治者“有不信焉”。

到底是否应该删去这两句,还应该看是否押韵。此章的韵律情况大致如下:“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宵部),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鱼部)?故从事于道(幽部)者,道者同于道(幽部),德者同于德(职部),失者同于失(质部)。同于道(幽部)者,道亦乐得之(之部);同于德者,德亦乐得之(之部);同于失者,失亦乐得之(之部)。信不足焉,有不信(真部)焉。”宵部、支部、之部、幽部与鱼部旁转,属于王力先生所说的甲类旁转,而真部无法与之押韵。因此,从韵律的角度来看,应该删掉“信不足焉,有不信焉。”马先生、陈先生的处理是准确的。

四、第二十八章

原文:“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

马先生、陈先生都认为应该删去“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知其荣”等二十三字。马先生引易顺鼎先生之言:“此章有后人窜入之语。《庄子·天下篇》引无‘知其黑’至‘知其荣’二十三字。盖老子原文。老子本以雌对雄,以辱对白。后人不知辱为黑义。以辱对白为自周至汉古义,此其窜改之迹显然者一也。为天下溪,为天下谷,溪、谷同义,皆水所归。为天下式,则与溪谷不溪(按:此处怀疑有误,似应为不类),其显然者二也。王弼已为式字等作注,则窜改已在魏晋之间。”马先生进一步论证说:“老子以溪喻无有能入,谷喻无所不处。间以式字,则不伦矣。又离与足对,婴儿与朴对,间以忒与无极,亦义不相贯也。”[2]296-297

易先生、马先生之言有问题:

第一,《庄子》引用《道德经》,不一定是一字不差地引用,可能有删节或者调整。比如,我们可以比较《道德经》和《庄子》的如下文字: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道德经》第八十章)

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邻国相望,鸡狗之音相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来。(《庄子·胠箧》)

《庄子》的这段文字显然来自《道德经》,然而《庄子》引用的时候,有所修改:“使人”改为“民”,调整了“安其居”和“乐其俗”的位置,“犬”改为“狗”,“声”改为“音”,末句多了一个“而”字。因此,《庄子》对于考察《道德经》原文的参考价值不大。

第二,确实如易先生、马先生所言,辱有黑的意思,高亨先生对此有进一步阐释[6]。但是黑对白、荣对辱是更为常见的组合,而辱的黑义则不常见,为何要舍近求远、舍常见组合而求罕见义项呢?

第三,易先生、马先生、陈先生等人的删改缺乏版本上的依据。北大本[5]158、帛书甲乙本、王弼本等各种版本均有这二十三字,可见不应删。

第四,易先生、马先生分析的“溪、谷同义”,“离与足对”等,在格式上可谓非常严格,问题在于:如果一定要是“同义”,那就不能有新的意思出现了,而且《道德经》的格式未必如后人那么严格,一定要如此僵化、细致,无疑会大大限制《道德经》的表达。

第五,此章的韵律情况大致如下:“知其雄,守其雌(支部),为天下溪(支部)。为天下溪(支部),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支部)。知其白,守其黑(职部),为天下式(职部)。为天下式(职部),常德不忒(职部),复归于无极(职部)。知其荣,守其辱(屋部),为天下谷(屋部)。为天下谷(屋部),常德乃足(屋部),复归于朴(屋部)。” 三段各自押韵,从韵律的角度来看,没有问题。

高明先生对此也有很好的辨析[4]372-374,可以参看,这里就不赘述了。

五、第二十九章

原文:“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随,或歔或吹,或强或羸,或挫或隳。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马先生、陈先生都认为,应该在“不可为也”之后补充“不可执也”。马先生引刘师培先生之言:“‘不可为也’下当有‘不可执也’一句。《文选》、干宝《晋纪·总论》注引、《文子》引《老子》曰:‘天下大器也,不可执也,不可为也。’正有此一句。”马先生又举出别的引文,兹不赘述[2]301-302。

马先生的话可以自圆其说。我注意到:如果是“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那就是和后文的“为者败之,执者失之”相对应。如果是“天下神器,不可为也”,那就是和前文的“将欲取天下而为之”相对应。这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但是,如果是从《道德经》的版本的角度来讲,由于北大本、帛书甲乙本、王弼本、河上公本等均无“不可执也”四字,我主张还是不加为好。毕竟《文选》、干宝《晋纪·总论》等等的引文,有可能并非原貌,远不如上述《道德经》的早期版本可靠。

