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保险续接过程与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研究

2021-04-09 08:33王俊焕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文职人员属地社会保险

文/王俊焕

文职人员是根据中央军委规定的编制,被聘为非现役人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其职位多为不直接参与作战、军民通用等编制岗位,无军衔授予,承担的义务基本与现役军官相同[1]。国内由于对文职人员及其相关文件的理解偏差,政策衔接存在问题,以及军队的特殊性,导致《劳动合同法》无法严格套用,文职人员在办理关于自身社会保障的事情时出现问题,续接及转移困难,给文职人员带来极大困扰。而外军的文职人员制度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具备了完善的制度规定体系,贴合文职人员特点,成熟规范,国内文职人员社会保障及续接可以借鉴并得出启示。文职人员是当今军队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障是他们的正当权益,发现并重视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并予以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十分重要。

一、保险续接过程与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军队文职人员定位不明

按照国家对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规定,文职人员属于军队聘用的非现役社会人员,而其特殊之处在于,他们直接为军队服务,履行现役军官同类岗位职责[1]。由此,一些军队管理人员在潜意识中忽略了文职人员的特殊性,将其当作“兵”来管理。同时一部分文职人员也没有认识到自身的特殊性,单纯将自己归类为“被雇佣者”,与军队只存在“劳动契约关系”。双方对文职人员的定位偏差,造成了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便,尤其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文职人员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实现“同工同酬”,不能与现役军人一样享受医疗及住房方面军队体系内的保障,事业单位的各项良好福利待遇也无法享受,文职人员有着“真空人”的称号,存在有人用、无人管的问题[2]。

表1 文职人员对自身定位

针对此问题,采用对近几年社会保障类的期刊进行调查的方法,进行对文职人员的资料收集。共调查402份资料,其中有效资料382份,有效率95.02%,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在本次382份有效社会保障类期刊的调查资料中,有19.11%的文职人员认为自己为军队服务,在军队工作,虽没有军衔,自己也是一名军人,应用军人的标准看待自己;有48.69%的文职人员认为,自己受聘到军队单位,承担与现役军官基本相同的义务与职责,但无军衔,属于特殊的非现役人员;有32.20%的文职人员认为,签订合同到单位工作,即使是军队聘用单位,也只是单纯的雇佣关系,自己只是“拿钱干活”。由此可知,文职人员对自己的身份定位并不十分明确。

(二)社会保障受理困难

同时,文职人员多为地方优秀工作者被聘用到军队中,由于其身份特殊性,办理各种社会保障如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时,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应由地方人才中介及其下属服务机构代为处理[3],看似在减轻军队工作负担的同时又符合聘用制的特点,但由于文职人员及其相关文件在军队与地方之间的理解偏差,和政策衔接制定的问题,出现办理时受理政策依据不一致,甚至无人受理的情况,地方相关机构对此的答复也前后不一致,为文职人员的保障受理带来诸多困难。

针对此问题,采用上文中同样的方法,共调查364份资料,有效资料352份,有效率96.70%,具体数据如表2所示。

表2 文职人员保障受理情况

由表2可知,在本次352份有效社会保障类期刊的调查资料中,有12.22%的文职人员在办理保障及其续接过程中受理顺利;有45.74%的文职人员在办理保障及其续接过程中,过程复杂,不能在军队直接受理,地方人员对政策不明确“办不明白”,在军队与地方之间来回往返,过程复杂且耗时长;有42.04%的文职人员在办理保障及其续接过程中,出现无人受理的情况。根据上述情况可知,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受理十分困难。

二、厘清军队文职人员社保身份和衔接工作

(一)明确文职人员定位及参保意义

军队文职人员作为受聘到军队工作的优秀社会人员,不予以军衔,在军队中属于特殊的非现役人员,其承担的职责,与同类职位的现役军官相同,与现役军官等同享受权利,包括跟随部队学习、工作,与现役军人共同竞争以获得荣誉与物质鼓励等。文职人员在军队中扮演了多重角色。在聘用合同的角度上来看,军队单位聘用文职人员到军队工作,对其进行聘用制管理,自愿平等是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合同条文可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双方是平等的契约聘用关系。在工作性质的角度来看,文职人员遵循的职责与同等职位的现役军人一致,是军队科研、管理及服务的专业人才,是建设军队的重要力量。在管理的角度来看,文职人员的工作岗位是部队的统一编制,履行的职能与同类岗位现役军人相同,军队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文职人员都必须遵循,因此,他们又是军队管理的参与者。文职人员的定位,应该是将军队管理规律与市场经济人才使用规律相结合,使社会人才资源充分利用,对文职人员的个人价值予以足够尊重,明确文职人员的定位。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险种如失业、养老、医疗等逐渐全面,形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对完善成熟。目前,我国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经在这个体系中被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亦是如此。军队文职人员属于社会优秀人员被聘用到军队工作,与军队单位签订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属性与机关事业单位任职者相同。由此,国家将文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参加社会保险,顺应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了他们在患病、年老、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后顾之忧得以消除。文职人员在与军队签订合同的前后都要参加社会保险,军队聘用单位应当在其入职后为其续接社会保险,以保证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保持其连续性,避免出现社会保险待遇因中断无法落实的情况。社会保险的顺利续接,有利于文职人员的畅通流动,可以有效避免社会遗留问题的产生。

(二)做好保险过程续接

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军队聘用单位也分布在各地,导致了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基数、标准与比例各不相同,保障需要和待遇水平不一,而属地管理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善这一情况,达到了社会保险的基本管理要求。属地管理,应对全员培训属地管理的理念,制订详细的属地职责,明晰各属地主管的权限与管理范围,属地管理审核的实施也是十分重要的,审核可以发现问题,根据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有利于属地管理的顺利发展;属地管理应按级对各自职责进行履行,不可越级,更不可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时,文职人员的参保政策应参照同类岗位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某一险种当地事业单位尚未统一参加的,军队聘用单位需在当地出台相关保险后,再根据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的政策来执行。由于军队单位目前尚无开户时需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准确单位名称,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时,可与所在地的友邻部队进行协调说明,如服务社等部队单位,借用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从而实现挂靠开户,避免不能开户带来的问题,进而施行保险费的代理缴扣。同时,也要在招聘时说明,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文职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和管理。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对文职人员入职前社会保险参与情况明晰,存不存在缺保断保、保费拖欠等问题,方便进行保险的续接。此外,由于军队的特殊性,还要注意保密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队单位在为文职人员处理社会保险续接问题时,免予提供触及军队部署、编制、兵力等涉密信息,登记单位名称时,有部队代号的,皆使用部队代号进行登记。

加强军地之间的协作,是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续接工作的保证。要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指派专人对文职人员的保障管理进行负责,避免出现无人受理的情况。要提高对文职人员保险续接工作的重视,财务部门与各级干部必须紧密配合,加强信息反馈,以保证文职人员的保险待遇能够落到实处。军队聘用单位的财务人员需与地方相关部门主动联络,仔细而踏实地与地方工作人员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续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拖拉。在办好事的同时,也要进行宣传引导,使地方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规定理解正确,避免出现部队与地方之间的理解偏差,从而给工作带来困难。

三、结语

针对军队文职人员在社会保障落实与保险续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但限于我国文职人员制度施行时间尚短,很多问题在实际中还未暴露出来,以及问卷调查法存在的短板,日后需要继续观察探究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情况,采用更科学完善的调查方法,以期为更多文职人员的社保办理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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