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比较及其启示

2023-12-29 00:14于泽浩
大庆社会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分配

于泽浩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罗尔斯分配正义

20世纪60、70年代正值美国社会变革时期,资本主义固有矛盾激烈显现,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种族歧视和社会两极分化问题开始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常运转,罗尔斯于1971年发布《正义论》。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阐述来源于其对人类社会的假设,即人类社会拥有一个“初始状态”且人们都被“无知之幕”所遮蔽。“原初状态”下人们的生活环境是匮乏的但又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人们必须相互合作。与功利主义者一样,罗尔斯也认为社会仅仅是个体存在的组合,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就是衡量整个社会的标准。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之下的人们对抗是自私的,是非利他的博弈,是深陷在“无知之幕”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能力、资质、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1]由于人类无法知晓一切信息,只知道社会的一般事实,为了在自私的环境中保全自身,人们会形成一致同意的选择,接受正义的理念。

罗尔斯从自己的假设前提出发推导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与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融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包括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要求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的条件下,是可能不平等适合于受惠最少者的最大利益;机会公平原则要求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所有的职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可见,两个原则是针对社会基本结构提出的,他试图找寻一个公平的、正义的社会结构。第一原则是为保证社会政治领域公民能够平等的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第二个原则则是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他要求平等的分配社会收入、财富和机会。罗尔斯认为,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差异是多样化的,公民之间存在社会地位、收入与财富上的巨大差别,面对这种差别要注重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特别是最不受惠者的利益,应当以社会最贫困人口作为标准进行分配,以保障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很明显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按照一个明显的词典似的序列进行的。在他看来要克服一切不平等的因素以求达到“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样的分配是将社会财富资产看作是人类共有的共同财富,财富的分配也是在全体内部的分配,因而将财富让渡给贫困者是正义的。但这样的分配同时带有平等主义的色彩,不同于平均主义的是,分配正义原则虽然有平等主义分配的味道,但他还是始终承认个体间的差异,而不同于平均主义对差异性的抹杀。

二、诺齐克持有正义

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上产生的。他认为,大多数人在听到分配正义的时候会去寻找一个体系或机制,然后用一个固定的原则或标准来做出对正义的评判。所以,诺齐克在对正义的追寻中试图找到一个非模式化的、历史的、资格的正义。对于罗尔斯所提出的“初始状态”中人们的差别,诺齐克认为差别是不可改变的,而由差别所导致的不平等也是无法消除的,如果一味地追求平等最终仍然会走向不平等。在平等观念必将走向自己的背反的前提下,诺齐克转而将目光投向了自由与权利的保证。诺齐克认为,人们在“初始状态”下来选择“最低的最大限度”是毫无根据的。而人们应该选择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这也成为了持有正义观的整个逻辑起点。他将个人的自由与对物体的所有权看作是最高地位。国家观念在他看来应该旨在保障国家公民不受到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损害,除此之外不应再有过多的任何作用,任何其他的功能都将侵害到公民的自由与权利。至此他将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视为正义的基石,认为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就是实质上的人权问题。

诺齐克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分别是:第一个原则,诺齐克认为,世界本是一片没有归属的无主之地,进而提出了“获取正义原则”,即如果一个人在没有侵犯其他人的自由与权利的前提下而获得的合法占有就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是对自己所拥有物的转让正义的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必须坚持下述三个标准,一是,转让者所转让的只能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二是,转让者在转让的过程中必须出于自愿的行为;三是,转让行为在过程中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第三个原则是对于违反前两种正义原则而进行的非正义的获取转让行为的矫正原则, 该行为被称为矫正正义原则。

通过上述诺齐克三个持有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发现,诺齐克对于社会分配过程中的结构是否公正并不关注,而是关心个人财富的来源正义和社会公民对持有财富的权利不受侵害。诺齐克认为,人们之间的差别是一种权利和特质,不能作为平等分配的理由,而是应当将其作为个人的权利加以保护。如果追求最终分配的平等,则是在分配过程中对差别权利的抹杀。所以,对国家来说应该采取一种“最低限度”,也就是充分的尊重个体间的差异,不干涉正义权利的自由运转。诺齐克将人权放在其理论的最高点处,任何个人或集体甚至国家都不能对其侵犯。诺齐克认为,只要对于财富的获得从最开始的每个环节是正义的,那么对于这个财富的所有就是正义的;只要每一个人都是正义的,那么整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三、两种正义观的关系

(一)相同之处

首先,无论是罗尔斯分配正义还是诺齐克持有正义,都坚定了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能以被任何方式用作的手段”的观点,从而站在了功利主义的对立面。传统的功利主义者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社会观念,一是会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少数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无法保障每个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在面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利益时,往往个人的权利会被牺牲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会被允许。罗尔斯和诺齐克即使方向不同但都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优先,个体自由的价值、权利和利益都要得到保障,只是在如何保障个人权利和方式上发生了分歧。

其次,无论是分配正义还是持有正义都是在经济社会领域中围绕着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来讨论的。正义的观念一直是一个历史性的观念,它在不同的时间、社会环境、思想环境下都呈现着不同的外延与内涵。但就其要素来说,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关系一直是衡量正义的一个重要要素。追求极致的平等必将侵犯一部分人的自由,但追求绝对的权利自由又将丧失平等。所以二者在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上选择了不同方向。

再次,两者的论证方法都使用了康德哲学中的个人主义论证方法。而这种将每个人都看作是自由、平等、公平、独立的抽象的个体的研究方法和康德哲学一样是具有先验的性质的,这种先验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取代实在论和经验论,从而只是在更加抽象的领域内研究社会的现实现象。但是这种抽象在实际生活中却是有问题的,先验的性质会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忽视实在论和经验论中所提到的差异性因素,况且每个人在现实中也并非是绝对的平等和自由的。

