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的知识话语问题

2023-01-08 13:41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学理监狱话语

郭 明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杭州市 310018)

如果说古代中国监狱制度运行主要依赖国家刑事律例的相关规定,刑事实践经验、技巧的口传心授,刑事文书、手册的辅助应用以及刑事档案、史志记载等未曾分化的简单监狱知识话语体系,那么,在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历史背景下,自清末监狱改良引进西式狱制之后的几经变迁与转化,当下中国监狱事业已然形成了以“刑事政法知识话语”作为一般知识话语基础,并由三种来自不同主体的知识话语,即由行政决策人员生产和主导的“政策知识话语”、学科研究人员生产和主导的“学理知识话语”、行刑实务人员生产和主导的“经验知识话语”所构成的复合知识话语形态。然而,这种源自西方现代监狱文明的复合知识话语形态,主要适应于西式“权力与知识”的制度环境,并且与监狱法治化和专业化制度(模式)相匹配才能得以有效应用。当这种复合结构的监狱知识话语形态,如果不再具备其原初应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而是移植于具有本国特色的“权力与知识”关系的制度环境之时,它是否依然能够与之匹配自如,并正常发挥效用呢?而对此问题及其后果,业界内外至今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研究①。鉴于此,本文拟从类型特征、相互关系和整合方法三个方面,对上述现行监狱知识话语的主要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类型特征

对“政策知识话语”“学理知识话语”和“经验知识话语”三种知识话语,从知识生产、话语文本和应用效能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可知三种知识话语分别具有以下显著不同的类型特征:

(一)“政策知识话语”的类型特征

“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主要是在监狱中高层管理机构中主持及参与行政决策的管理人员。在当下中国大陆监狱,主要是指任职于司法部及所属监狱管理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所属监狱管理局等机构的监狱行政决策管理人员与政策研究人员。

1.“知识生产”特征

监狱“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主要以“权力意志”作为知识生产的杠杆,以国家意识形态和刑罚目的为总体要求,根据宏观刑事形势变化的调控需要,运用“决定”“命令”“指令”等行政规范形式,不断创制体现行政调控意图的“政策知识话语”形态。以中国监狱的行政决策实践为例,这一“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主要采取“(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决议”的决策方法。一般来说,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求经过“领导授意”“调查研究”“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或“专家咨询”“专题汇报”等准备程序,但由于以“权力意志”为杠杆,以“政治正确”为前提,因此,“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依照的是“权力”决定“知识”生产逻辑的强制规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无论是讲话、指示、号召,还是纪要、通知、规定等一系列行政决策话语实践表明,“权力意志”和“政治正确”不仅是监狱政策知识的根据,也是其知识正误的判准。可以说,“权力意志”及其“政治正确”的偏好以及变化,既是决定政策知识话语内容,也是影响其知识话语特点的主要因素。

2.“话语文本”特征

“政策知识话语”的文本形式主要以“决定”“规定”“办法”“纪要”“通知”“讲话”“指示”等一系列“红头文件”以及“汇报”“总结”“专报”“内参”等行政公文文体作为典型样本。此类文本形式的话语建构方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叙事说理的主要特点是:通常排斥分析、辩论、质疑、驳难等知识论证方法,其行文与措辞应体现和符合“应为”“必为”“可为”“勿为”等行政规范化表达的语用要求。因此,此类话语文本所承载的知识内涵,除了取决于行政决策主体对于相关学理和经验知识的汲取程度和概括能力外,还受到文本样式本身的话语文体规范制约。

3.“应用效能”特征

由于是“权力意志”和“政治正确”的产物,从规范效力看,政策知识话语具有一种“自我定义、自证其是”的自足评价特征。也就是说,由于“政策知识话语”以“政治正确”为大前提,并循沿“自上而下”的发布和实行路径,因此,其应用效能主要表现为“政策知识话语”在传达、贯彻和执行过程中满足自身目的实现的效果,而用以反映传达、贯彻和执行效果的总结、报告或报道等,则无不以迎合其“政策知识话语”精神和要求为旨归。偶尔,当执行者面对决策错误而意识到可能导致严重负面后果或将为之承担责任而不得不提出报告、申告类文本,多半也主要是通过口头请示或内参的形式。从证伪逻辑看,如果“政策知识话语”既没有将“经验知识话语”作为提取问题的知识来源,也没有将“学理知识话语”作为理论援引的知识参考,更没有来自应用对象的及时反馈或第三方的独立评价,可想而知,其“政策知识话语”的应用效能多半会陷于自我循环的“自证其是”流程,其应用成效究竟如何的实质评价,往往缺乏必要的信效度证明。

