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新方法及应对策略探析
——以辽宁紫光成功应诉欧盟热轧钢板桩反倾销案为例

2021-11-22 01:14
北方经贸 2021年3期
关键词:紫竹替代国欧委会

万 丽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贸系,广州510405)

一、欧盟反倾销新方法出台的原因

(一)贸易保护主义,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近年来,欧盟发生了欧债危机、乌克兰危机、英国脱欧等一连串危机,从而导致欧盟的经济持续低迷,导致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自从加入WTO 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不断增长,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世界各国都感受到来自中国的压力。这势必会引起欧盟对中国崛起的防范。在欧盟内部,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中国的竞争,才减弱了欧盟的国际竞争力。一旦中国的钢铁、化工等产业的大量涌入,势必会增加欧盟各国的失业率,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欧盟为了维护本国行业经济利益,对反倾销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出台了反倾销新方法,加大对华反倾销力度。

(二)继续使用原“替代国”做法存在违规风险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最晚不迟于2016 年12 月11 日在对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停止使用“替代国”方法,且世贸组织有关其成员国全部价格可比性确定因素的一般规则均应适用于自中国进口的商品。但是继《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条到期后,欧盟并未停止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2016 年12 月12日,中国就欧盟这种做法向WTO 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了WTO 争端解决程序。

为了表面履行WTO 法的义务,欧盟委员会在2016 年11 月9 日提出提案,要修改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该提案提出了“市场扭曲”概念,以“市场扭曲”替代原立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概念。2017 年12 月19 日,欧盟公布了《反倾销基础条例》修正案(第2017/2321 号条例)。该修正案终止了欧盟反倾销中原有的替代国方法,确定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以及反倾销程序中的特殊计算方法。该修正案还要求在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调查机关)应使用以其他所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代表性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非扭曲的国际通行价格,而不使用受调查出口企业的成本或价格。欧盟反倾销新方法不符合GATT1994 第6.1 条及WTO《反倾销协议》第2.1、2.2 条的规定及其项下国际义务。欧盟继续使用原“替代国”做法存在违规风险。

二、欧盟反倾销新方法条款的内容

在修改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立法提案中,欧盟委员会建议在今后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不再以“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进行分类。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欧盟只有对市场价格被“严重扭曲”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才继续使用第三国价格。欧盟在2017 年12 月公布的第2017/2321 号条例,正式确定了“严重扭曲”概念,创造了新的计算倾销幅度的替代方法,欧盟称之为反倾销新方法,其内容如下。

(一)删除世贸组织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欧盟表面上改变了以往将世贸组织成员定义为“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适用替代国方法的做法。但是针对白俄罗斯、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朝鲜这些“非WTO 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仍然采用原替代国方法。

(二)确定“严重扭曲”概念,列举“严重扭曲”的标准

“严重扭曲”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是欧盟反倾销新方法的核心。“严重扭曲”是指在政府干预原材料、能源成本的情况下,没有在自由经济市场力量推动下塑造的价格或成本而被认为产生扭曲。严重扭曲的标准。第一,出口企业是被该国政府控制、拥有或政策指导而运行组成的市场;第二,政府存在干预出口企业产品的成本、价格;第三,出口企业、市场的自由度被政府的公共政策或措施严重影响;第四,在法律实施方面有严重瑕疵、漏洞、缺陷的破产法、公司法、物权法;第五,被扭曲的工资成本;第六,融资途径的获得不是从特定的金融机构。[1]

(三)提出评估“严重扭曲”时,应考虑的因素

新方法在评估是否存在“严重扭曲”时,提出应考虑以下因素,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就构成了“严重扭曲”。第一,被调查的出口国市场在很大程序上由政府所有、控制、监管或指引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所有;第二,国家存在干预企业价格或成本;第三,公共政策、公共措施存在差别待遇,更有利于国内供应商,影响了自由市场运行;第四,破产法、公司法及物权法相关法律缺失、歧视性适用或执法不力;第五,扭曲了工资成本;第六,从执行公共政策目标获取金融支持、或从非独立于国家的机构获取金融支持。

