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探析

2023-02-10 05:16刘晓易
法制博览 2023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义务用户

刘晓易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问题的提出

各类短视频APP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短视频平台不再是简单的储存空间提供者,现已转化为侵权风险的潜在推动者和获益者。从随意剪辑、切条影视作品到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流量、热门歌曲,“拿来主义”盛行,版权侵权现象屡屡发生。“避风港原则”慢慢暴露出许多弊端,仅仅依靠“通知—删除”机制已不能全面地保护版权人的法益。侵权短视频数量庞大,通过“通知—删除”方式无法及时反馈到版权人,加之短视频传播速度快,平台采取事后审查手段会有滞后性。此外,短视频侵权现象是伴随着大力倡导技术创新而兴起的,通过现代技术构建过滤机制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仅不会消减短视频创作的热情,相反能够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此来解决短视频平台大量侵权问题具有合理性。而且,我国当下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履行事前审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必要厘清短视频平台的法律义务。

欧盟颁布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确立了版权过滤制度,明确了由网络服务商承担版权过滤义务,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具有借鉴作用的。作为事前审查制度,将大大增加网络服务商的负担。是否让短视频平台承担事前审查义务,学界对此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我国引入版权过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践情况,针对此类问题展开研究。

二、引入版权过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引入版权过滤制度的必要性

1.“通知—删除”原则失灵

一方面,适用“避风港原则”的现实基础的改变是该原则失灵的根本原因。“避风港原则”最初是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提出,原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的保护。[1]21世纪初,我国的计算机互联网正处于起步阶段,发挥着信息传递和互动的作用,网络用户大多仅仅是使用者,创作者大多也是发布文字作品。创作者较容易发现作品侵权现象,通过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相关链接,即能保护原创作品著作权。由于当下短视频APP的兴起,再加上剪辑、发布视频的便利、快捷,大多数网络用户既是短视频平台的使用者,也是创作、发布者,海量信息随之涌入互联网。原创作者很难在海量的信息中及时发现侵权现象,在海量的信息中去审查、筛选耗时长、工程量巨大,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也是无法实现的。

另一方面,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时效较长,例如在《美国版权法》中规定的等待期就是10至14天,已不适用当下强调时效性的原创作品,即时事新闻、热门电影和电视剧点评等。适用“避风港原则”可能会折损短视频的价值。同时,该规则属于事后审查手段,如果网络服务者收到通知后故意延缓处理时间,针对时效性强的视频,在拖延的时间里,视频流量可能已经充分释放,对保护权利人版权的效果甚微。

2.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义务缺位

我国立法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最早见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一直沿用至《民法典》。在版权人通知短视频平台删除侵权作品之前,短视频平台没有任何事前审查手段,如果出现作品侵权现象,网络服务提供者常常提出适用避风港原则,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承担,显然是法律义务存在缺位。在“上海甲公司与某影视平台乙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中,乙影视平台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某综艺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丙视频网站上搜索到了三个视频均属乙网络公司完整节目的内容。甲公司以很难注意到用户上传的视频是否存在侵权,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虽然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但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此外,在“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仍认为,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都从侧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是绝对地不承担事前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下对事前审查义务表现出了支持的态度。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提供信息存储和托管服务的角色转向主动参与的现实情况下,短视频平台已经不再是侵权的被动工具,引入版权过滤义务承担是有必要的。

(二)引入版权过滤制度的可行性

1.技术转让和许可或可降低成本

已经建立起版权过滤系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准许不具备建立能力的平台实现版权过滤系统的安装。其实,国外某社交平台使用的Content ID管理系统就是谷歌开发的。我国也开始有不少平台开始使用经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的版权过滤系统。在2009年,我国某视频共享网站开始全面使用由美国某科技公司设计的版权内容过滤软件,该系统采用机器过滤加人工审查的方式过滤掉疑似侵权内容。[3]2014年,美国不少下载软件公司也与部分电影协会达成协议,由电影协会帮助这些下载软件公司建立起版权过滤系统,从而打击盗版,保护版权。

2.在标准限度内调和用户隐私利益

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保护应当有一定的边界,不是绝对性保护。美国科斯理论提出: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配置权利应当避免更严重的损害。据此,在隐私权保护路径中,首先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应构成隐私权的合理期待。既要满足对社会来说合理、正当的客观要件,又要满足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的主观要件。与此同时,在第三方原则和同意原则的例外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认定存在合理的隐私期待的。版权内容过滤情形下,短视频平台接触到的信息系用户自愿上传的信息,不符合隐私权合理保护的主观要件。对于自愿上传的个人信息很难符合隐私保护合理性、正当性的客观要求。如果对用户的隐私权确有侵犯,根据《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通知平台删除乃至通过诉讼请求赔偿都更为可取。

三、我国引入版权过滤制度的现实困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34亿,使用率90.5%。不少短视频用户将连续剧、电影、竞技比赛赛事等进行剪辑、切条、搬运并在自己的账号发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对于我国是否可以引进版权过滤制度,学界争议不断,不论采取何种观点,当前确实存在引进困难。