(二)“学理知识话语”的类型特征

“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主要是在高校或科研机构,比如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省(区、市)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及全国政法类院校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等,从事监狱学科及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教学和研究人员。

1.“知识生产”特征

监狱“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主要是在监狱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分工与专业化条件下,由从事监狱学教学和研究人员,以监狱现象及其理论和实务问题为对象,采取科学研究和知识整理等方法,所从事的一系列教学、研究和咨询等知识生产活动。和其他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规范和方法相同,监狱“学理知识话语”一般遵循搜集事实,发现命题,引证文献,定义概念,建构原理,提出假设,组织论证,检验真伪,形成论文、专著、报告、教材以及发表、出版成果等产生程序,生产一种将事实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规范性、系统性相统一的“学理知识话语”。“学理性”(或曰“学术性”)是这一知识话语的主要属性。缘于这一知识属性,监狱“学理知识话语”有了“政策知识话语”和“经验知识话语”所不具备的知识构造和品质,从而赖以确立其生产和应用的功能性、正当性、权威性。

2.“话语文本”特征

监狱学理知识的“话语文本”与其他学科知识话语一样,主要以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教材、资料汇编、工具辞书等文本形式作为典型样式。其中,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是承载和表达监狱学理知识研究创获的主要话语文本;而“教材”通过将知识条理化、完备化、系统化、形态化的方法,使知识话语从“学术形态”转化为“教学形态”,成为传授和普及监狱“学理知识话语”的基本工具。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学术生产未能完全独立自主运行的情况下,监狱“学理知识话语”产品,虽然貌似有着学理知识话语文本的特征,但其中为数不少的知识产品,实质是“政策知识话语”借以演绎或宣传自身的产物。

3.“应用效能”特征

监狱“学理知识话语”的应用效能,除了满足其通过知识积累和创新以增进其自身知识发展之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各种监狱职业人才培养或培训的课堂教学实践需要,用以建构监狱行刑实务预备生或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形态,提升其专业应用能力;二是为监狱行政决策人员提供所需的政策业务咨询和政策文本养料,拓展其理论视野,提升其政策应用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如果仅仅依靠目前“自产自教自考”的“学理知识话语”的应用生产实践体系,且缺乏来自行业职业人才标准以及第三方资格认证的情况下,其应用效能可以说不尽如人意。就第二个方面而言,如果监狱实务领域自上而下依然实行的是一种“行政化治理模式”而非“专业化治理模式”,那么,试图发挥监狱“学理知识话语”对于行政决策人员和行刑实务人员的知识持续补充或优化其“政策知识话语”和“经验知识话语”的知识内涵品质,其效能实现则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经验知识话语”的类型特征

“经验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是在监狱行业直接从事刑罚执行及其管理和保障的实务工作人员。除了监狱、监区层面的业务职能管理者外,主要是指在分监区从事监狱警务、刑务、内务、劳务、教务等各项狱务执行人员。

1.“知识生产”特征

监狱“经验知识话语”产生于监狱行刑实务过程,是实务经验养成和积累的产物,故从个体实践经历看,具有原生、自发和日常的“经验性”特征。作为监狱行刑实践主体,直接面对服刑主体,并与之构成具有“共生关系”的监狱社会情境。“自由刑”执行不同于“生命刑”“身体刑”执行,它不仅是一个技术应用过程,也是一个“社会适应过程”。所谓“社会适应过程”,意味着构成监狱社会关系的各方主体,在交往互动中通过个体生命活动及其人格表现所展开的认知、学习和自发调整行为态度和人际策略的过程。由于这一过程随时需要调动、利用赖以应对是非对错的“经验知识话语”,因此,“经验知识话语”生产实则是其主体随时总结实践经验和综合运用认知功能的产物。“经验知识话语”之不同于“政策知识话语”和“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原理在于,它虽然似乎难以抗拒“政策知识话语”的强制调整和学理知识话语的教化影响,但无论是行刑主体还是服刑主体,并不会简单接受其调整和影响,而总是根据其认知取向和现实需要加以取舍利用,即通过转化生产生成为“经验知识话语”的核心组成部分。

