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问题研究

2023-01-23 09:35肖丽洁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2年24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信息

肖丽洁

(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兰州 730020)

1 引言

ESG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我国ESG 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理论尚且缺乏实践。现有对ESG 内涵的研究主要是围绕E、S 和G 这3 个方面展开,但对每个方面所包含内涵的研究依然不够深入。本文则是基于其中的S 即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研究,并且查阅知网发现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问题的相关研究少之又少,因此本文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前沿性。

绿色金融科技作为实现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抓手,互联网金融科技通过运用网络、信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带来了新思路、新手段。FSB(2016)作出了对金融技术的界定,并认为金融技术落脚点就是科学技术,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推动金融市场革新,从而利用技术革新来影响金融市场现有服务模式,形成新的技术应用以及产品。可见相对于传统机构,金融技术公司可以提出创新性的业务,它运用技术的手段提高了金融包容度,使得更多消费者有机会接触金融产品,改变了人们的支付、借贷和投资方式。

所以处理好当前金融科技公司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问题,对当前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及其关联行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同时怎样及时正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等各种问题,也是当前金融科技企业赴中国科创板IPO 时必须通过的重要关卡。

2 文献综述

近年来ESG 日益成为热点,并极有可能影响未来经济的增长方向,所以研究其理论基础意义重大。曾威(2019)认为在传统视角下,我们通常把科技信息作为交易过程中的“非关键消息”而排除其信息披露范畴;戚丽(2020)认为在中国实行创新驱动战略的大背景下,金融与科技的结合至关重要,金融技术“监管沙盒”的产生,给金融科技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思考;解潇(2021)认为目前资本市场制度不健全,应该增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真实性,以保护各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资本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规范进行;黄世忠(2022)分析了国内外可持续发展报告,发现粉饰、漂绿现象较为普遍,认为及时引入有限保证的鉴证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的漂绿行为。在企业界,漂绿主要表现为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对环境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只谈环境绩效淡化环境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

总之,ESG 理念在我国推行较晚,有关ESG 信息披露内容及质量评价的研究大多体现在社会责任研究中,考虑企业特点或行业特征ESG 信息的研究则更少涉及。因此,本文将以金融科技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分析金融科技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基础上,发现其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可能会给相关经营机构和有关利益者所造成的审计风险,并给出更具体的建议,同时给拟上市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监管机关及其投资者提供借鉴。

3 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3.1 我国金融科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绿色金融在企业、国家层面上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有效贯彻《巴黎协定》精神和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各国开始倡议将金融科技作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工具,绿色金融科技应运而生。当前中国绿色金融政策稳步推进,在信托、证券、基金等方面均得到长足发展。

随着我国绿色金融的蓬勃发展,规范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和政策也相继出炉。2016 年,中国人民商业银行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发行绿色债券的环境发布条件与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并健全上市公司与发债主体的强制性环境信息发布体系,为推动发展中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确定了方向。此后,深交所在2022 年1 月发出《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科创板企业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公开与ESG 的有关信息,并视具体情况独立撰写并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环境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件。在金融机构层面,为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信息公开的监督,人民银行于2021 年出台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发布形式、频率、应当公开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行业的定量信息内容计算及依据等给出了指导建议。

3.2 我国金融科技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发展现状

在披露内容上,2015 年7 月,由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以金融市场改革为导向发展网络金融服务,按照服务好实体经济、服务好宏观调控和保持金融市场发展平稳的总目标,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秩序,强化网络行业监督管理等,进一步在完善网络金融服务行业自律以及市场监督协调和大数据统计监控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导意见》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企业在披露内容上的不一致性问题,鼓励了金融科技的创新,但并没有提出要求披露与交易相关的“关键”信息。

4 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问题

4.1 金融科技企业往往进行有选择性的披露,重大信息披露不完整

基于金融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重视,当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常只公开与交易有关的“关键”信息。由于没有意识到消息发布的完整性在金融科技行业中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其对消费者的巨大影响力,所以其信息披露存在披露内容宣传性强、实效性弱的问题,披露主体倾向于“报喜不报忧”,降低了金融科技信息披露的可参考价值。以蚂蚁集团为例,蚂蚁集团更多的是对于环境绩效方面和产品责任方面进行披露,对于人权绩效中的投资与采购措施、经济绩效中的市场占有和间接经济印象、社区尤其是反竞争行为这方面披露相对较少,缺少对于这几个方面的重大事项披露,这也是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的一个关键原因,蚂蚁集团应该及时关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尤其是重大信息的完整性,因为这直接关乎相关利益者的投资风险和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4.2 金融科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识不足

深交所与上交所目前还没有颁布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布经审核后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完成情况的相关规定,所以中国目前的社会责任披露都是公司主动完成披露的,黄世忠以《ESG 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从价值创造到共享价值创造》为题,提出不出5 年,ESG 报告将和财务报告同等重要,报告会由自愿披露变成强制性披露,且必须经过审计,这是一个大趋势。

