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研究*

2023-01-08 13:41殷导忠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犯人罪犯监狱

殷导忠 高 亭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市 310018)

中国监狱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制度传承于中华苏维埃政府时期的劳动感化工作,其设计者是我国红色司法奠基者、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1932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通过了时任司法人民委员会委员梁柏台创办劳动感化院的提议,并决定由梁柏台主持起草劳动感化院章程。1932年8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由司法人民委员会颁布。同年6月9日,梁柏台主持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提出在县、省两级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之后,在福建省的长汀,江西省的兴国、宁都、于都和瑞金直属县等地建立了5所劳动感化院〔1〕。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监狱——劳动感化院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一、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的产生

梁柏台(1899—1935),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起草了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同时,他还是人民政权的第一位司法部长、第一位检察长,是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

梁柏台1899年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就读期间积极投身“五四”爱国运动,广泛阅读传播新思想的书刊。1920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在先进思想的熏陶下、进步学潮的实践中,梁柏台逐步接触、认可马克思主义,并将共产主义作为拯救积贫羸弱旧中国的希望,初步建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会,革新人生观,为唯一目的”的信念〔2〕。 为探寻马列主义的真谛,梁柏台决定前往苏联求学。1921年5月,在上海共产党组织的帮助下,梁柏台与刘少奇、任弼时等人成为第三批赴苏俄莫斯科东方大学留学的学生。在苏俄的学习经历中,逐步成为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1922年底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1923年初,梁柏台被派往海参崴、伯力等地,担任远东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负责人,开启了革命征途。他建立共产党组织,发展共产党员,组织华工工会,创办华工俱乐部,开办华工补习学校等,在远东传播马克思主义革命新思想。1929年,梁柏台调任伯力省法院担任审判员,这一时期的红色法律研究与司法经验积累,为他后来从事检察、审判等司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从浙江第一师范学校到苏俄莫斯科东方大学及之后的远东工作期间,是梁柏台成为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拥护者的重要时期,其思想由原来的“天下为公,收共和之利”〔3〕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主张转变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并践行了自己“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4〕的“许国大丈夫”的崇高理想。1931年,梁柏台带着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挽救中国的信仰,带着满腔的革命热情返回国内,到中央苏区参与红色政权建设。

1931年12月,梁柏台被任命为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实际主持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工作。除从事立法工作外,他还参与了司法检察和审判工作,在裁判具体案件时,梁柏台创新审理方式,认为“官僚主义要反对,但是不要动用法律处罚,还是教育的方法好。”〔5〕逐渐形成了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群众教育法”,创建了“群众法庭”(后改称为“同志审判会”),通过批评、感化、教育的方式达到了使有错之人认识错误、纠正思想、改过自新的目的。此外,1932年2月9-11日在闽西的第一次公开审判中,梁柏台坚持杜绝严刑逼供、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予以了公正公平的裁决,对中央苏区的审判活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正是担任司法人民委员这一时期,梁柏台逐步创立、发展苏维埃的司法机关、司法程序、审判制度,并将“法律为民”“人民司法”“教育感化”等理念融入具体司法实践中,初步形成了感化教育思想。

为进一步完善苏区的刑事执行制度,1932年,梁柏台主持起草《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共16条,涵盖了劳动感化院的性质、设立目的、行政隶属、组织机构、经费来源、生产组织、管理制度等多方面。这是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的物化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的第一部监狱法规,集中体现了工农民主政权监狱管理的新方针。在《章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感化”的监狱工作理念,并以法律形式得以确认。梁柏台指出,“养着犯人吃饭,浪费公款的事情”非常不可取,应当对“犯人实行强迫劳动”,通过劳动的方式纠正犯人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性,从而实现感化教育的初衷。他指出,劳动感化院的设计中应当“有工厂,使犯人做工作”,目标是使犯人“在监禁满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6〕。劳动感化院解决了国家财政开支的现实困难,更为重要的是,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遵守法律、具备某种劳动技能、能够自食其力的新人,是中国监狱工作历史上的重大进步。

二、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的主要内涵

研究《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以及各地劳动感化院的史料等,可以将梁柏台的劳动感化思想的主要内涵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提出了教育感化罪犯和预防再犯罪的价值目标

《章程》第1条,明确了劳动感化院的设立目的,指出“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的法令。”〔7〕教育感化罪犯,使这些罪犯出狱后不再违法犯罪,成为劳动感化院最鲜明的特点,也是区别于一切封建旧制监狱、国民党政权监狱的本质特点。千百年来,监狱一直强调的是惩罚、监禁功能,实施的是威权主义、重刑主义,反映的是报应、威慑的刑罚理念。虽然在清末监狱改良运动中,沈家本等人曾提出了感化思想,但是当时时境和之后的民国政府监狱都难以将其真正落实,更没有预防重新犯罪的价值追求。梁柏台创造性地提出了教育感化罪犯,预防其再犯罪的工作目标,反映了刑罚目的二元论的朴素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监狱的先进理念,为后来社会主义监狱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

