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问题分析与建议

2022-06-23 09:31戚发勇王玮祺倪成丽
航海教育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学时风电设施

戚发勇,王玮祺,倪成丽

(1.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训练与工程实践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6;2.营口海事局 指挥中心,辽宁 营口 115000)

一、引言

随着海洋技术的突破和市场需求的带动,海洋新兴产业实现了飞跃式发展,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今天的海洋工程产业已发展到相当大的体量,涉及油气、风电等多个领域,对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入。[1]

海上工程产业离不开海上设施。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2]。海上设施远离大陆,作业环境复杂恶劣,作业危害因素多,作业空间狭小[3];海上设施上的设施设备比较集中,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经常面临各种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事故,产生的危害大又很难及时获得外界的救援,这都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应急应变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往返于岸基和海上设施时,目前主要使用直升机和近海供应船两种方式。但直升机易受气象、最大作业距离和军事管控等因素的影响,而近海供应船相对安全、方便、经济[4],并能在载运人员的同时兼顾货物运输,所以相关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近海供应船作为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往返海上设施的交通工具。无论是乘坐直升机还是近海供应船,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风险集中在近海供应及辅助作业过程中[5],这也要求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首次将海上设施的工作人员纳入海上交通安全专业教育培训的范围,更全面地覆盖了海上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21年12月15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6],这是国内第一个针对所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海上交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这两项工作填补了我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交通安全培训的海事监管空白。

2021年12月,笔者承担了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教材中“基本培训”部分的主编工作。长期以来国内相关法规与标准还不够完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标准尚不统一,国内关于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交通安全培训的文献也很少,笔者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研究海上设施培训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规定及国内外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并进行了综合的比较研究,梳理了《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及其附件2——《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大纲》(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目前存在的问题,比如培训对象没有适当分类、没有包含其他应进行的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不合理、持有海船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免予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要求不妥、大纲内容和学时不匹配、海上设施保安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培训内容一刀切、部分内容超过管辖责权,等等。本文结合教学与实际工作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国际上的相关要求和做法

(一)STCW公约的要求

涉及海上交通安全培训的国际公约主要是STCW公约,但STCW公约仅在第B-V/d节涉及海上平台。该节“关于对《STCW公约》规定适用于海上移动平台(MOUs)的指导”[7]对海上移动平台海上安全培训提出了指导建议,明确在海上移动平台(无论是否自推进式)上的所有专业人员应接受符合IMO相关建议的适当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要求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建议。另外,此建议只是针对“海上移动平台”。

(二)IMO关于海上移动装置人员培训和认证的建议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了第A.1079(28)号决议《关于海上移动平台(MOU)人员培训和认证的建议》(以下简称《MOU培训建议》)。[8]该建议提供了海上移动平台培训的国际标准,对于确保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MOU培训建议》也明确,其规定并不妨碍沿海国根据国际法制定本国的MOU人员的培训、资格和认证规定的权利。

1.海上设施人员分类

《MOU培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将海上设施人员分为4类:

(1)A类:访客和非正常分配任务的特殊人员,他们在海上设施的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天,并且没有与海上设施的正常运作相关的任务。

(2)B类:对他人的安全、保障和生存没有指定责任的特殊人员。

(3)C类:对他人的安全、保障和生存负有指定责任的定期分配任务的特殊人员。

(4)D类:船员。

2.海上设施人员培训

(1)A类人员安全上岗培训建议

根据《MOU培训建议》,A类人员应根据既定的公司政策在首次参加MOU时接受安全上岗培训或指导,并按公司的规定定期重复参加培训。

(2)B、C、D类人员熟悉培训建议

所有B、C和D类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在被分配到与海上设施的正常运作相关的职责之前,应接受海上设施指导、熟悉培训或足够的个人求生技能、保安和工作场所安全方面的信息和指导。《MOU培训建议》对这类安全熟悉培训、信息或指导提出了8条能力标准,同时建议工作人员应每隔不超过5年参加一次安全熟悉培训。

(3)B、C、D类人员基本培训建议

在被分配到与MOU的正常运作相关的职责之前,所有B、C和D类人员应接受个人求生技能、防火与灭火、基本急救、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以及保安意识培训。《MOU培训建议》要求,在工作人员前往海上设施之前,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向工作人员提供此类培训;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持有“培训合格证”(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COP)或提供在过去5年内接受过专业培训或指导的文件证据。《MOU培训建议》中表5.5.1至表5.5.6列出了相应的最低能力标准。《MOU培训建议》培训内容基本符合STCW公约的要求,其中“保安意识”和“基本急救”完全与STCW公约相同,“个人求生技能”和“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比STCW公约略有删减。