2.“话语文本”特征

监狱“经验知识形态”的“话语文本”具有复杂的内涵与形式表达。在中国监狱行业,除了为贯彻与应对“政策知识话语”和“学理知识话语”的调整或影响外,一般采用“标语口号”“宣传报道”“主题作文”“主题发言”“学习心得”“集体讲评”等惯用口语话语、相对规范的话语文本,主要是“领导讲话”“工作汇报”“台账表册”“操作手册”“管理流程”等。而其他承载和反映社会经验复杂信息的监狱知识话语生产形态,大致有三类:一是在“同事”“师徒”“搭档”“伙伴”之间“口传心授”“心照不宣”的“临床性”职业行话,包括做派、规矩、习语、暗语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口语知识文化;二是由一些社会人类学者或新闻调查记者,以监狱社会现象或事件为研究对象,根据其田野调查研究或深度介入采访所发表的“监狱调查报告”“新闻调查报告”等。世界范围内的此类专业作品数量众多,不胜枚举。近年来发表的该类作品如《西部大监狱》(中国,贾鲁生,江苏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监狱的隐喻》(中国,郭明,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年版)、《监狱亚文化》(中国,孙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穿越高墙的秩序——记录监狱生活的民族志》(中国,宋立军,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等,不一而足;三是具有话语能力的囚犯,根据自身服刑的独特身心经历所写成的具有监狱经验知识话语分析价值的各种不同文体叙事作品,其中外代表作已然不少,在本国较有或显或隐、或深或远影响的文学艺术类话语文本,如《伊凡·杰尼索维奇的一天》(俄罗斯,索尔仁尼琴,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科雷马的故事》(俄罗斯,沙拉莫夫,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漫漫自由路》(南非,曼德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毛泽东的囚徒》(法国,鲍若望,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夹边沟纪事》(中国,杨显惠,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人性的另1/2》(中国,余岑,天涯社区,2008年版)、《狱望(公众号及数字选刊)》(中国,王胜华,微信公众号:prison_Arts)等。这类作品累积下来的数量也已相当可观,但缺乏专门统计。

3.“应用效能”特征

监狱“经验知识话语”的应用效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其“本地”应用性。此一具体“经验知识话语”的生产土壤是监狱社会实践,而目的是为了适应和满足监狱自身的社会实践和秩序维护需要,因此体现了服务和调节监狱社会生活的自产自用特征。二是“衍生”应用性。首先,是为“政策知识话语”,也是为“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提供决策或研究的事实根据和问题来源。如果没有监狱“经验知识话语”的存在,监狱“政策知识话语”和“学理知识话语”既没有了优化生产的依据,也将失去其实践应用的效能。其次,可以为拓展研究监狱现象,尤其是监狱与国家、社会和人生等交叉问题,提供知识与思想资源等。

二、相互关系

综上所述,可知三种主要监狱知识话语具有不同的类型特征,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监狱知识话语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三者基于“共生场域”的相互关系究竟包含了怎样的应用现实和机理?

(一)应然相互关系

从理想观点看,必须共生的三者似乎应该形成一种彼此依存和相互补充的分工协作关系。比如,“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应该随时关注各地监狱“经验知识话语”的动态变化,对仅靠“经验知识话语”无以解决的具有普遍性和紧迫性行刑管理问题,及时给以确实具有适用性和调整力的政策回应。同时,“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也应该经常关注“学理知识话语”的基础和前沿研究动态,除了掌握监狱制度运行的基本原理外,应及时汲取具有参考价值的最新相关政策资讯。而“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同样应当重视“经验知识话语”,从中获得基础性和应用性的研究素材,有助提炼“问题意识”,推动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进展,从而既为“经验知识话语”提供一般的理论指导,也为“政策知识话语”内涵与水平的提升提供持续的理论供给。至于“经验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则应当懂得单纯依靠经验知识生产已经难以维持和满足现代监狱制度“安全、公正、高效”运行的整体要求,为此,不妨主动汲取政策和学理的有效知识话语资源,自觉提升“经验知识话语”的自觉生产和有效应用能力。

然而,以当下中国监狱场域的知识话语现实视角来看,三种监狱知识话语的实然相互关系与上述理想化的应然相互关系差距甚远。

(二)实然相互关系

三者的实然相互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监狱知识话语处在一种“各自为政、自产自销、彼此隔阂、相互排异”的状态。体现为:

