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理论

2023-10-31 15:33舒晓庆郑仁豪
关键词:公平正义知识产权总书记

舒晓庆,郑仁豪

(汕头大学,广东 汕头 515063)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推进和拓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了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1]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念,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西方引入至今,其哲学基础仍建立在“西式”财产理论的语境之下。我国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法治理念为哲学基础,从中国实际出发,将知识产权制度深深地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提供动力。基于此,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两个维度入手,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关于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知识产权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探索。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念,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华传统美德的要求;其二,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华传统美德的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赓续了中华传统美德[2]。尊重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社会都要“尊重劳动”“崇尚劳动”①参见2013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5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2020 年11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树立起“创造性劳动”的理念①参见2013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5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2018 年9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而尊重劳动所得智力成果和经营标记是尊重劳动的应有之义。智力成果和经营标记均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尊重劳动也蕴含着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4]5,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一系列决策部署。

1.尊重劳动是中华传统美德

对劳动的肯定和赞美一直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尊重劳动是中华传统美德。古人将“劳”与“勤”结合起来,强调勤劳可以获得财富,揭露了劳动和财富之间的关系。如《醒世恒言·卷三十五》中的“富贵本无根,尽从勤里得”,《大戴礼·武王践祚·履屡铭》中的“慎之劳,则富”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围绕“劳动”这一内容作出深刻阐述。

①劳动的重要意义

2013 年4 月,习总书记在与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指出:“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5]这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相契合。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首先要“生产物质生活本身”[6]。“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即为“劳动”。习总书记阐明了劳动的重要意义,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活动[7],可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且是推动人类社会的根本性力量,其重要性是无可取代的。

②劳动与财富的关系

《左传·宣公十二年》有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其意为,勤劳是民众生活、生计的根本,如果民众勤劳,就不会物资匮乏。中华民族是勤劳的民族,勤劳根植于中华民族的血脉基因中,新时代我国取得的各项成就,均离不开全国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关于劳动和财富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5]。公民如需获得财富,以满足自身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应通过劳动来实现。

③对尊重劳动的肯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是勤于劳动、善于创造的民族。”②参见2015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尊重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劳动的肯定和赞美一直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也多次礼赞劳动,强调要“尊重劳动”③参见2013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8 年9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2020 年9 月1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20 年11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因为尊重劳动可以使民众通过劳动创造财富,进而激发民众的劳动热情、释放其创造潜能。只有充分地尊重劳动,民众才会更加愿意继续劳动、热爱劳动,以辛勤劳动为荣。

2.应当树立尊重创造性劳动的理念

在尊重劳动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树立起尊重“创造性劳动”的理念④参见2013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5 年4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2018 年9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创造性劳动”是“劳动”的下位概念,是对劳动者更高层次的要求。创造性劳动是能够引起人类社会中生产过程发生质变的劳动,是在人的脑力和智力同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复杂劳动[8],与维持人类发展的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重复性劳动有着显著的差异[9]。创造性劳动有着不可重复的特点,但创造性劳动所得劳动产品却可无限复制。例如,某一项新技术的发明可被称之为创造,而该项技术后续被大规模地应用到工业化大生产中,进行批量生产的情形,均为重复性劳动。虽然创造性劳动仅发生了一次,但其却为社会发展带来了质的飞跃。尤其是在科技高速发展的21 世纪,随着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的重复性劳动逐步为机器所取代,创造性劳动则显得更为重要。例如,伴随着“无人工厂”“无人驾驶”“无人商店”等概念的兴起,人类重复性劳动的总量在不断减少。马克思曾指出:在“现有的机器体系本身已经提供大量的手段”的情况下,“发明将成为一种职业”[10]。随着愈来愈多的人从事创造性劳动,文艺、科技等领域获得了空前发展,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成果总量不断增加,创造性劳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则显著提升。因此,树立尊重创造性劳动的理念愈发重要。

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创造性劳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4]4。尊重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尊重劳动所得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是尊重劳动的应有之义。智力成果和经营标记均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尊重劳动蕴含着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与此同时,习近平指出:“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11]基于此,我国应当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性劳动的传统美德转化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即开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①1950 年,我国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法规,对实施专利、商标制度作出了初步探索。。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关于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4由此看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关系到我国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1.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有创新、要素、投资等多种类型[12]。实践表明,要素这一发展动力主要在社会发展早期、缺乏科技创新时发挥作用,且受限于自然资源等条件;投资动力则需要高资本的投入,且需要可持续的高资本投入,而长期的高资本投入难以为继。与此相对,创新是引领发展的、最持久的动力源,其通过提高生产要素的产出率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此看来,唯有创新能够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转换动力”②参见2015 年3 月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2.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新

创新对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护创新成为各国的工作重点。习近平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保护创新,不仅可以增加创新成果数量,还可以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进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增加创新成果数量。一国的知识产权实力主要体现于该国的创新能力[13]。当前,我国在部分高新技术领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较为匮乏,尚处于知识产权引进向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这一转变过程中。此外,我国对知识产权创造方面的要求,也从知识产权“数量多”向知识产权“质量高”转变。一国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成果的归属进行明确,并赋予创新者排他性权利(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可通过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创新成果等多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保护知识产权即保护创新者基于其创新成果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有利于激发广大研发人员对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创新,促进私人部门对创新项目的持续性投入;进而,可实现促进创新、推动高质量创新成果不断产出的目标。