(二)不同之处

首先,二者是不同模式的正义观。罗尔斯在分配正义中所提及的举措是在“再分配”领域进行的,他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制度的构建和国家模式的建立。他希望通过政府来对市场进行调节,保护分配过程中的不利者,在二次分配的过程中保证公平正义,是一种模式化的正义观,也就是现代西方国家所倡行的福利国家的原型。但在这种分配制度下不可避免地会侵害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而诺齐克则是主张如果个人对财产的持有是正义的,那整个社会就是正义的,个人的权利高于一切,国家只能在低限度上对人们的自由权利进行保护而不能进行干涉或侵害。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三个原则规定了持有过程中的正义,是一种更加注重程序的、历史的正义。但在保障人们的权利尤其是面对天赋、体能等等先天偶然因素的差异时,对个人权利的绝对服从会导致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对持有权的绝对尊崇会导致一部分人权利的丢失,是危及社会平等的极端自由主义的表现。

其次,二者的差异原则不同。在面对社会中的不利群体的时候,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一定的资源和机会的倾斜?罗尔斯在这个问题上承认不利者获得更多的资源是可以的,但诺齐克却持否定态度。罗尔斯支持差别原则,“强调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尽可能缩小资源分配的差别,在保证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是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尽可能的增加。”[2]可见,这样的正义观是有助于社会的可继续发展的,更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而诺齐克则认为,差别原则可能会导致在社会制度的加持下,国家权力会对个人权利进行侵犯。他更加支持一种绝对的自由和权利。

四、两种理论的缺陷

(一)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差别原则观点违反了追求自由平等的原则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观点,为了满足社会中最少利益者的公平需要,却侵犯了占有更多利益的人的权利,这就违反了追求自由平等的原则。罗尔斯并没有将给予最不利者的利益来源说明,或给出一个符合正义的解释。这些利益不会凭空产生,只会由一部分人转移给另一部分人。模式化的分配方式会缺失主观能动性和历史性维度,在面对社会不平等只能采取一种套用公式的方法。这样一来,社会财富就好像是凭空出现的,在模式化的分配制度中不可避免地将生产与分配相互分离。虽然,这样的做法好像稳固了社会的基本情况,缩小了社会的两极分化问题,但同时对于受益更多者而言,他们的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将会被极大的打击。社会生产的效率将会无法保证,最终将走向一种新的不自由的不平等的非正义关系当中。从本质上来说,罗尔斯注意到这种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其仍将视角锁定在个人主义当中。

(二)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是对弱势群体的侵害,其历史前提是虚伪的

诺齐克将任何非个人意愿的财产转让或分配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看作是非正义的。但要注意到正义这个概念本来就是一个社会概念,不能将人脱离集体来谈正义。正义本身就是在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如果忽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交往关系,抽象的、孤立的谈某个抽象的人的正义,这样的正义是不成立的。而在群体之中人们不仅仅拥有对所属物的所有权,还拥有其他的权利。诺齐克认为,人个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侵害,但他却没有考虑到,在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对财产的保护会侵犯其他人的其他权利。例如,一个天生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是否有资格获得社会资源?如果按持有正义原则则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其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获取正义原则来获得无主物,又不能违背他人意志进行资源的再分配,这个人就无法获得任何社会资源。这样就会导致社会走向另一个极端,社会两极分化越发严重,最后矛盾的爆发无法避免。那么国家在保障其他人对财富的所有权的同时,事实上也对上述情况的人构成了人权损害。

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将正义视作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他假定如果财富的持有和转让是正义的,那么整个的持有过程就都是正义的。但就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而言,社会发展的最开始就是对其他种族、国家的掠夺,就是一种非正义公平的行为。无论是国家间的侵略——例如,日本侵华战争,还是国家内部的侵占——例如,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圈地运动”等等,这些行为导致财富的转移本身就是非正义的,那么按照持有理论来看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一切都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其持有正义理论的历史前提是不可追问的,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以一种不正义的手段在获取财富。

五、启示

无论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或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虽然都是对正义的一种追求,但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包括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等等关系之间的平衡性的问题。好像这些要素一直就是正义问题不可避免的矛盾要素。罗尔斯坚持社会的合作契约为前提追求自由与平等,诚然社会主义更加讲求集体,契约和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但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自由与平等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需要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交换自由的保证,唯此才能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罗尔斯也看到了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盲目性,市场的调节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提出了要社会将更多的利益让渡给社会最不受惠者的要求,这样要求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发展需要的。社会两极分化严重,搞好再分配是保证社会稳定和社会可继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偶然性所导致的差别,国家应通过再分配为其保障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和基本教育。罗尔斯也提到,在再分配过程中要通过政治的平等来保障政府进行干预的时候不会侵犯或剥夺每个人合法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自由。当今中国发展的如此迅速,我们已经将蛋糕做大,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将蛋糕分好。效率与公平在一定意义上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器。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将人的权利放在高处,更加提醒我们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政府干预市场和再分配过程中要处理好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最低限度的国家”并不是一个国家类型的最优解,但其仍然具有借鉴意义。政府在分配领域的正当干涉避免了市场自发性的诸多问题,及时高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在政府转型的关键期也要注意到,政府干预必须是科学、合理的,不能伤害到人民的自由、公平权益。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处理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打造一个服务于大众、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稳步发展的精简高效的人民政府是我们要不断思考的。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不可能完全适合现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但不可否认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的借鉴、启示、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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