首先,就“政策知识话语”而言,由于监狱“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活动,为其“权力意志”和“政治正确”的生产逻辑所支配,决策主体习惯于凭借“政治嗅觉”以及“政绩偏好”,谋划和授意工作人员创制能够表达其施政意图、具有纲领性和动员力的标语性“提法”,以及据此“提法”演绎而成的“话语文本”,形成所谓“政策知识话语”,并借助自上而下的传达、学习、宣传、培训等操作手法,将其“政策知识话语”贯彻实施,以实现应用的目的。虽然,“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活动,有时为了避免“拍脑袋”决策之嫌,不乏决策主体亲自到基层单位,以“视察”“走访”“座谈”等活动为标配的“调研”活动,但此类“调研”活动很难真正触及具有监狱现实原生态的“经验知识话语”。“政策知识话语”在其生产和应用过程中,除非属于招投标项目,一般并不将咨询、鉴定或评审等学术性论证手段,作为其常规决策议题审议的必备程序。此外,借鉴“学理知识话语”的程度往往与行政决策人员自身的求知兴趣、学习习惯和应用能力有关。总之,由于“经验知识话语”和“学理知识话语”对“政策知识话语”生产的参考价值较低,因此,中国监狱过去30多年“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和应用,除了决策主体主导和决定知识生产与应用的一成不变之外,目前引起变化的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决策主体人事变更而发生施政动员口号的随之变化,这种因人事变化而发生的变化,总是缺乏可以预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次,就“学理知识话语”而言,由于中国监狱所需各类职业人才培养与录用,由30多年来逐步建立的司法警官高等学院、职业混合培养体系和其他以法律及相关社会人文学科为主的本专科人才培养体系所承担和输送。监狱“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和应用已具有相对独立的运作体制。相对于“政策知识话语”,“学理知识话语”处于附属地位,且不具有话语主导和支配权。监狱“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及应用,由于拥有相对独立的教学和学术生产制度、监狱行政界和实务界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以及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制度等,这类研究主体研究、创作的学理知识话语文本,除了用于满足自身专业课程教学和训练的应用需要外,还用于满足自身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的需要。质言之,由于监狱“学理知识话语”有其自产、自销、自评的制度保障条件,即便其产出的“学理知识话语”以及获颁其合格毕业证书的监狱职业人才无法适应或满足监狱微观或宏观管理的实际用人需要而遭受诟病,或与“政策知识话语”和“经验知识话语”的协同合作存在诸如脱节、错位、隔阂或排异等情况,生产主体仍可自行其是。

再次,就“经验知识话语”而言,它的现状是既未引起“政策知识话语”充分重视,也未被“学理知识话语”高效利用,并且还要受到前者基于“政治正确”的话语强制调控和后者基于“知识正确”的话语单边输入。因此,监狱“经验知识话语”虽然具有自产自用、自给自足等应用效能,但在与之不合的“政策知识话语”和“学理知识话语”双重约束处境下,容易受到挤压、遮蔽、扭曲的负向作用,难以发挥正常的社会秩序调节功能,且有可能变成“监狱亚文化”促发条件。

经过上述分析,已然明了三种监狱知识话语的实然相互关系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现状及其问题,就需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探究其主要成因,这样才能“对因而治”地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思路。

(三)实然相互关系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成因为:自近代以来,迄今国家和社会尚未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制度转型与重构,目前中国监狱亦未通过“法治化”和“专业化”建设,对传统的“权力与知识”的关系完成其制度现代化,即实现以“法治化”和“专业化”为标志的现代化监狱制度体系。首先,从权力运作来看,由于缺乏一种可以保障“行刑公正”的“法治化”构造,其制度运行主要依赖“人治决策模式”而非“法治决策模式”;其次,从知识应用来看,由于缺乏一种可以保障“行刑效率”的“专业化”构造,其制度运行主要依赖“行政命令执行模式”而非“专业分工协作模式”。总之,正是以“人治决策”和“行政命令执行”为主要特征的监狱行刑管理制度(模式)体系,使三种监狱知识话语由于缺乏“制度整合”而产生合理、有效的机制,从而制约了监狱知识话语的最优应用效能。

三、制度整合

通过上述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解决思路就是推进“制度整合”,以国家和社会完成现代转型为必要前提,使监狱治理同步实现从“人治化”到“法治化”,从“行政化”到“专业化”的转变,建立“公正—法治化”和“效率—专业化”制度基础的现代监狱制度(模式)体系。