(四)“严重扭曲”情况下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

一旦认定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时,则应该使用没有扭曲的价格和正常价值,而不适合使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和成本。构成价格的来源,一是在可获得相关数据的情况下,第三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相似)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若有多个相似的第三国,则优先选择具有充分的社会保障、环保水平的第三国;二是国际价格、基准或成本(未被扭曲的);三是国内价格,但仅限于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未被扭曲的情况下。

(五)减轻了申诉方举证责任

根据反倾销新方法的规定,由申诉方承担举证“严重扭曲”的责任。为了免去申诉方证明责任和负担,减轻申请难度,便于欧盟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新方法还规定欧委会将发布国别报告和行业报告,认定某国某行业是否存在市场扭曲,由欧盟产业界证明被诉出口国或该国的某个产业存在“市场扭曲”。在2017 年12 月20 日,欧委会为了协助申诉方举证,发布了《为贸易防御目的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中存在严重扭曲的工作人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分析了中国土地、资本、原材料、劳动力、能源等生产要素,认定中国经济(钢铁、铝、化工和陶瓷行业)存在严重市场扭曲,对于和中国相关的案件,申诉方提交立案或复审申请时,在申请书中可以直接列举报告中的信息,指控中国国内价格及成本不适合用于特定正常价值,从而减轻申诉方举证责任。

三、辽宁紫光成功应诉欧盟热轧钢板桩反倾销案

(一)案件介绍

1.原审立案

2018 年4 月10 日,欧洲钢铁工业联盟代表欧盟热轧钢板桩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桩,提起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涉案产品的编码为7301100010。2018 年5 月24 日,欧盟根据欧洲钢铁工业联盟的申请,对华热轧钢板桩发起了反倾销诉讼调查。这是自公布《欧盟反倾销条例》之后,欧盟对华发起的首例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7 年4 月1 日至2018 年3月31 日。损害分析期为2015 年1 月1 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欧盟委员会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 个月内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初裁。[1]辽宁紫竹集团是该案的中国地区唯一的应诉企业。

2.原审初裁

2019 年2 月22 日,欧盟发布了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初步裁定,辽宁紫竹集团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3.终止调查

2019 年7 月4 日,欧委会发布了终裁裁定:由于申请方的撤诉,欧委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桩(Hot-rolled Steel Sheet Piles)的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欧盟提出反倾销新方法之后,首次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极具代表性。如果欧委会的裁决方法对中国不利,本案将成为欧盟后续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先例,会对以后的案件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案应诉历程举步维艰,首先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及实体规则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尚无先例可循,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其次欧委会对待本案的态度也极其严苛和慎重。最后辽宁紫竹集团是一家民营企业,作为本案唯一的应诉企业,在接到欧盟起诉后,辽宁紫竹集团积极应诉,第一时间组建专业的中、欧律师团队、聘请优秀的经济学家积极开展无损害抗辩应诉工作。生产成本是能否构成反倾销的关键要素,因此紫竹集团旗下五家公司,数百名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在短短4 个月的时间里,汇总出共二十余册,合计达一万余页的与生产成本相关的证明材料。从2018 年6 月25 日至10月1 日期间提交了多次替代国抗辩,完成并提交了反倾销问卷、两次补充问卷,2018 年10 月,欧盟委员会四名调查官员来到了鞍山对辽宁紫竹集团进行了为期10 天的实地核查,集团上下全力配合、积极应对。2018 年12 月22 日至2019 年2 月20 日期间,辽宁紫竹集团及律师团队针对欧委会的实地核查报告发表评论意见并申请召开了听证会。此外,除了积极向欧委会递交反倾销问卷并接待实地核查外,中、欧律师团队组织客户在替代国抗辩和联合欧盟国内进口商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与此同时辽宁紫竹集团也积极应诉、全力配合。经过长达一年两个月的努力,辽宁紫竹集团在本案获胜,既守住了我国Z 型热轧钢板桩对欧盟出口的市场份额,维护了合法权益,又为中国民企独立应战国际反倾销诉讼树立了榜样。

