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特点和体系

2022-11-18 17:31彭文华
关键词:中共党员范畴公职人员

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引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从严治党、高压反腐,国家大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监察官法》时强调,《监察官法》制度就是要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质上就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化、法治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出台《监察法》《监察官法》等,使得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加大了对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力度,在国家层面上创建纪检监察学的条件基本成熟。202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学位办便字20211202号)的附件1,即《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在“法学门类”下增设“纪检监察学”(0308),与法学、政治学等并列。同年,教育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将“纪检监察学”正式作为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学位授予门类为“法学”。与此同时,内蒙古大学申报的“纪检监察”(专业代码030108TK,法学)获批新增本科专业,成为全国首个设置该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在此背景下,确立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厘清其基本特点,打造符合新时代国家法治建设需要的纪检监察学体系,成为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重要课题。

一、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范畴

基本范畴是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某一学科的基本范畴,在该学科研究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纪检监察学正是通过其研究范畴以及不同研究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准确反映出内部构造及特征,为打造自身学科体系奠定基础。

(一)有关纪检监察学研究范畴的观点及评析

关于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范畴,学者从不同研究立场和视野提出不同看法。一是纪检监察学基本形成了既与政治学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又有别于政治学现有二级学科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其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腐败与反腐败、廉政和监督三个方面[1]。二是纪检监察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系执政、纪律与监督[2]。三是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有三对并存的基本范畴,即规范至上与结果导向、纪委主体与民主参与及纪检监察与廉政建设[3]。

第一种观点将反腐败、廉政和监督作为纪检监察学的基本领域,至少在目前看来并不全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廉政及纪检监察的要求明显不同于以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从严治党的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时代的纪检监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目前纪检监察学所涉范畴并非反腐败、廉政以及监督所能概括。第二种观点中“执政”“纪律”与“反腐败”“廉政”有所不同。廉政是执政的最基本要求,但执政在内涵上并不限于廉政,较之廉政有着更高要求,其重要表现形式是善治。善治被认为是治理改革的首要目标[4]。新时代我国“善治”的含义有了新的发展,其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另外,执政、纪律与监督并没有完全涵盖我国纪检监察学的研究领域。例如,十八大后随着职务犯罪的预防、侦查权限等划归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监察法》的颁行等,使得现有“监察”在内容和要求上不同于过往。第三种观点提出的三对基本范畴在内容上没有问题,但从学科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出发,这样的理解仍存在提升空间。例如,“纪检监察与廉政建设”应当包含基本要求和行使方式,换言之,这对范畴与其他两对范畴存在包容关系。总之,如此划分缺乏依据和标准,难以体现纪检监察学的功能和特点。

(二)新时代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范畴

从1993年纪检部门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到2016年纪检、监察和反贪三部门合为一体,我国完成了纪检监察模式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传统纪检监察体制、职权内容及运行方式、犯罪调查模式等产生重大转变”[5]。纪检、监察以及刑事规制的一体化丰富了纪检监察学的内涵。从不同角度划分,纪检监察学具有不同的研究范畴和类别。

1.以规制对象为标准,可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范畴划分为党纪与国法。党纪又称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与党的纪律检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制约束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国法主要包括《公务员法》《监察法》以及规定职务犯罪的《刑法》等,规制约束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准公职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在党纪与国法自身体系内,还存在效能、地位差异。例如,党纪中居于统领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则居于次级地位。国法中,《宪法》是根本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均要以根本法为依据。

2.以规范功能为标准,可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范畴划分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是指有关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刑法》等。程序性规范是指实现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的程序性规定,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刑事诉讼法》等。《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不同于传统刑事法规范、民事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三者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通常是分开的)。这可能是国家以“监察”代替“行政监察”的原因之一,表明《监察法》等在性质上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具体内容上,纪检监察规范并不规定参与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是单方面规定监察主体的权属和职责,具有权力导向性,突出特点是治党治吏之“治”,显然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侧重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3.以责任性质为标准,可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范畴划分为违纪责任、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违纪中的“纪”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员触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需要承担违纪责任;公职人员触犯《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则应承担违法责任;公职人员触犯《刑法》构成职务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不同责任体现的社会危害性来看,由于违纪要求相对较高,故而社会危害性要求较低,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中共党员的违纪行为;违法行为次之,主要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轻微危害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性质也最严重。对作为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而言,违纪、违法和犯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即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往往是违纪行为。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与监察在形式上实现了一体化,即纪检与监察相互融合,“‘互相融合’的内涵在于规范层面和政法实践的内外和谐”[6]。然而,要在内容以及具体运用上实现真正的相互融合还需时日。值得庆幸的是,由于被正式纳入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纪检监察学独成体系,其基本范畴基本定型。这对深入认识纪检监察学不同研究范畴的基本概念、基本环节及之间的普遍联系,了解纪检监察学的内部构造及特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促使纪检与监察在形式与内容上实现真正一体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纪检监察学的属性与特点