(4)C、D类人员专业培训建议

应向C类和D类人员提供与应变部署表上分配的个人职责相适应的专门培训。这些培训包括STCW规则中规定的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快速救助艇除外)、快速救助艇、高级消防、精通急救、船舶医护及保安职责培训;对于配备直升机甲板的MOU,指定的直升机着陆官(HLO)应完成经认证的HLO课程;对于配备动态定位系统的MOU,动态定位操作员(DPO)应获得认可或要求的适当的培训和经验。同样建议应根据需要持有COP或提供在过去5年内接受过专业培训或指导的文件证据。

(三)全球海洋石油工业培训组织(OPITO)培训标准

OPITO作为一家专业的全球海洋石油工业培训组织,为全球石油天然气行业提供标准化的课程培训服务,该组织的“使用压缩空气应急呼吸系统(CA-EBS)的基本海上安全入职应急培训(BOSIET)”标准中包括四个单元(见表1),并对每个培训要素提出了具体的指导。[9]其中第二单元模块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带压缩空气紧急呼吸系统(CA-EBS)的直升机水下逃生训练(HUET)”进行。此外,OPITO还提供了“使用压缩空气应急呼吸系统(CA-EBS)的进一步海上应急培训(FOET)”标准,再次验证学员的海上应急培训,每4年进行一次。

表1 OPITO培训标准单元划分和学时

与IMO《MOU培训建议》相比较,OPITO提供的标准在培训内容上增加了“直升机安全和逃生”,没有包含“保安意识”,其具体内容也要简单很多,其培训内容更注重实用性而不是系统性。

(四)全球风能组织GWO-BST培训标准

全球风能组织(Global Wind Organization,GWO)是由风电运营商和制造商发起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在风电行业中,BST(Basic Safety Training,基本安全培训)和BTT(Basic Technical Training,基本技术培训)课程模块内容受到了广泛认可。[10]

GWO-BST培训标准由6个模块组成(见表2),除了急救、人工搬运、消防意识、高空作业和海上生存5个模块,标准还提供了“高空作业与人工搬运相结合”的模块,以替代“人工搬运”和“高空作业”两个独立模块,在提供组合课程的情况下,学员将获得“人工搬运”和“高空作业”两份培训记录。GWO-BST培训标准对于陆地和海上都适用,标准明确“在海上环境中工作,学员应完成额外的GWO海上生存培训”。GWO-BST培训标准没有对目标群体进行分类,但明确“根据BST标准的一个或多个模块进行培训可以减轻已识别的风险”。BST培训证书有效期是24个月,证书和培训记录应在给定有效期结束前更新,如果证书或培训记录过期,学员必须参加完整的基本安全培训模块以获得新的培训记录。

表2 GWO-BST培训标准模块划分和学时

与IMO《MOU培训建议》和OPITO标准相比较,GWO-BST培训标准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增加了“人工搬运”内容,强化了“高空作业”内容,“保安意识”和“直升机安全和逃生”没有纳入培训,GWO-BST培训标准“急救”和“海上生存”学时比OPITO标准多一倍,而“消防意识”和“海上生存”两项内容和OPITO标准类似,但也要比《MOU培训建议》简单。

三、国内的相关要求和做法

国内海上设施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急管理部等多个部门,其上位法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除拖航外,我国海上设施的海事监管被规避或淡化。[11]国内关于海上设施安全的培训主要是海上石油设施安全培训和海上风电行业的安全培训,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相对起步比较早,相关文件规定也比较齐全。国内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海上风电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还不够完善。[12-13]

(一)海上石油设施作业人员培训

1.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要求

2009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并于2013年和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该细则规定,出海人员必须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细则明确了不同类型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学时和再培训周期(见表3)。[14]

表3 不同类型人员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的内容、学时和再培训周期

此外,细则明确: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的现场安全教育;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

2.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为规范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SY/T 6608—2020)。该标准于1998年制定(SY/T 6341—1998),并于2004年和2013年得到修订(SY/T 6608—2004和SY 6608—2013)。该标准明确,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包括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5项内容。该标准明确了不同培训对象的划分标准:[15]

