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的着力点及对策建议

2021-11-22 01:14
北方经贸 2021年3期
关键词:众筹小微信用

(沈阳工程学院,沈阳110136)

2018 年6 月25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从再贴现、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增值税优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等方面解决小微企业贷款困难。

在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协作下,小微企业融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据,2017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为1 168 151 亿元,比2016 年增加151 272 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末,沈阳市小微企业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 886.2 亿元,同比增加122.6 亿元,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30%左右。但是,融资仍然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症结。

一、助力小微企业融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如何平衡向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相对于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受到资金规模、购销渠道等限制,经营风险较高。商业银行为了规避坏账,不愿向小微企业放贷。

利率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可能性。银行权衡放贷风险和收益水平,以较高的利率向小微企业放贷。但是,这种较高利率的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使小微企业望而却步。

欲使商业银行承担较高的小微企业放贷风险,只有给予商业银行一系列金融、财政优惠政策,从而平衡放贷风险。

(二)如何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财产担保

如果小微企业能够提供贷款的抵押财产,那么可以直接打消商业银行的放贷顾虑。单个小微企业的财产担保实力较弱,可以考虑组建小微企业融资联合体。

联合融资的特点是“共同提供担保、独立使用资金、共同承担责任”。联合融资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独立性,必须在保护企业经营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发挥联合体的“互助、互审、互监”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实质意义的融资联合体,而非形式意义的融资联合体。

(三)如何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非财产担保

单个小微企业受到经济实力的限制,普遍不具备财产担保的贷款条件。

信用担保是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出路。信用担保可以分为第三人信用担保和债务人信用担保。目前,商业银行乐于接受政府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然而,政府担保既不符合财政的公共属性,也容易造成融资风险向财政风险转移,不是理想的融资担保形式。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才是可持续的第三人信用担保形式。

此外,还要探索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方式。小微企业的信用并非仅仅来源于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围绕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动构建多方位的信用体系,可以为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担保创造条件。

(四)如何展示小微企业融资的全面信息

小微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较小,缺少向资金持有者展示自身信用和经营优势的机会,造成了资金持有者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

目前,互联网领域的众筹平台能够向社会公众推荐融资项目。但是,这种平台容纳的信息较少,尤其不能容纳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信息,如投资者个人经历、企业纳税信息、企业社保信息等。虽然这些信息不是与融资项目直接相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持有者的决策。

为了更加全面、及时地提供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需要建设更加系统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尽可能实现信息一站式获取。

二、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以定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激励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放贷

根据中央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投放资金指标(包括贷款规模、结构和质量),对商业银行的业绩进行量化考核。凡是完成上述指标的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享受定向货币政策和定向财政政策的支持。

1.定向再贷款、定向再贴现、定向常备借贷便利

商业银行完成了年度内向小微企业资金投放的指标以后,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时,可以享受较宽松的条件和优惠利率,从而降低商业银行向央行融资的成本。商业银行从央行获得优惠的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后,应当以该笔资金继续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持续发挥定向货币政策的效用。

2.定向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完成了年度内向小微企业资金投放的指标以后,中央银行可以适度降低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通过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增强了放贷能力,这部分资金应当定向用于向小微企业放贷。

3.定向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完成了年度内向小微企业资金投放的指标以后,可以享受发行金融债券的优惠条件,从而便利商业银行筹集资金。发行定向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向小微企业放贷。

4.税收优惠

目前,财政部已经放宽了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放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条件。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完成了年度内向小微企业投放资金的指标,还应当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放贷的利息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或者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放贷的利息收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开发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新品种

因为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所以难以凭借经济实力建立企业信用。尤其是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能力,更加难以建立经济实力的信用。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申请贷款的信用基础可以突破盈利能力的限制,构建多方位的信用体系。

小微企业的投资者或主要经营者个人信用、小微企业纳税信用、小微企业社保信用、历次贷款偿还信用、业务合同履行信用等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企业的经营信用。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上述信用状况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的成功率,而且可以激励小微企业守法、守信经营,形成良性的融资循环。