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一般会减少选择自愿披露企业ESG 信息,因为越多地披露自身ESG 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经营战略、顾客群体、公司隐私等带来风险,并且我国金融科技大企业目前还在初试阶段,中小企业也是处于观望状态,要想大力推进企业披露ESG 信息,只靠企业自身的主动性和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政府可考虑采取逐渐强制手段,大企业和国有企业带头,引领中小企业相继披露。

4.3 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未增加科技信息披露的内容,未实现由传统金融企业的过渡

目前金融科技的信息披露与传统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相比,并没有突出“科技信息”这个维度,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经营管理信息”和“业务财会信息”这两个维度。经营管理信息是指经营者所公开的与企业管理运作情况有关的资料。经营管理信息既能够体现经营者管理运作情况的良好,也能够从侧面体现经营者是否具备足够实力,向用户提供合理的价格公道的商品与服务。经营管理数据是对用户利益保障产生间接影响的数据。经营财会数据是指网络金融机构开展具体经营工作的有关数据,包括网络金融机构具体交易业务的基础数据、交易参与者的基础数据等。

从发展角度看,信息披露体系还需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信息披露的种类也需要随着规模的增加而补充。所以在以科学技术作为推动金融科技市场的核心动力后,金融科技业内的信息公开就不应该排斥“科技信息”。通过对传统金融服务所依赖的主要科技的梳理可以看出,金融科技服务技术数据就是指支持传统金融服务生产和业务的技术原理,以及实现传统金融服务业态所不可或缺的软件、硬数据。技术作为进行金融科技的工具,是为银行良好的管理运营而提供的。所以,技术数据、运营管理数据和经营财会数据之间可以产生一定交流与整合。

4.4 缺乏金融科技行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专家

ISSB 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行业披露要求上参照SASB标准的行业分类,提出了68 个细分行业的特定披露要求,其中包括金融行业,并且就SASB 准则中金融业下属的商业银行增加了更多ESG 披露内容的细节。经过《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和补充,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规则更加明确,根据先前ESG 信息披露实践情况来看,在E(环境)、S(社会)、G(治理)之间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是3 项内容中较低的。相对于不同的细分行业,其披露主题和指标相应的有所不同,基于各个细分行业的差异性,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服务水平已经不足以应对各个细分行业的差异性审计。

4.5 缺乏具备金融科技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监管人才

由于金融科技的概念才正式确立不久,金融科技监管还处在初步发展的时期。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以上能力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员,监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对金融科技的认识没有达到清晰明确的高度。因此,科创板的监管机构需要掌握一定金融理论与科技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5 相关建议

5.1 政府部门增强ESG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鼓励更多的互联网企业自愿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按照GRI 原则,将信息的质量指标定义为完整性、实质性、准确性、平衡性、清晰性、可靠性、可比性、时效性、利益相关方的包容性等维度。企业在进行ESG 信息披露时理应遵循GRI 的这几个重要维度进行披露,政府也应起到监督作用,确保企业ESG 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内容具有可信度,从而保障相关利益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金融科技企业的ESG 报告。综上所述,我国相关监管机构仍需要进一步扩充强制性金融科技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提高金融科技信息披露的水平。

5.2 政府部门要针对金融科技行业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审计与信息公开的激励措施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使企业自愿披露逐渐转为社会强制统一披露,并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主动进行第三方审计或鉴定的企业进行实质上的表彰。同时,对那些披露及时、真实、完整且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国家和政府给予一定的实质上的奖励,这样就会使更多的企业去主动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5.3 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应该增加科技信息披露的内容,实现由传统金融企业的过渡

传统金融用户需要获取但并不能主动获取数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支付的价值是否正确是他们选择金融商品后的全部评判标准,而这种评判又有赖于互联网金融提供他们的数据,所以必须给予传统金融机构一定的数据公开发布义务,实现由传统金融企业的过渡。另外,掌握有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科技信息,对于管理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而言,也有着一定的重要性。技术信息是反映一家互联网金融技术机构真正技术实力的关键指标,金融服务技术的科技信息动态对消费者利益维护与监督提供了全新的需求,信息发布是对公民知情权的直接反映,是发展市场公示性、透明化的最高标准。

5.4 培养金融科技行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专家

考虑到以上行业差异,注册会计师行业只有积极培养各细分行业的专家,方能为各行业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服务。或者也可以通过建立外聘专家库,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服务不足以应对差异化的细分行业时,可以选择聘请专家指导工作,尽管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可以培养各方面的专家,但是就事务所的成本效益原则和时间效率方面考虑的话,注册会计师很难通过自身去完成如此差异化的工作。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甄选各领域专家,建立专家库,以便注册会计师开展鉴证工作时可以及时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提供协助。

5.5 培养掌握现代金融理论与科技知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

我国金融科技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培训掌握金融专业知识与科技知识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监管机构在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趋势方面起着关键的引领作用,复合型监测机构应基于检测公司的检测成果,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安全性做出有效、合理的专业判断,针对具体的测试数据和结果进行调整和细化管理规定,对满足安全性控制要求并获得允许大范围推广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复合型监测机构还应针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特点以及测试数据的价值,从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技术改进和其他的支持措施等方面对测试企业提出合理、适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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