(一)短视频平台承担版权过滤义务的困境

首先,引入版权过滤义务意味着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短视频平台需要对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事前审查,加大了短视频平台的成本负担。相比于“通知—删除”的事后审查手段,版权过滤义务会使平台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同时也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合理的过滤措施,就无法进入市场。

其次,平台很难快速判断用户上传的其他作品片段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二创作品的复杂性,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对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判断,通过设定“哈希值”来实现过滤无法准确识别其过滤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一旦加大人工审查,可能会使短视频侵权判断成本大大提高,否则很容易造成误伤。

最后,开发过滤系统的成本高昂。例如Youtobe使用的Content ID管理系统,其开发费用近6000万美元,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负担。如果要求平台方建立版权过滤系统,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就开发技术和运营成本方面来说,让短视频平台承担版权过滤义务也存在较大难度。

(二)版权过滤机制运行过程中侵犯用户个人隐私

版权过滤措施要求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查,同时会定位用户的IP地址,很难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在此过程中有可能会收集到用户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4]版权过滤系统还会对用户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为用户推送个性化服务,在此也有可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

(三)技术难度大,错误率高

相较于长视频,短视频数量巨大,远远超出了长视频的数量量级,要求版权过滤系统对用户上传的海量短视频与享有版权的视频逐一进行对比、分析,技术要求高,难度大。[5]其中,采用关键词匹配的过滤方式就会出现较高的错误率。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某影评人与朋友评论了一部电影,并将对话的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该视频被过滤算法识别为与电影相匹配而被阻止上传。事实上,该视频并未出现任何电影片段。

四、构建短视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机制

当前我国引入版权过滤义务既满足合理性也具备可行性。构建短视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机制,应平衡短视频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解决短视频平台承担版权过滤义务的现实困境。

(一)明确过滤范围

当前,对海量视频进行无差别地审核、过滤,短视频平台很难同时做到审查短视频侵权和过滤侵权短视频。同时,不排除版权人为推广自己的作品而容忍盗版视频存在的情形,如果不明确过滤范围,也会违背版权人的初衷,不利于平衡短视频平台和版权人的利益。

明确短视频类别,对部分短视频进行内容过滤。可以分为知名作品和经备案的普通作品。[6]一方面,知名作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对知名作品进行内容过滤可以更好维护版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对知名作品进行事前审查。另一方面知名作品往往检索次数较多,也有利于短视频平台发现、审查。经备案的普通作品可以由版权人请求短视频平台提供版权过滤,对此,可以向平台提供享有版权的证明、可与其他视频进行比对的声明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名单。既能减少网络服务平台的负担,也不会使网络服务平台向避风港原则逃逸。

(二)排除合理使用受过滤机制的规制

针对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将该领域的合理使用分为三类:一是供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二是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了的作品;三是作为时事新闻、报道类用途的作品。版权过滤机制通过算法来过滤,无法主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对此短视频平台可以针对这三类合理使用作品进行特殊处理,排除合理使用作品受过滤机制的规制。例如,针对个人学习、研究的作品,可以要求用户设置为永久仅自己可见,如果公开发布则不认为属于合理使用;针对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设置相似比例值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三)完善错误过滤救济机制

要对平台内海量视频信息进行比对、过滤,尽管当下过滤机制算法体系较为完善,但难免出现错误。现实中仍存在过滤不用过滤作品以及未过滤应过滤作品的情形,给版权人和短视频平台造成利益损害。对此,需要及时采取救济措施挽回损失。首先,建立“通知—异议”机制。通过版权过滤系统识别出的侵权作品,短视频平台应及时向涉嫌侵权的用户发出通知并向其披露版权作品,如涉嫌侵权用户对此存在异议,由用户收集初步证据向平台反馈,对存在异议的涉嫌侵权作品进行人工审查。算法加人工二次审查可以有效降低错误率。其次,要求短视频平台搭建协商平台。对确有存在侵权情况,短视频平台同时通知用户和版权人,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短视频平台就一致意见进行处理,否则告知双方诉讼处理。最后,短视频服务商如存在错误过滤行为,不采取措施解决,应承担责任。可以参考“通知—删除”原则中,网络服务商不作为时,与侵权方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结语

据12426版权检测中心的统计,2021年短视频侵权通知的发送量已达到上千万,近年来,短视频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无法有效应对海量视频侵权的现状。同时,作为事后审查手段,版权人在维权的过程中成本也会大大增加。当下版权过滤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降低了短视频过滤内容出现错误的概率,同时,欧盟对版权过滤义务的确定为解决现实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平衡用户隐私利益的基础上,明确过滤机制适用的范围,排除合理适用的情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合理构建由短视频平台承担的版权过滤义务机制,建立事前审查制度,明确短视频平台应当负有的法律义务,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鼓励和保护短视频作品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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