学科属性决定学科特点。关于纪检监察学的属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业已明确。但对于纪检监察学的特点,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理解。总体而言,新时代纪检监察学有其不同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公安学等的独特性。

(一)纪检监察学属性

关于纪检监察学的属性,学者从不同立场和视角出发,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两种对立观点:一是纪检监察学不属于独立学科。如有学者将纪检监察学定位为政治学,认为“从学科知识体系的承接性、关联性和现实针对性来讲,在一定时期内,把监督学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学科是科学合理的,既符合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律,也便于政治学学科研究的深化拓展和监督学学科建设的构建完善”[1]。二是纪检监察学属于独立学科。如有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综合地研究从严治党的观点是一种核心统领观,能够把有关廉政问题的学科统领起来设立一级学科……”[7]这种观点,主要考虑到纪检监察学针对的是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而公共权力与腐败问题属于政治学研究范畴。“西方政治学关于腐败产生的逻辑可以简化为:公共权力=腐败,当公共权力成为社会的必需时,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寄生的),因而要做的是如何减少腐败。”[8]但现代政治学领域的公共权力治理和反腐败建立在制度建设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提出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之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即使从反腐败或廉政角度来看,将纪检监察学置于政治学中也不合适。制度建设核心在于规范化、法治化,这意味着法治在反腐败或廉政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因此,从反腐败或廉政角度看,将纪检监察学置于政治学中并不恰当。

一般来说,学科是否独立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是否为学科”;二是“学科是否独立”,即学科是否具有独立性[9]。就我国现行纪检监察体制机制而言,纪检监察学是一门学科并且能够作为独立学科。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而将纪检监察学作为与政治学、法学并列的一级学科,更有利于纪检监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纪检监察学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一般来说,某一学科的确立以特定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行为及其背后所体现的特殊关系即成为该学科的独特之处。例如,政治学是以研究政治行为及与之相关的政治体制、政治关联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学科,刑法学则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纪检监察学的研究重点不在于行为及其关系本身,而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主体身份决定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例如,党内法规约束的对象是中共党员,《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约束的对象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规制的是具有特殊身份或职务的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具有清晰的类型化特征,但若以特定行为来描述,显然难以全面概括,如违纪、违法就不具有概括性,只有相对于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才具有现实意义。可见,行为主体具有特殊身份,是纪检监察学不同于政治学、社会学以及刑法学等的主要特征。

2.行为规制的预防性。纪检监察学研究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因此党和国家对其行为要求较高,具有典型的预防性特征。即通过事先督导、稽查、巡视等,对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进行严厉监督,或者通过作风建设、文化教育等,使其保持先进性,以达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这也是纪检监察学不同于刑法、民法、政治学、社会学等的重要特点。如法学对所研究的主体及其行为以“治”为主,即通过追究责任加以惩治,最终实现“防”的目的。纪检监察学则不然,不仅党内法规中有监督条例,而且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本身便是监察法的目的。

3.行为制裁的一体性。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产生的背景、原因复杂多元,这也使得其防范策略必然综合化、系统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对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化体制机制而言,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制裁机制。纪检监察学包含党内法规学、监察法学、刑法学等内容,如何消融内部学科之间的界限,实现制裁一体化,是纪检监察学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如何在纪检监察的一体化框架中解释纪检监察的制度原理、措施、程序、证据、权力规范行使、监察对象权利保障、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等问题,如何消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话语体系、研究思路和观点上的冲突,有待未来研究进一步讨论。”[5]要达到规范权力行使并将之关进笼子的目的,一体化制裁的体制机制无疑最高效、最有力,因此对多种制裁方式及其一体化进行研究,是纪检监察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纪检监察学的体系目标与分类

培养合格的纪检监察学专业人才,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学科体系和课程建设支撑,这使得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实需要的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计划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新时代打造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的目标

所谓学科体系,是指由学科内部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10]。学科体系的内在要素通常由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及其之间的联络与关系组成。尽管学科体系由不同分支学科构成,但各分支学科之间在知识结构上具有整体性特征。不同分支学科的要素之间存在普遍联系,形成有机统一整体。任何学科在结构上都有其独特性,这是由与该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有关联的事实、概念、理念以及依据等共同体现出来的。

新时代打造纪检监察学体系的主要目标包括:一是具有中国特色。2016年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纪检监察学体系是我国独有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纪检监察学被纳入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目录中,其学科体系构建必须立足于“法学”这一特色。二是从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现实状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能解决新时代中共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现实问题的理论体系。