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治优势,是教育人们、团结人们的重要方法。在劳动感化院的各项感化教育措施中,将政治教育作为首要举措,成为感化教育犯人的有利武器。《指示》要求,要有计划地组织政治教育,经常给犯人上政治课,用马克思列宁的先进思想来纠正犯人的落后认识,用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来启迪感化犯人的心灵,让他们树立对人民政权的信心。同时要求,负责教育感化的干部要利用每天早晚点名和休息时间进行政治宣讲,召开犯人之间的政治生活会、政治问题讨论会,编写政治讨论大纲等,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于潜移默化中进行思想纠偏,让犯人洗心革面,成为苏维埃的好公民,积极投身到建设人民政权的伟大事业中去。

(三)确立了劳动教育的重要手段

《章程》共16条,其中有5条涉及对犯人进行劳动教育的规定,包括组织生产劳动的目的、犯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安排等,可见,梁柏台非常重视运用劳动感化手段对犯人进行教育。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在《关于组织劳动感化院犯人从事劳动生产问题》中指出,设立劳动感化院的重要意义有:“犯人在院从事劳动生产,以生产所得,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减少国家开支,并增加国家收入。”“犯人在院劳动,从劳动锻炼体格,保障健康,同时在院学习从事生产上的技能”〔8〕。一方面,生产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利于管理犯人,同时引导犯人摒弃好逸恶劳的思想,掌握生产生计必需的劳动技能;另一方面,有利于感化院实现自给自足,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甚至支援苏维埃建设。劳动感化院的劳动组织形式包括:一是在感化院内从事手工劳动,主要包括缝工、篾工等,这以女犯为主;二是在感化院外部从事生产劳动,主要形式有开垦荒田、烧石灰、打零工、其他专门技术工种(木匠、阉猪等);三是建立专门的农场或工厂。赣东北省劳动感化院建有榨油厂,在江西宁都和福建长汀劳动感化院开设了印刷厂。这些初具规模的农场、工厂、修理厂等,在生产上取得了重大成果,产出产品20余种,其中油墨供应了全苏区,不仅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犯人的生活,更是将结余部分上交苏维埃政府,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四)创新了文化教育的组织形式

除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外,梁柏台还注重对犯人进行文化教育。《章程》第4条规定:“劳动感化院设立总务、劳动管理、文化等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第7条规定:“文化科是组织和管理犯人的教育事宜,如识字班、政治课、俱乐部、列宁室、图书馆、墙报编辑、游艺晚会、音乐、弈棋、编辑剧本等事宜。”〔9〕要求各种文化活动和取材要以感化犯人为前提,对犯人进行文化教育。梁柏台在远东工作期间,就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革命工作经验,他创办了华工俱乐部、华工补习学校、组织新剧团、创办《工人之路》报刊等,善于运用文化活动、文化载体凝聚人心、传播新思想。在他的组织下,劳动感化院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三类:一是上识字课。对关押的数量众多的文盲、半文盲犯人开展扫盲教育,苏区甚至编写了专门的识字教材《工农读本》,通过专人授课和犯人之间的互相学习提高犯人文化基础水平。二是设立阅览室。梁柏台强调,“要将俱乐部、列宁室、图书馆健全起来,利用犯人工作以外的时间,经过这些文化机关来感化他们”〔10〕。这些阅览室订阅了传播共产主义思想与苏区时事的报刊,例如《红旗报》《红色中华》《工农报》等,定期召集犯人共同阅读书籍报刊,打开认知、革新思想。三是排演话剧。劳动感化院根据犯人教育改造、劳动感化的真人真事编写了剧本,组织犯人排演,让犯人真切感受苏区的宽大政策与人民政权政府的真切关怀。此外,各地劳动感化院还创新性地组织了弈棋、音乐、球类、院内墙报等活动,用寓教于乐的方式达成教育感化目标。