韵律无法为此处提供参照,兹不赘述。后文的类似情况也如此处理。

六、第三十章

原文:“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善有果而已,不敢以取强。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骄,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强。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

马先生和陈先生都认为,应删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马先生发现王弼注没有分析这一句,就说:“王亦无此两句……盖古注文所以释上两句者也。”[2]309-310陈先生进一步指出:“简帛本及景龙本、《次解》本、唐人敦煌丁本均缺此二句。”[1]175

我赞同二位先生的结论,但对马先生的论证方法略有质疑:王弼并没有对《道德经》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我们不能因为王弼没有解释,就认为这一句不存在。

七、第三十九章

原文:“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其致之。天无以清将恐裂,地无以宁将恐发,神无以灵将恐歇,谷无以盈将恐竭,万物无以生将恐灭,侯王无以贵高将恐蹶。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穀。此非以贱为本邪……”

陈先生认为,“侯王无以贵高”应改为“侯王无以正”。陈先生引用了易顺鼎先生之言:“当作‘侯王无以贞,将恐蹶。’‘贞’误为‘贵’。后人见下文‘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二句,以为承上文而言,妄为‘贵’下又加‘高’字,遂致踵讹袭谬,而义不可通矣。”[1]205又引用严灵峰先生之言:“程大昌本作‘侯王无以为天下贞将恐蹶’,范应元本作‘为贞’,赵至坚本正作‘贞’。作‘贞’是矣……”陈先生说:“‘贞’、‘正’古字通用,上文‘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为求文例一律,改‘贞’为‘正’。”陈先生的处理存在问题:没有任何一个版本写为“侯王无以正”,陈先生怎么能根据“文例”,就自行修改呢?要是大家都按照自己理解的“文例”,自行修改原著,那原著岂不是会被改得面目全非?因此,即便是要改,也只能改为“侯王无以贞”。当然,“侯王无以贞”也是有问题的:程大昌本、范应元本、赵至坚本都不是优秀而重要的《道德经》版本,单独拿出来作为证据,说服力不是很强。而且,陈先生考虑的是本句与前保持一致,那么本句为什么就不能作“贵高”,和后文相一致呢?从句式来看,和后文相一致的可能性更大。“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故”字表示承前而来,那么“贵”“高”承前而来不是很合理吗?

帛书甲、乙本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帛书甲本作:“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浴(谷)得一以盈,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其致(诫)之也,胃(谓)天毋已清将恐裂,胃(谓)地毋已宁将恐发,胃(谓)神毋已灵将恐歇,胃(谓)浴(谷)毋已盈将恐渴(竭),胃(谓)侯王毋已贵高将恐蹶。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穀。此非以贱为本邪……”乙本作:“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浴(谷)得一以盈,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其至(诫)也,胃(谓)天毋已清将恐裂,胃(谓)地毋已宁将恐发,胃(谓)神毋已灵将恐歇,胃(谓)浴(谷)毋已盈将恐渴(竭),胃(谓)侯王毋已贵高将恐蹶。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穀。此非以贱为本邪……”[4]11正如高明先生所言,帛书本与今本有一个重要区别:“其中主要差异,帛书各句‘毋已’,今本皆作‘无以’。乃将‘已’字写为‘以’,因一字之差,则经义全非,故各家注释颇多臆测,尤其是诠释‘侯王’一句,更是众说纷纭,不着边际。”[4]11高明先生的论述可谓一针见血。“无以”的“以”,意思是“来”,“无以”就是没有办法来。“毋已”的“已”,意思是“已经”,说的是当时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其诫也”的“诫”,意思是“告诫”,倘若不如此,就无法维持已经存在的现实情况,正与“毋已”相呼应。因此,“胃(谓)天毋已清将恐裂,胃(谓)地毋已宁将恐发,胃(谓)神毋已灵将恐歇,胃(谓)浴(谷)毋已盈将恐渴(竭),胃(谓)侯王毋已贵高将恐蹶”说的均是已经存在的现实:天清、地宁、神灵、谷盈、侯王贵高。至于陈先生所主张的侯王为天下正,则不是事实。因此,陈先生的修改是有问题的。