(二)学界有关纪检监察学体系的论述

在纪检监察学出现之前,有关纪律检查、公职人员的监督等始终被归入廉政学范畴。关于廉政学体系,有学者认为内含四部分内容:一是国家廉政体系的制度体系;二是国家廉政体系的规则和实践体系;三是国家廉政体系的目标体系;四是国家廉政体系的社会价值和公共意识[11]。纪检监察学确立后,有学者提出其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础论,即关于纪检监察的基础理论;二是本体论,即关于纪检监察的本体理论,如纪检监察的性质、体制、原则及程序等;三是应用论,即关于纪检监察实际运用的理论[7]。如2013年云南师范大学与云南省纪委、原监察厅合作设立云南纪检监察学院,开办法学专业纪检监察方向,在法学课程基础上开设监督学、纪检监察概论、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纪检监察实务、廉政文化概论、法务会计等课程[12]。中国政法大学计划在2022年试点将纪检监察学设为国家一级学科,下设纪律检查学、监察学、纪检监察理论和廉政学等[5]。内蒙古大学在论证完成全面涵盖专业核心课、方向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体系设置基础上,建设了包括《纪检监察工作概论》在内的13门专业核心课程。在被纳入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背景下,从廉政学角度打造纪检监察学体系,显然未与时俱进。前述观点将纪检监察学分为基础论、本体论和应用论,并未突显其“法学”特色。西安政治学院的纪检监察学因属于军队纪检监察学,故不具有代表性。至于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出的廉政学、纪检监察学、国家监察学、监督学等分支,则大多具有碎片化、零散化特点,立足于各自校情及人才培养需要,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学建设的不同理解和看法,尽管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之处,却不失为有益尝试。

(三)纪检监察学的体系分类

在学科体系中,关于分支学科的分类有主干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等之别。主干学科指的是,“在一系列学科中总存在着一组学科,这组学科是该学科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该学科群中其他分支学科和交叉学科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解决该学科领域的实践问题的基本依据,是学科发展水平的根本标志”[13]。通过“学科际”或“跨学科”的研究活动,促成不同科学思想的交融、思维方式的综合和系统创新思维的形成,在此基础上所构建的专门系统知识和理论体系,形成了交叉学科[14]。也有学者将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合体,谓之新兴交叉学科,因“新兴学科的诞生往往从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研究开始”[15]。

学科体系还存在基础学科与领域学科之分。基础学科主要针对具有普适性的基础理论、国家基础制度等重大事项加以研究、阐释和建构。领域学科是与基础学科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特定领域的问题为导向,运用传统方法以及跨学科方法进行研究,所形成的一体化的知识体系[16]。基础学科研究基本发展规律,旨在获取对被研究主体全面的知识和理解,并为领域学科提供基本原则、基本理论框架以及方法论上的指导。基础法学与领域法学的分类是新近法学学科分类的热门话题,不少学者对这一分类颇为赞同。有学者甚至预判,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17]。但是,对于如何划分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学一级学科的基础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宪法学、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领域学科则包括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卫生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体育法学、应急法学等[18]。

相对于主干学科与交叉学科等传统学科分类,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这一现代学科分类更适合于纪检监察学之学科分类。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纪检监察学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采取现代法学学科分类方法更合理。二是纪检监察学的学科性质和特点决定了采取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的分类更合理。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反腐败斗争将会面临各种问题与挑战,在中央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际,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采用现代法学方法论指导纪检监察学研究是极其必要的。因此,采取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的分类更可取。

四、纪检监察学的体系构建

纪检监察学在体系上划分为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后,应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为指导,结合我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确定基础学科和领域学科具体范畴。

(一)纪检监察学的基础学科与领域学科

1.纪检监察学的基础学科。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学广泛的学科范畴。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我国有关这两类人员的治理机制和体系具有鲜明特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以及法治保障体系等属于法学范畴,党内法规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归入纪检监察学范畴可谓适得其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因此,以留置替代“两规”是监督法治化的有力保证。另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侦办被纳入纪检监察机关权限范围,而职务犯罪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畴。因此,纪检监察学的基础学科包括:一是党内法规学。党内法规学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新兴、交叉学科。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在纪检监察学出现之前,学者基于不同研究立场和方法,将党内法规学分别纳入各自研究领域,甚至作为法学、政治学或者历史学等分支学科加以研究[19]。纪检监察学被确立为独立的一级学科后,将党内法规学纳入其中毋庸置疑。二是法治监督学。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的从严治理,并实施严格的监管、督查以及巡视等制度。公职人员无论是否为中共党员,均被纳入监督对象范畴。2022年初,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强调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措施使用及监管方面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强化对执纪执法权力监督约束。监督的法治化、制度化是法治监督学最重要的依据,奠定了其成为纪检监察学基础学科的根基。具体内容上,法治监督学主要研究法治监督的内在机理、体系构成、体制机制、关键环节、主要对象以及效果等,目的是完善和创新法治监督机制,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提升法治监督效能[20]。三是刑事法学。自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等职权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行使后,刑事法学便成为纪检监察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来说,清正廉洁是其最重要的职业诉求,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违反法纪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应以职务犯罪论处。可见,刑事法学是维护清正廉洁的最后防线。对于非公职的中共党员来说,由于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因此即使实施了违反法纪的严重危害行为,仍以一般犯罪论处并施以党纪处分,足以体现公平、公正。实践中,纪检监察所针对主体是中共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故将刑事法学确定为纪检监察学的基础学科切实可行。