(五)坚持了人道主义的文明待遇

工农民主政权的监狱是与一切封建制旧监狱和国民党反动派的野蛮监狱不同的文明监狱。1931年12月12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明确了“坚决废除肉刑”,纠正根据地创建过程中因王明左倾机会主义影响曾出现过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现象。此外,还坚决禁止一切对犯人的侮辱、虐待和其他非人道的待遇,包括废止了国民政府时期监狱的5种戒具:窄衣、手铐、脚镣、捕绳、联锁。在犯人的劳动制度方面,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即便是劳动繁忙的时期也不得超过十个小时。此外,要求根据犯人的不同劳动专长与身体状况分配符合个人实际的工种;在生活管理制度方面,设计了符合人体自然规律的作息制度,详细规定了犯人劳动、学习、休息、文体娱乐的具体时间,同时要求犯人从事劳动的工厂必须与居住的地方分开;在医疗卫生制度方面,《指示》强调,要“按时给犯人洗澡、洗面、放空气”“注意卫生”“犯人的劳动收入用来供给犯人的生活”〔11〕,犯人的伙食费要求专款专用,苏区劳动感化院的犯人衣食普遍都能得到保障。若遇有犯人生病的情况,传染病分开居住,一般病情由懂医术的犯人医治,重病者则被转入工农医院或者红军医院治疗,监禁的大多数罪犯身体健康状况都比较好;在文体娱乐制度方面,广泛开展乐器、棋艺、文娱晚会等活动,丰富了犯人的生活情趣。

三、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的精髓及贡献

(一)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的精髓

作为苏区的“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为苏维埃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其劳动感化思想的进步性、人民性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监狱工作制度的优越性,对监狱工作的法治进程意义重大。其思想精髓可以概括为:

1.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进步性

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监狱是打击反革命分子、保护人民的重要机关,正如梁柏台所言,苏维埃的各级司法机关当“以适应革命战争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心任务”〔12〕,坚定维护苏维埃政权的政治立场。此外,梁柏台在《指示》中强调“坚决地执行明确的阶级路线……解决案件时,要注意阶级成分。”〔13〕强调苏区的司法机关包括监狱机关是保护贫苦工农权益的重要部门,案件处置要分清阶级,轻重得宜,体现了工农民主政权监狱的人民性、进步性。

2.确定了教育感化罪犯的根本目标

劳动感化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除了履行监禁职责外,更重要在于教育感化罪犯。对于违反苏维埃法令的犯罪分子,梁柏台认为,一方面要严肃案件处理,严格执行刑罚;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都是可以感化的,应当用包括劳动教育在内的多种方式帮助其改过从善。

3.形成了劳动感化罪犯的重要手段

就劳动与教育感化的关系而言,教育感化是目的,劳动是手段。梁柏台指出,“对于劳动感化院的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14〕由此可见,劳动的组织应在不与教育感化罪犯产生矛盾的前提下进行,教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掌握一门技术,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是组织罪犯劳动的出发点。

(二) 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的贡献

1.指导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监狱工作

梁柏台以劳动感化思想为指导,创立了苏维埃政府的监狱机关:看守所、劳动感化院,分别监禁短刑犯和长刑犯。通过对犯人采取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措施,使得大批罪犯充分认识到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性和苏维埃法制的先进性,弃暗投明、改过自新,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拥护者。苏维埃政府的监狱工作卓有成效,得到了毛主席的高度肯定,赞扬其“是历史上绝大的改革”“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15〕。

2.对新中国监狱劳动改造方针产生了重要影响

梁柏台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立的劳动感化制度不仅推动了苏区的法制进程,对新中国成立后的监狱工作也具有很强的指导借鉴意义。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大批应判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16〕就此确立了新中国监狱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针,这和劳动感化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可见,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的方针正是发端于苏维埃政府的监狱工作经验,是在全面科学总结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基础上的一次伟大的理论创新。

3.为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实践积累了先进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明确了社会主义监狱的根本目的是将违法犯罪的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目标与苏维埃政府劳动感化院的设立目的一脉相承,劳动感化的思想体系对今天的监狱工作仍有启示借鉴意义。梁柏台认为,在劳动感化院里,教育感化是主要任务,劳动是实现教育感化的手段。在新中国监狱建立初期,为了解决监狱的经济困难,提出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1964年7月,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监狱工作要坚持改造与生产相结合,贯彻落实“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由此可见,梁柏台的劳动感化思想是符合历史时代和中国国情的,劳动感化院的确立和工作实践为新中国的监狱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先进经验。

四、劳动感化思想对我国当今监狱工作的启示

(一) 坚持思想教育的引领

劳动感化院非常重视对违反苏维埃法令的犯人用政治教育进行思想重塑,尤其是对反革命分子,通过展示人民民主政府的先进性、共产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实施软化、攻心,成功转化了部分顽固分子。罪犯的犯罪原因,不仅有不懂法、不守法的问题,更有思想认识偏差的问题,还有少部分罪犯站错立场、是非不分、底线不明、善恶不辨的问题。对于这些罪犯,必须坚持以思想教育为抓手,只有从思想根源上帮助他们深刻认识错误,教育改造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功效。在具体制定思想教育方案时,首先,将政治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必然内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四史”教育纳入思想教育内容,定期开展专门授课、集中讨论,将中华民族战胜艰难险阻的历史说好,将我党创建社会主义事业的光辉历程讲透,以此激发罪犯的爱党爱国热情、社会责任感与主流价值认同感。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坚持久久为功、潜移默化,不断丰富与创新思想教育的手段,通过党史理论知识竞赛、国学经典诵读、政治口袋书、法治大讲堂、升国旗仪式、收看英模先进事迹等活动,重塑罪犯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促使他们更加深刻认识、理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达到洗涤心灵、道德润心的效果。