八、第四十二章

原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之所恶,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

马先生、陈先生都发现本章的内容前后不相关。马先生说:“石田羊一郎曰:‘此章三节文意各完。不相属。’”[2]412-413陈先生说:“本章分两段,后一段文字是:‘人之所恶,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本章是说万物的生成,和这一段文义并不相属,疑是他章错简……从文义上看,似为三十九章错移本章。”[1]221所以陈先生在《〈老子〉校定文》中,直接删掉这一段[1]443。

韵律也可以证明本章的内容前后不相关。此章的韵律情况大致如下:“道生一(质部),一生二(脂部),二生三(侵部),三生万物(物部)。万物负阴而抱阳(阳部),冲气以为和(歌部)。人之所恶(铎部),唯孤寡不穀(屋部),而王公以为称(蒸部)。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文部)。人之所教,我亦教之(之部)。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鱼部)。” 第一句,质部和脂部对转,侵部和物部通转,它们之间则不押韵。第二句,阳部和歌部通转,和前后则都不押韵。第三句,铎部和屋部旁转,和前后则都不押韵。第四句和第五句,文部和之部通转。第五句和第六句,之部和鱼部旁转。押韵的不断变换,表明这一章的前后关联性不强。

但是,从版本来看,北大本、帛书甲乙本、王弼本、河上公本等均有这一段话,陈先生的删改是有问题的,缺乏版本依据。不过,马先生、陈先生提出的问题也是确实存在的,我们该如何解释此章中的前后内容不相关的问题?我认为,这就要结合《道德经》为什么分为八十一章来看。八十一在古代是有讲究的:九是最大的单数,因此九九八十一代表着数之极。同时,九九八十一也是数的终极来源,比如《周髀算经》说:“数之法出于圆方,圆出于方,方出于矩,矩出于九九八十一。”[7]1-2《道德经》欲穷天地宇宙的终极奥秘,所以就分为八十一章。实际上,《道德经》中的内容不止八十一个部分,这样就势必会导致不同部分的内容被分到同一章中。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道德经》恰由八十一个部分组成。

明白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第六十七章:“天下皆谓我道大,似不肖。夫唯大,故似不肖。若肖,久矣其细也夫。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陈先生说:“本章谈‘慈’,这一段和下文的意思似不相应,疑是他章错简。”[1]295-296如上所述,《道德经》的内容不止八十一个部分,不相关联的内容出现在同一章,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必认为是错简。

九、第六十三章和第七十九章

第六十三章原文:“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

第七十九章原文:“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马先生和陈先生都认为,应该将第六十三章的“报怨以德”移到第七十九章。马先生主张移到“和大怨”之前,陈先生则主张移到“安可以为善”之前。马先生说:“‘报怨以德’一句,当在七十九章‘和大怨’上,错入此章。”[2]540陈先生说:“本段的意思是说:和解大怨,必然仍有余怨,所以老子认为以德来和解怨(报怨),仍非妥善的办法,最好是根本不和人民结怨……”[1]328陈先生的修改是很危险的。第六十三章对“报怨以德”持肯定态度,按照陈先生的修改,“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就变成否定态度了,意思完全变了。因此,此类修改必须很慎重。

从版本的角度来看,北大本、帛书本、王弼本、河上公本的第六十三章和第七十九章都是如此,并无马先生和陈先生所说的情况,可见不应调整。当然,郭店本第六十三章作:“为亡为,事亡事,未(味)亡未(味)。大少之,多易必多难。”[8]112这可能是因为郭店本并非全本。

从韵律的角度来看,将“报怨以德”移到第七十九章,也是有问题的。“和大怨(元部),必有余怨(元部),报怨以德(职部),安可以为善(元部)?”职部和元部不押韵,可见不能如此调整。

余论

综上所述,马先生、陈先生对《道德经》的删改和位置调整,存在较多的问题。马先生没有见到过北大本、帛书本、郭店本等出土材料,对《道德经》的文句进行某些删调,是可以理解的。陈先生见到了如此众多而良好的出土文献,再进行删调,似乎应该更慎重一点。这也是本文想要提醒陈先生的读者所注意的。

当然,本文所述只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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