笔者认为,“监狱法治化”和“监狱专业化”的要义以及与三种监狱知识话语的制度整合关系如下:

(一)何为“监狱法治化”

监狱法治化是借助法治化的观念和方法,建立健全监狱立法和司法体制,使监狱刑罚执行及其行政决策管理受到相关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的约束和调整,从而最终实现从“人治决策”到“法治决策”到公正模式建构。其中,法治化的功能是限制监狱行政决策权力的滥用,包括厘定“政策知识话语”“经验知识话语”“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关系及其应用权界。就监狱立法建设来看,重点要解决现行监狱立法“核心立法缺位、规范构成混乱、结构设计不尽合理”等问题,建构以《监狱行刑法》《监狱组织法》《罪犯权利法》为核心的顶层立法关系。与发挥行政法治直接有关、并具有填补监狱基本立法空白的《监狱组织法》,应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监狱体制、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人事任免、决策规则、分工模式、岗位设置、任职资格、人力配置、行为责任、行政监督、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健全立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从司法制度上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特别是通过监狱行政法治化构造,确立“分工与专业化协作行刑模式”的基本法律地位,并加强监狱行政仲裁与诉讼法治建设。

(二)何为“监狱专业化”

“监狱专业化”是借助专业化的观念和方法,对监狱行刑及其管理保障活动,给予合理分工及其适度专业化的效率模式建构。通俗说来,就是对监狱行刑劳动及其组织人事管理活动给以合理的“分类(比如分为警务类、刑务类、管教类)、分岗(比如分为警务类——安全岗系列、刑务类——执法岗系列、管教类——管理、教育岗系列”),分层(比如分为专业层级、管理层级)”,并根据分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给以“初级、中级和高级”的任职资格与相应职称等级设置。借此专业化构造,实现监狱从“行政命令模式”转向“专业分工协作模式”。

(三)何为“知识话语的制度整合”

在实现法治化和专业化的“现代监狱治理模式”中,包含如下对于三种知识话语的“制度整合”机理:

首先,对于监狱基层“经验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行刑实务人员)来说,面对“分类分岗分层”的“专家治理模式”,将从“类、岗、层”的分工体系中选择和明确适合自身的职业定位,这样既有利于制订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也有利于就已有的“经验知识话语”对其本人的实际效用做出判别、积累和取舍。在明确职业定位之后,为了取得任职资格以及职务晋升资格,就必须关注任职培训、执业评价、专业发展具有学习和指导意义的“政策知识话语”和“学理知识话语”。

其次,对于“政策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行政决策人员)来说,即便在高级专业管理岗位任职,如果没有专业背景、资历和资格,也难以顺利获得晋升或提拔。而行刑实务人员或实务研究人员对于专业化的职业发展需求,势必养成对于监狱实务经验问题和监狱学理知识问题的关注,从而更具胜任解决政策知识话语问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再次,对“学理知识话语”的生产主体(教学、研究人员)来说,“现代监狱治理模式”的专业化构造,将会促使监狱职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发生变革,尤其是监狱推行“分类、分岗、分层”需要课程设置调整以及由第三方(行业协会等)主导监狱职业任职资格考核认证的制度建立,将会倒逼“学理知识话语”系统关注教学和研究必须适应和满足行刑实务者和行政决策者的实际应用需要及其评价。

最后,补充说明,任何一种现代行业都存在由三个基本主体所生产和消费的“三种知识话语”现象,它其实是人类社会自古代以“王者、巫师和武士”之“权力与知识”关系的分野为萌芽,近代以来伴随科学突飞猛进和社会关系日益分化的产物。时至今日,无论是人类社会整体,还是其各分工领域,源于三种主体的知识话语及其共生发展关系,已经构成现代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生产和消费结构。历史和现实足以表明,在权利人治化和行政命令主导的社会条件下,三种知识话语及其共生发展关系,往往由于“权力与知识”的不对称而难以实现协作关系合理化和有效化。换言之,只有在实现了权力法治化和知识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社会条件下,三种知识话语才真正具有充分协作和协同发展的可能。就此而言,以中国监狱的知识话语现象及其问题为例,探讨其知识话语关系的现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等问题,为“权力与知识”关系的法治化和专业化原理新添了一则例证。

注释:

①到目前为止,关于监狱界存在三种不同主体势力的观点,仅见王雪峰教授的论述。参阅王雪峰.解读中国泛监狱学界的三种势力——兼及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二元模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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