(1)长期出海人员:每次在海上作业≥15天,或年内累计在海上作业≥30天,负责海洋石油设施管理、操作、维修等人员。

(2)短期出海人员:每次在海上作业5~15天(含5天),或年内累计在海上作业10~30天(含10天)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

(3)临时出海人员:每次出海在5天以下或者年累计10天以下的人员。

该标准“附录A课程大纲与课程设置”A.1列出了不同培训对象安全培训课程时长,A.2列出了具体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及各部分学时分配。

该标准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制定,所以课程内容、课程时长、培训对象分类都遵循《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的规定或在其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与OPITO标准相比较,该标准增加了8个学时的救生艇筏操纵,其他单元模块相同,但学时几乎是OPITO标准的两倍,内容也比OPITO标准复杂详细,与《MOU培训建议》的内容更相近。

(二)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培训

因为国家层面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培训相关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完善,此前只有部分直属海事局制定了本辖区的管理规定,国内各海上风电企业员工参加的海上安全方面的培训,大多为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课程和应急管理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要求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课程[16]。目前国内海上风电安全培训主要接受全球风能组织GWO授权的BST和BTT培训资质认证并按其标准开展。

1.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上风电作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求

自2019年10月起,连云港海事局、河北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和福建海事局陆续发布了本辖区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出海人员都按照船员、日常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或经常性出海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进行分类和管理。日常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指在风电施工、运维期提供一般性服务的长期劳务人员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指除船员、日常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以外,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务临时性出海的技术、管理、服务等人员。日常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或经常性出海人员)应当经过海上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临时性出海人员应当进行出海前安全教育,通过阅读资料、观看视频等手段提前了解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不同的是各海事局对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的天数或次数解释有差别[17-20],而且都与行业标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不同。

2.国家标准——海上风电场运行维护规程

《海上风电场运行维护规程》(GB/T 32128—2015)中规定,风电场工作人员应经过海上风电工程安全培训并获得证书,熟练掌握风电设备安全操作和紧急处置、逃生技能;熟练掌握海上求生、海上救援、船舶救生、海上平台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触电现场急救及直升机救援方法等方面的相关技能。[21]上岗员工应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四小证”)。该标准仅有上述少量内容涉及海上风电安全培训。

3.海上风电安全培训

目前国内的福建海上风电运维服务有限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风电培训中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南通风电培训中心、联合动力北京国电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风电技术培训中心——思达风能学院、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等多家公司和培训机构,获全球风能组织GWO授权认证的证书。因此国内海上风电培训机构海上风电安全培训课程基本上遵循GWO-BST标准开展,国内某风电培训机构“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安全专项能力培训”与GWO-BST标准培训内容和学时比较见表4。

表4 国内某风电培训机构与GWO-BST标准培训内容和学时比较

从表4可以看出,目前国内海上风电培训无论是模块设置,还是具体培训内容,都和GWO-BST标准基本相同,培训时间比GWO-BST标准多一些。

(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包括五章:总则、一般规定、培训和发证、监督管理、附则,并附有4个附件。《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明确了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构、培训对象和培训项目、培训机构资质和设施设备标准、培训合格证明的发放和再有效、补差培训和免培条件、具体的培训内容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国首次将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纳入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专业教育培训的范围。

附件2——《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的“基本培训”部分包括法规及安全作业、救生和消防三部分。其中“法规及安全作业”部分包括法规、安全应急程序、安全作业方法、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海上设施保安、个人综合素养;“救生”部分包括海上求生、直升机营救及遇险水下求生、海上人员转移、基本急救;“消防”部分包括防火常识、扑灭火灾。从培训内容上看,大纲中的“培训要求”部分基本遵循了STCW公约的要求,《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基本培训”除“救生艇筏操纵”外,基本上覆盖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和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安全专项能力培训的内容。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

1.培训对象分类的问题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没有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对象进行分类。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MOU培训建议》依据出海时间和承担职责的不同将海上设施人员分为A、B、C、D四类;GWO-BST培训标准没有对培训目标群体进行分类,但也将培训内容划分模块并区分陆地培训和海上培训;《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和行业标准《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根据出海时间将出海人员分为长期出海、短期出海和临时出海三类;各直属海事局发布的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出海人员分为船员、经常性出海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三类。