四、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新方法的策略

(一)政府层面

1.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合法利益

2016 年11 月9 日,欧委会提出了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提案,其内容涉及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替代原立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在反倾销调查时,将对商品进口国的国内市场状况进行测评,而不再使用“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标准来划分商品进口国。根据测评结果,一旦认定该国出口产品价格存在“严重扭曲”,欧盟将会参照“与该出口国具有类似发展水平的恰当代表性国家”代替原进口国国内价格来确定进口商品价格,从而计算倾销幅度。此种做法只是新瓶装旧酒,本质还是继续维持“替代国”的做法。这种新”替代国”做法已经成为了中国出口企业在应对欧盟反倾销时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严重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中国在2016 年12月12 日,就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替代国”计算方法,向世贸组织申请启动争端解决程序(DS516 案)。

2.通过外交战略,努力促进更广泛的认可

从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在反倾销问题上,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不统一。这是中国争取实现外交突破的重点,中国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与欧盟内部友好互信国家的合作,积极发展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签署自贸协定;另一方面,还应积极推进建设中欧自由贸易区,促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欧盟各国承认。

3.提高国内市场化水平,理性应对反倾销的风险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的、披着合法外衣的贸易保护手段。各国都会采取反倾销来应对国外倾销,保护本国产业,维护本国利益。我们只有不断完善自己,加强国内市场化建设,深化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产业优化与升级、突破市场化改革瓶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从内部避免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

4.全力配合回答欧委会发出的政府问卷,积极帮助企业应诉

在实践中,反倾销新方法带来了一些变化:为了获得调查“市场严重扭曲”所必需的信息,欧委会向中国政府发放了调查问卷。欧委会可能在问卷中要求中国政府提供涉案产业和原材料的海量数据和信息。如果中方对相关问题的答复不完整或者数据提供不全,欧委会将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来得出中国存在“市场严重扭曲”的肯定性调查结论。因此,中国政府要全力配合回答欧委会发出的政府问卷,积极帮助企业应诉。另外我国政府要加强对遭到或可能遭到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应诉,如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明确的用户友好型指南以及特别重要的保密规则等。

(二)行业协会层面

行业协会是由同类企业组成的集合体,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在反倾销应诉中,行业协会占据重要地位,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及时传递信息,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其次,行业协会可以充分调动、整合整个行业的资源,为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指导与帮助,从而克服单个企业势单力薄的不足。另外,在欧盟反倾销新方法中,欧盟也认定我国的行业存在严重扭曲,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必须积极应对欧盟的挑战。

(三)出口企业层面

1.积极主动应诉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国出口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时,由于缺乏诉讼经验,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因此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往往选择不应诉,不应诉的后果直接导致败诉,败诉的结果就是企业要面临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甚至失去原有的市场。在辽宁紫光成功应诉欧盟热轧钢板桩反倾销案中,辽宁紫光集团接到起诉后,积极应诉。经过一年两个月的努力,最终获胜。

2.利用欧盟法院的司法复议机制主动出击

尽管欧盟认定我国存在严重扭曲,但是欧盟仍赋予我国出口企业权利,用以证明其自身的出口价格或成本不存在扭曲。因此,出口企业要想规避可能存在的反倾销法律风险,就要组建完备的法务部门。当出口企业遭遇欧盟反倾销新规时,要及时与政府、行业协会沟通,了解并掌握欧盟反倾销新规,寻求政府、行业协会的支持与帮助。最后,在无法改变欧盟严重扭曲结论的情况下,应诉企业还能利用欧盟法院的司法复议机制,寻求欧盟法院的司法复议。欧盟法院会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从程序方面进行审查即审查调查过程是否满足程序性要求,是否准确陈述和评估了涉案措施所依据的事实,调查当局权力使用是否恰当。相比实体审查请求而言,程序审查请求更加容易获得欧盟认可,例如,在2017 年6 月1 日,我国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欧委会没有向公司提供必要信息的主张,从程序上得到了欧盟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提醒我国出口企业要主动出击,利用欧盟法院的司法复议机制,不仅要从实体上而且还要从程序上进行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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