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2000-04-28 07:52:36
人民教育 2000年5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号令),共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条款摘发如下:

第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证处公证,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公证。

第六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人境所需的法律手续。

这类外国学生应有组织地集体来华离华,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随学生来华并担任其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第九条中小学对外国学生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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