考虑实际情况,部分临时性出海人员不应该也强制接受全部40学时的“基本培训”,建议在《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中加以区别。当然,也应该对临时性出海人员的定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此外,对培训对象进行合理地分类,有利于因材施教。海上设施种类很多,设施上设备不同、操作各异,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技能要求也存在差异。因此,合理划分培训对象,根据需要选择对应模块学习,才更有利于有的放矢提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培训项目的问题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仅规定了“基本培训”和“专业培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实际上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根据设施上配备的不同设备以及承担的不同职责,参加不同的培训。

《MOU培训建议》建议C类人员除完成熟悉培训和基本培训外,还应完成应变部署表上分配的个人职责相适应的专门培训,包括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快速救助艇、高级消防、精通急救、船舶医护、保安职责、HLO及DPO等。国标《海上风电场运行维护规程》和行业标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也都包括了“救生艇筏操纵”培训。

建议在《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中,根据海上设施上配备的不同设备以及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承担的不同职责,明确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权限范围内的相应培训项目。

3.培训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问题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中明确,“基本培训”的培训合格证明长期有效,“专业培训”的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为5年。

《MOU培训建议》建议每隔不超过5年提供一次安全熟悉培训,对于基本培训建议应根据需要持有COP或提供在过去5年内接受过专业培训或指导的文件证据。OPITO的FOET培训规定每4年进行一次。GWO-BST证书有效期是2年。STCW公约要求,船员对所持有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中“基本安全”的“个人求生技能”“防火与灭火”“救生艇筏、救助艇”“快速救助艇”“高级消防”每5年应提供保持了相应适任能力的证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长期出海、短期出海和临时出海人员的再培训周期分别为每5年、3年和1年。综上可以看出,不论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还是实际操作,都对基本安全培训证书或证明作出了有效期的规定。

STCW公约要求每5年更新相关证书,原因是“技能衰退”这一现象会影响所有人,曾经获得但很少应用的技能会逐渐衰退或失去。然而,与消防和海上生存有关的技能被认为非常重要,“技能衰退”不可以被忽视,人员需定期通过知识更新重新获得或增强相关技能以保持适任能力。此外,随着航海科技的发展,海上求生和消防相关设备及人员所需的技能有了变化和更新,完成了这些培训的人员需要更新相关知识和技能。[22]

因此,建议参考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要求,将基本培训的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改为5年,但证书再有效的方式可以灵活操作。

4.补差培训问题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明确,“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证明,符合《培训大纲》要求或经过补差培训后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单位可为其出具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明》”,“持有海船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相关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的,免予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

笔者认为,上述内容中“持有海船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相关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的,免予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规定值得商榷。虽然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在求生、安全、防火、急救等方面存在相似或相同的内容,但海上设施与船舶毕竟存在较大差异,两者的安全技能培训不能简单等同。且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中未包括《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中的“直升机营救及遇险水下求生”(6学时)的“遇险水下求生”部分和“海上人员转移”(6学时),这两部分内容的学时超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总课时的1/4,在内容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需要系统的学习和训练[23]。

因此,建议持有海船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也应该进行补差培训。

(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

1.内容与学时问题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内容新增“法规”“海上设施保安”“直升机营救及遇险水下求生”和“海上人员转移”,这4项内容共13.5学时,其他内容基本和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Z01)大纲内容相同(见表5)。

表5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与基本安全培训(Z01)大纲比较

从表5来看,不包括新增内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交通安全技能基本培训相当于要在26.5学时内完成86学时的内容,内容和学时不匹配。

从总的学时来看,目前《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与GWO-BST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和《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相比较没有太大的差别,能够满足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需要,为不给海上设施从业者和企业增加更多负担,不建议增加学时。但考虑到可操作性,建议适当简化培训内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不要追求大而全,也不需要追求知识的系统性,应更注重培训的实用性。

2.“海上设施保安”的要求问题

新增的“海上设施保安(1学时)”基本涵盖了海船船员“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12学时)”的绝大部分内容。根据STCW公约,“在船舶营运中作为无指定保安职责的在编人员,在其任职前”应“接受适当的认可的表A-VI/6-1规定的保安意识培训或训练”,“每个被指定履行包括防海盗和防武装抢劫相关活动的保安职责的海员”需要进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MOU培训建议》中建议B、C、D类人员接受“保安意识培训”,C、D类人员才需要接受“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MOU培训建议》的表5.5.6中的“安全意识最低能力标准规范”与STCW公约表A-VI/6-1“保安意识的最低适任标准”的内容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并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对于大部分普通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只需要接受“保安意识培训”即可。因此,建议修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大纲》中“海上设施保安”部分,对于所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降低培训标准,只进行“保安意识培训”,而对于其中部分指定履行相关保安职责的人员增设“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

