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为样本

2021-04-09 08:33高岳华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洛阳市仲裁争议

文/高岳华

本文以洛阳市国有企业最集中的涧西区为切入点,依据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涧西法院)的数据,分析涧西法院近三十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总结此类案件发展变化、分析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指出涉及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突出问题,并提供相应解决思路,以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国有企业更好地改革发展提供参考。

一、涧西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早期劳动者与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大部分均是通过企业内部解决,或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从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以来,涧西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在1994年涧民初字第32号原告苗某等三人诉被告洛阳市通用机械厂一案,判决依据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1年涧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梁某诉被告洛阳工学院一案是1994年以来涧西区第一起非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2004年涧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丁某诉洛阳市益海丰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是1994年以来涧西区第一起民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上述两起案件外2005年之前涧西法院受理的其他均为国有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案件数如表1所示。

(二)案件数量的动态变化

从涧西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看,2011年之前年度内审理劳动争议类案件数量较少,2012年审理案件数量出现第一次较大的增长,有54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占比达到65%,较之上年(2011年)的两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和占比均有了较大增长,主要原因是在劳动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详细规范的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而许多劳动者依然秉持着老式“全民工”的思维,包括很多企业也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导致积压的劳动关系纠纷在2012年开始出现较大增长,涧西区的此类问题在全国各地方均有体现,其主要原因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更完善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表1 涧西区法院劳动争议类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审理案件数量出现第二次较大的增长,主要原因是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很好的贯彻落实了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1]。此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以往审查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在这之后都具有实质性审查的机会,2015起连续三年审理案件数量增加,至2017年达到最高值,这三年案件六成以上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一方主体多数为建筑工程类或地产开发类有限公司,集中体现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带来的重大影响。2018年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仅占到3成,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整体数量也迎来“降温”,至2019年数量趋于稳定。

二、涧西区法院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案件数量及主体方面的特点

由表1可知,2012年起,一方为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均在30件左右,但由于整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占比趋于下降,一方面,比例下降反映出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另一方面,数量较为稳定反映出涧西区国有企业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涧西区国有企业大部分为制造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多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存在没有很好地解决。近三十年的改革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劳动者丢失了“饭碗”,尽管国家层面从制度上也配套出台了相应的保障国有企业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文件,如劳社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等,但由于各个地方各个企业的情况错综复杂,许多情况无法找到对应的处理办法,并且落实制度的过程中也缺少有效监督,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后很难救济。

(二)案件审理方面的难点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存在难度,如H某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集中反映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案件经过如下:H某不服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涧西法院起诉,原告H某请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河南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但一审涧西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涧西法院民事判决,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2001年9月再审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洛阳市劳动局就此事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示该问题的处理办法,得到复函“能否办理退休问题,首先要看其用人单位是否按当时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招用人员,属于合法用人的应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明确临时工必须事先报送用工计划,履行审批手续,严格规定用工期限及年龄等,从而得出不能办理退休的结论。区、市两级法院和劳动行政部门对此案均难以作出确定性评价结论,需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最终定夺。由此可见,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众多,常出现相互抵触的情况,且缺乏相关解释,法院较难审理。

(三)劳动仲裁部门怠于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所谓“术业有专攻”,劳动仲裁程序应当在调解劳动纠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应当只是辅助性作用和把好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实际受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以不属于受案范围、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中以属于仲裁范围的案件为主,只有其中一项不属于仲裁范围的情形,时效方面也不会考虑是否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并且缺少不予受理的合法性原因,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内容过于简单,很少有实质性审查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纠纷的化解对策

(一)应完善相关劳动立法

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又有劳动合同、职业安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法律体系[2],但是仍有许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规、规章,这不仅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更会增加行政及司法部门化解纠纷的难度。因此,面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发展环境,应尽快完善相关劳动立法,提高立法等级,尽可能以法律、法规形式取代规章、规定,以规范劳动立法避免立法上的冲突。只有做到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化、管理体制规范化、政策法规一体化,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不受侵害。

(二)劳动行政部门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

劳动行政部门、法院两个系统力量要加强沟通协调,促进裁决和审判过程的有机衔接。应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业务联系平台,解决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需要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相互沟通的问题,确定对口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对情况复杂和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加强有机衔接裁决和审判,进一步提高仲裁案件质量,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劳动行政部门与法院适用法律的尺度与标准相一致,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且各种新型纠纷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助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本文以洛阳涧西区法院为研究对象,总结其劳动争议案件发展变化,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现状和突出问题,指出可以通过应完善相关劳动立法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等路径解决上述问题,以期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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