(2)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创新的产生。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之所以能够被激发出来,主要是因为创新主体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然而,知识产权本身并不能直接给知识产权人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直接促进科技的进步进而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是要将其运用到社会实践活动中。以专利为例,专利权人并不能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而需要将该项专利应用到产业中,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后,方能实现其经济利益,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和纽带,其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14]。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成果转化环境,有助于创新主体分享创新成果,增强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知识产权限制理论

基于中华“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的传统美德,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应当完善和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不过,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蕴含着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还蕴含着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限制的理论。基于此,我国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地限制。

(一)限制知识产权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需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15]276,“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6]。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地论述了法治的人民性,强调法治建设要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亦应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应秉承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理念,应反映人民的愿望、体现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权益、增进人民的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4]6由此看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地限制。

其一,为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求,应当合理限制知识产权。习近平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①参见2021 年8 月17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发表的讲话。。因此,国家在促进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要满足人民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让人民享有更为丰富、更加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包括对知识、信息的获取,对文艺作品的欣赏等。而知识、信息、文艺作品等可能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人对其享有排他性权利,进而限制了人民对知识、信息和文艺作品等的获取和欣赏。由此看来,为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限制。

其二,为满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应当合理限制知识产权。习近平强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②参见2022 年5 月2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疾病的诊断、治疗,离不开高新技术的支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无法脱离以医药行业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因为高精尖的医疗器械、治疗重大疑难杂症的药品等中均包含着海量的知识产权,倘若该类知识产权的主体拒绝授权、禁止制造该类产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会受到严重威胁。鉴于此,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限制。

(二)限制知识产权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我国构建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当满足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还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17],“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5]229。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也必须围绕着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而为实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我国也应当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作出合理限制。

其一,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均在共有知识的基础之上创造完成,知识产权人理应为公共利益作出让步。在共有知识基础上的再创新,可以认为是添附行为[18]。创造者基于添附行为获取了知识产权。然而,该知识产品中亦包含着共有知识,且通常情况下难以与创造者添附的内容进行分割。倘若不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将共有知识亦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中,这显然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以专利权客体中的发明为例,发明并非凭空产生,其为发明人在前人发现的自然规律、自然现象的基础之上作出。与发明创造不同,发现的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属于公有领域,由全人类自由、免费使用,国家则会给予发现者一定奖励,包括物质类奖励和精神性奖励①比如,我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物质类奖励的来源主要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专利权人在前人发现的自然规律、自然现象的基础上做出发明创造,并就其获得专利权,进而享有了经济利益。一方面,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另一方面,公众为发现的自然规律、自然现象付出一定费用。基于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考量,知识产权人理应为公共利益作出相应的让步。

其二,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成为社会公众再创新的障碍,国家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限制。基于共有知识进行创造的空间终究有限,社会公众需要在已有知识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不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赋予知识产权人独占性权利以禁止社会公众基于其知识产品再创造,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为保障社会公众再创新的权益,国家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19]。以著作权为例,社会公众应当具有适当引用前人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权利,这种引用属于对著作权的合理限制,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综上,由于知识产品是在公有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活动所得到的成果,其权利人理应为公共利益作出相应的让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15]218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时,应当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

三、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历史性进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我国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不足”②参见2020 年11 月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习近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③参见2023 年2 月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国式现代化下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完全扎根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以诚信文化为例,“以诚为本、以信为先”自古就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完全贯彻诚信理念。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制下,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违背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商标恶意抢注等[20]。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我国应当将诚信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深度结合,不断探索出更能为我国人民所理解、更易为我国人民所接受的知识产权制度,继续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

(二)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创新能力的提升、经济社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因循守旧”①参见2022 年10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然而,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与发展过程中,我国时常受到发达国家的影响,制定出不符合国情的规则[21]。置言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非完全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是受到了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的影响。习近平指出:“人类应该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不断迈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未来。”[22]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亦是如此。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逐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话语权,充分表达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同时,进一步对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以满足自身经济发展需要,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

(三)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并要求我国不断为实现该目标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人民摆在最高位置[23],要求我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历史阶段下的需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等多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中国式现代化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更加注重完善有关知识产权限制的规定,以满足人民对文化作品以及提高生产、生活质量的先进科学技术产品等的需求。以著作权法为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还存在优化空间。其中,出于教学或者研究目的使用作品,需要满足使用对象为教学或者科研人员的限定条件,方能构成合理使用。该项规定忽略了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学生群体,因此,教师向学生分发版权作品的片段,以供课堂讨论时,会面临侵权风险[24]。为减少类似问题的产生,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

(四)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25],“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②参见2022 年10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然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以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为例,我国《民法典》将“停止侵害”作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首要方式。作为一种绝对权,知识产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之一亦为停止侵害。然而,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这一救济方式要求对生活实践中的侵权产品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而拆除、销毁的措施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正义的理念[26]。由此看来,知识产权领域不能绝对适用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常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损失,而非权利对象的损害,因此,知识产权无需以停止侵权的方式恢复权利的完满性[27]。综上,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以金钱赔偿等方式替代停止侵害。鉴于此,为促进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未来应当更加注重贯彻落实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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