(二) 注重文化教育的渗透

在劳动感化院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文化教育是感化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17〕文化有其强大的渗透力以及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以其特有的力量影响着人的思想、行为、交往等各个方面。借助文化熏陶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明澈心境、涵养意志,增强对美的感知力和觉察力,培养对生命的敬畏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后重塑新生具有积极作用。在文化教育的总体设计中,需明确主线,积极打造监区文化品牌,把党文化、法文化、地方文化、民族文化、英模文化等作为重要取材来源。在实施过程中,处理好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除面向全体服刑人员开展收看新闻联播、主题征文比赛等活动外,还需要实施个性化的文化改造项目:对暴力型罪犯开展书法、刺绣、陶艺、扎染、竹编等传统技艺培训,有利于他们平心静气、陶冶情操,学会控制情绪;对财产型罪犯开展道德讲堂、劳动体会交流等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念和生财之道;对厌世型、颓废型罪犯,开展文艺汇演、棋艺、球类等活动,鼓励他们敞开心扉,与人交往,培养健康向上的心态等。

(三) 遵循个别化教育改造原则

个别化教育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18〕苏维埃政府的劳动感化院在犯人的生产劳动中注重根据各人不同的特长与生理特征分配不同的劳动任务,在教育感化中强调针对不同类型的犯人(政治犯与非政治犯)进行不同方式的思想教育,体现了朴素的个别化改造原则。分析社会主义监狱教育改造的成功案例,从对末代皇帝溥仪的改造到“王树祥案例”①,无不闪耀着个性化矫正的智慧。每个罪犯的生活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身体状况、个性特征等方面各不相同,“量身定制”符合罪犯需求、切中要害的方案,才能将改造落到实处。

然而在监管实际中,由于警囚比较低、监管压力大等原因,多数监狱的基层民警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针对每个罪犯开展深层次的个别教育改造,所谓的个别化教育改造仅仅针对一些顽危犯,而对于大多数罪犯,都很难做到因人施教甚至因类施教。帮助罪犯纠正思想误区、重新融入社会呼唤着民警实施精细化管理、一对一帮扶,但监管实际又无法实现这一理想状态,当前情形下,探索与实施罪犯类型化分类管理制度或许能够成为解决途径之一〔19〕。区别于我们所熟知并广泛实践的根据性别、年龄、犯罪类型、刑期为标准的罪犯分类制度,罪犯类型化分类更多关注的是罪犯的社会背景、性格特征、行为习惯等,基于改造视角构建罪犯类型化的形象,作为民警实施教育改造中的重要指导或参考。

(四) 构建监狱综合治理新格局

监狱肩负着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使命,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物理的封闭性,实现监狱工作社会化仍然有很大的距离。2003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整合监狱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强化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20〕至此以后,监狱逐步重视与社会力量共建、共治、共享。其实,监狱与社会共治理念早在苏维埃政府的劳动感化制度中就有所体现,劳动感化院的犯人从事生产的其中一种形式就是“帮工”,即到劳动感化院周围的手工业主、农场主、作坊主等打零工,借助社会力量来解决特殊情况下犯人“无工可作”的问题。劳动感化院的这种创新举措给我们当前的监狱工作开阔了思路,除劳动改造外,许多监狱在罪犯的教育矫治、亲情帮扶、再就业等诸多方面都积累了许多优秀经验,如在监狱举办“企业招聘日”活动,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与当地律所搭建“法律援助平台”,引导罪犯真心认罪悔罪,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与当地商会、行业协会签订帮教协议,组织创业帮扶活动等。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监狱不仅是刑罚执行的终端,也是社会治理的前端。将监狱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推进监狱综合治理,援引社会力量一起做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方向。

注释:

①“王树祥案例”:2001年8月26日,《湖北日报》刊登了一组服刑人员王树祥在襄樊监狱干警帮助下一步步变成了辞书纠错专家的报道。监狱干警根据王树祥的兴趣、特长,把他从一般的体力劳动岗位调整到脑力劳动岗位,并给予特殊的帮助。对王树祥的个别教育,是新时期监狱成功改造服刑人员的缩影,是监狱维护服刑人员权利的集中体现,体现了监狱对服刑人员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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