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2004-04-30 05:22:12刘群
人民教育 2004年24期
关键词:人事学校教育

刘群

综观2以科年的教育法制,最令人振奋的变化,是出现了多个与学校和教师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有法可依”:法院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有法可依;民办学校回报“投资人”的方式有法可依;教师与学校间处理人事纠纷时有法可依……这些可依之法,是基层学校和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那些简洁而略显枯燥的法律术语背后,我们看到了现代法治精神的闪光,听到了教育法制建设前进的脚步声。

一

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从此实践中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无限责任”被公平地纠正为“有限责任”,对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办法》颁布生效之后,某些地方法院,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仍以“学校管理措施不力”等模糊理由,来判定学校在事故中的责任。本刊编辑部曾多次接到学校反映情况的来电、来信(见本刊第3一期合刊《透过潘家岭小学一案我们看到了什么?》)。

如果说《办法》是教育部部门规章,对司法部门只有“参照”作用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真正解决了司法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诉讼时有法可依的问题。该司法解释中对学校的职责表述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职责”;承担责任的原则表述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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