(三)规范小微企业联合融资的主体条件和权利义务

在联合融资方式下,小微企业共同提供担保财产;根据提供担保财产的比例,分配各个小微企业获得的融资份额;小微企业独立使用资金;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联合体内的小微企业承担共同担保责任,所以彼此应当较为了解,从而判断联合融资的风险,互相监督资金使用,互相督促偿付本息,或者通过企业间短期拆借保障每个企业的清偿能力。研究建议产业集群内的小微企业组成融资联合体。这些小微企业可以是处于同一产业链条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上下游环节的经营者。它们地缘相近,经营范围关联度高,彼此了解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信用状况、经营前景等,形成了一个联合融资主体资格审查圈。

除了同一产业集群内的小微企业,其他小微企业也可以组建融资联合体。如若干小微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彼此了解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即使经营范围不同,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也可以组建融资联合体。

(四)规范小微企业私募股权众筹

区分私募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是发挥民间融资的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区分私募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要从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个方面入手。

1.区分私募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主观要素

第一,发起人的目的。众筹项目发起人为了实现创业计划而筹集资金,有资金使用详细规划。非法集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没有经营计划。

第二,投资者的目的。众筹项目的投资者一般对众筹项目比较感兴趣,希望通过参与项目实现梦想。非法集资项目的参与人不了解项目,对高额回报存在侥幸心理。

2.区分私募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客观要素

第一,是否公开发行。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另外,众筹平台应当设有投资者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是否公开宣传。在众筹平台发布融资项目是合法的公开信息行为。但是,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者利用公开演讲、公开研讨会、公开座谈会、信息发布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宣传融资项目则属于公开宣传,已经超出了众筹的合法限度。

第三,是否通过众筹平台融资。合法的众筹,应当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众筹平台进行。

第四,是否充分公开信息。众筹项目的各阶段信息均应通过平台向投资者发布,而非法集资并无确切的经营项目,所以无法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

第五,是否设定“锁定期”和退出机制。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获得的股权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这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参与众筹的正当目的。

第六,是否形成“资金池”。“资金池”切断了投资者的资金与众筹项目之间的直接联系,金融风险极高。所以,众筹平台不能以“资金池”的方式利用资金。

第七,是否将资金用于资本业务。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当将资金直接用于创业项目,而非利用资金从事贷款、信托等资本业务。

第八,是否在正常的回报率范围内。众筹的回报率应当在合理的投资回报率范围内,非法集资的回报率远高于银行利息、信托基金收益率。

(五)利用财政资金筹建小微企业公共信息平台

小微企业公共信息平台既是一个融资项目推荐平台,又是一个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从融资项目推荐平台的角度讲,政府的平台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项目准入条件,并且对登陆平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从而增强项目的可信度。

从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角度讲,政府的平台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小微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近年盈利或亏损情况、纳税信用信息、社保信用信息、参加公益活动信息、主要投资者或经营者个人经历信息、成功经营案例、自有知识产权、贷款偿还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非公共信息。公共信息的发布不须征得小微企业的同意,非公共信息的发布应当征得小微企业的同意。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而言,全方位的公示信息,有利于获得融资机会。

(六)围绕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股权投资者可以享受诸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低税率、加计扣除、减计收入、所得抵免等。

除此以外,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企业也应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为了繁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市场,融资担保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该笔经营应当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减计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结语

突破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政策应当具有专属性,即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完善政策,使政策效果直接作用于小微企业融资。从贷款角度讲,利率市场化并不能明显增加小微企业的贷款机会。欲发挥银行贷款的作用,关键是央行和财政部门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开发小微企业专属信用贷款品种,以及组建小微企业融资联合体。从直接融资的角度讲,“新三板”上市条件趋高,众多小微企业难以企及。当前,亟需规范私募股权众筹,使众筹成为小微企业灵活、便利的融资渠道,实现“以灵散的小笔投资成就小规模创业”的愿望。从融资担保的角度讲,财政资金应当逐步退出融资担保市场,转而激发融资担保企业为小微企业担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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