2.纪检监察学的领域学科。从党领导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征程来看,从严治党、严惩贪污腐败等无疑是重要保证,这充分体现了党的政治智慧,也表明纪检监察学与政治学有着密切联系。从“坚持四个自信”的理念来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制度及文化建设等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依法治国等现代化治理理念深入人心。发扬传统文化、倡导中国精神、实现中国梦成为新时代的新追求,因此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离不开制度学、文化学等的加持。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将某类一级基础学科作为纪检监察学的领域学科。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结合学科性质和特点,纪检监察学的领域法学具体包括政党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党风党纪教育学、行政管理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中国文化学以及制度经济学等。

(二)纪检监察学基础学科的分支学科

党内法规学、法治监督学和刑事法学均属于具有较大包容性的学科,其下属的分支学科内涵丰富。厘清分支学科内容,对纪检监察学的课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党章学和宪法学。这两者在纪检监察学的各分支学科中处于最基础地位。“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用好执纪执法两把尺子,将使监督之网越织越密、惩腐利剑越来越利。”[21]“党章学是党内法规学的一门基础课程,在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22]宪法居于根本法地位,其他法律的制定均要以其为依据,这决定了宪法学的基础地位。

2.党内法规学的分支学科。党内法规学是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智慧结晶。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在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学科管理等方面尚不成熟,需要积极整合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理论[23]。从有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性质及要求来看,除党章学外,党内法规学的分支学科还包括:党史党建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内巡视学、纪检证据学、纪检调研学、纪检案件审理学、纪检文书学、纪检档案管理学、纪检案例学、信访学以及廉政文化学等。在这些学科中,既有党的规章制度所明确的,如党内巡视学等;又有新时代根据从严治党需要开设的学科,如廉政文化学等。

3.法治监督学的分支学科。纪检监察权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督,“按照政治学的一般原理,权力越是集中,就越需要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24]。同时,还需要发挥不同职能机关以及社会大众、新闻媒介等作用,充分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因此,法治监督学应当包含以下分支学科:党内监督学、监察法学、监察监督学、社会监督学、制度监督学以及案例监督学等。社会监督学主要研究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实行监督,具体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监督主要是指运用现有各种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等,依靠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主体实施的监督,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以及统计监督等。整合监督资源、充分运用监督形式,形成联动监督机制是发挥最佳监督效果的有力保证。

4.刑事法学的分支学科。刑事法以其特有的、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法纪保持着最有力的威慑。针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约束、规制而言,刑事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只有运用党纪、行政处罚等不足以产生威慑效果时,才有必要运用刑事法律制裁。刑事法学是研究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之犯罪及量刑、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者如何执行刑罚等的法律。刑事法学具体包括刑法学、职务刑法学、案例刑法学、职务犯罪学、证据法学、职务犯罪侦查学以及刑事执行法学等。其中,刑法学是刑事法学的核心学科。对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刑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非公职中共党员的犯罪以及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于纳入纪检监察范畴的是职务犯罪,职务刑法学是刑事法学的基础学科。

五、结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等特点,决定了新时代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然面临新的挑战。有学者通过实地调研与基层走访发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需人才,除了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学、政治学等的基本理论,熟悉党建和纪检工作原理外,还要具备扎实的经济、管理、案件实务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等知识[25]。因此,一些发展较快的研究机构的人才专业背景涉及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人才队伍结构多样化特征非常明显[26]。但复合型、应用型纪检监察专业人才的培养,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学的体系可以随意交叉或跨越。

当前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在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内进行。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围绕依法治国这一前提,纪检监察学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法治为抓手,将与纪检监察具有直接关联的研究党纪国法的学科确立为学科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同时,对于纪检监察学领域学科的遴选与确定,应当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面向基层、立足长远,与基础学科相辅相成、互补互济。总之,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纪检监察学的体系构建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需要秉着务实的态度和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周密安排,才能确保学科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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