3.培训内容模块化管理

海上设施种类、海洋环境、配备设备的不同,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技能要求也不同,因此培训内容不应统一使用一个标准。建议借鉴GWO-BST标准,将培训内容模块化管理,培训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对应的模块参加培训。

有的海上设施就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IMO《MOU培训建议》和GWO-BST标准中也并没有包括“直升机安全和逃生”模块,OPITO标准也规定第二单元“直升机安全和逃生”模块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因此可以借鉴《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同样,“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

4.培训专业分工与归属问题

培训内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建议根据专业分工合理确定管理归属。涉及海上设施的生产与作业设施及专用设备方面的内容,应由应急管理部(整合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的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等进行管理;涉及海上设施的主体结构(包括生活楼、甲板舾装、原油外输、直升机设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办法》等进行管理。

比如大纲中“熟悉设备的安全搬运和存放”不属于“海上人员转移”的内容,而是属于海上风电行业生产与作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具有海上风电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海上风电人员上高作业是海上风电行业的一项重要作业,有其本行业独特的、更高的要求。这些内容都不应归属于海上交通安全培训。GWO-BST标准中也将高空作业和人工搬运列为单独的模块进行培训。因此,建议认真梳理大纲,将类似内容设置为单独模块,交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联合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法规和管理办法,分工负责,防止出现管理上的交叉或遗漏。

5.其他方面问题

大纲中其他有待商榷的问题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仅择其要者讨论如下:

(1)“了解规避保安风险的技术”应当是“了解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两句话的含义不同,前者的行为主体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海盗和武装抢劫分子。STCW公约原文为“Knowledge of techniques used to circumvent security measures,including those used by pirates and robbers”,其中“measures”应译为“措施”,正式出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将其翻译为“了解用于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包括海盗和武装抢劫分子使用的技术”。

(2)“熟悉船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应改为“熟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因为大纲的培训对象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而不是船员。

(3)“了解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没有必要单列。敬业精神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最普通的要求,敬业精神作为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24],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同时又是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25],敬业精神是职业道德灵魂的必然要求[26],因此应该涵盖在职业道德中。

(4)“掌握救生设备的种类与配备标准(艇、筏、衣、浮具、求生信号、通信设备、抛绳设备及属具)”的规定中的“浮具”建议删除。救生浮具是指可支持额定人员在水中漂浮待救的救生器具[27],包括睡垫式、枕头式、座垫式三种[28],在内河船舶上有配备。但查阅《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浮式储存和再气化装置法定检验暂行规则》《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海上固定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浅海固定平台建造与检验规范》《海上风机作业平台指南》《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入级规范》《海底管道系统规范》和《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等十余份文件,均没有关于“浮具”的配备要求,在SOLAS公约和LSA规则中也无“浮具”相关要求,因此建议此处删除“浮具”。此外,建议根据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增加救助艇、快速撤离系统、救生服和抗暴露服,并将“通信设备”改为“无线电救生设备”。

(5)大纲多处存在内容前后重复问题。如:“(二)安全应急程序”中的“培训及演习的价值”与“(一)海上个人求生”中的“培训和演习的价值”重复;“了解常见的应急种类、程序和行动”中的“溢油应急”与“(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中的“了解防污染应急基本程序”存在重复;“人员落水应急”与“(三)海上人员转移”中的“人员落水应急程序”重复;“逃生路线”与“(一)防火常识”中的“了解海上设施及近海供应船灭火器具的位置和应急逃生路线”存在重复;“(三)海上人员转移”中的“2.掌握船舶与海上设施间的人员安全转移”与“3.掌握船舶之间、船舶与码头之间、船舶与海上设施之间的安全转移”存在重复。

五、结语

《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为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制定了统一的标准,结束了此前培训管理各自为政、培训标准不统一、培训发证机构不统一的管理乱象,有利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全体海上从业人员的法律行为,形成新业态下整体海上安全观。本文系统梳理了海上设施安全培训相关公约、法规和国内外的培训情况,旨在为相关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提供参考,以促进海上设施培训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形成超越部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培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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