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思维模式的整合与应用

2008-01-21 08:27付步云李朝晖张君平
总裁 2008年9期
关键词:整合应用

付步云 李朝晖 张君平

摘要:法学教学过程是师生教与学的互动展示的过程,也是促使教师反思教学方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当探索并运用尽量多的法律思维模式,培养学生理性的法律思维习惯。法律思维模式教学法正是探讨法学教学方法、同时又是研究学生如何进行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始终坚持课题研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反复多次从教学中总结出具体法律思维方法,又在教学中得以运用并得到检验。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人;整合应用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也是法律人必备的学习和运用法律认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模式。正是法律思维及其派生的话语体系等才使得法律人能够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其他阶层所无法发挥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思维是法律的职业阶层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灌输式教学,老师讲授,学生记、诵,在此,学生学会了法言法语,却不知其内在的含义和价值取向;掌握了学律基础知识,却不知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不会用法律思维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不会用法律思维去辨别是非。而改变这一现状的有效途径则是加强法律思维模式的整合与应用研究。

1常见的法律思维模式整合

常见的思维模式主要包括“黄金律”式、“三段论”式、正反向式、反思联想拓展式、角色与换位式、合理怀疑式、“正题、反题、合题”、“数”理式、因果追溯式、标本辩证式、契约式、理性人式。这十二种具体法律思维模式可以进一步将其整合提炼为12个字:总、分、转、比、换、疑、辩、适、探、辨、理、合。

(1)总:即总的思维模式,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引申为法律思维的两大对象:法律与社会现实,这两者是一切法律思维的两大总维度,不论是法律职业人。还是一般社会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都离不开这两大维度。但在法律实践中它并没有在人们心中生根。往往不被遵守,在法学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养成这种法律思维习惯,以期在将来的法律实践中始终坚守这一原则。实质上也可以引申为法律至上理念,尤其是执行法律的人更应信守这一理念,

(2)分:即“三段论”式,它是法律意见、判断分析的通用模式。这是一种普通的、常用的思维模式,法律规范+(案件)法律事实=法律结论,在案件的分析判断上,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结论是依据两个前提推论得到的总结性判断(如判决);要使法律结论正确、准确,就必须大前提、小前提都是真实的,并且要一一对应。如果想推翻判决或推翻对方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从大前题或小前题方面进行反驳,即能够证明法律适用不准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转:它包括演绎推理式和归纳推理式两种。演绎推理式:从法律规范到具体案件,由“静”到“动”,由“公式”到“案例”,由“公理”到“具体”,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模式,遵从的是理性法则,追求和强调法规、法条和法理的完美和理解,这也是大陆法系法律思维法模式的特征;归纳推理式:由具体典型的、有针对性的案件,归纳出所需要传授的理论规则,然后再将其相关的规则适用到所要处理的案件,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模式,遵从的是经验思维法则,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模式;

(4)比:即类比联想式,包括法规类比联想、案例类比联想式,由一个已经弄明白的案例,联想或者拓展到类似的案件。法学教学要善于启发学生联想社会热点、或有争议的典型案例;通过对真实事例的讨论甚至辩论,让大家结合自身生活去体会守法的益处,违法的风险,深刻领会依法维权的作用和价值,在这样的“特殊学习”中自然生成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思维,贴近生活,以人为本,少了宣讲的色彩,多了反思的因素,必然会更深地影响学习者的生活和日常的行为。

(5)换:即角色与换位式,对同一件事,不同角色中的人会有不同的想法和看法,从其他角色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同一个问题,往往会得到一些不同的看法,将各种不同的看法加以比较和综合,取长补短,“看法”的正确性、科学性也就必然地会提高一个档次,在分析案例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对同一案件可以分别站在原告、被告的立场上体察双方会如何思维,还要从社会第三旁观者角度思维,最终还应站在裁判者或旁观者的角度去思考。这样做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换位思维,最终培养学生的理性、客观、中立、公正的思维。如,用车撞死抢劫者,抢回自己的钱财,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6)疑:即质疑式。“学起于思,思源于疑”,人的认识总是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开始的。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认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是一个教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要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则需要有创造性的想像力”。怀疑是发现问题、创新思维的前提和手段,没有怀疑就没有创新,要启发学生大胆怀疑,包括对法律规则的怀疑和对案例事实的怀疑,克服教条机械思维,避免应试教育的唯一标准答案式、说教式的思维模式,启发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要善于发现问题,因为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7)辩:即“正题、反题、合题”式,这是黑格尔完整提出的哲学命题,思维模式在立法、法理上、诉讼中都可运用。先秦名家邓析的“两可”分析法,即从同一事物的不同性质出发,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分别强调了问题的不同方面,同时肯定事物正反两方面的性质,任何一个法学论题,或任何一个案件都会有正题、反题的辩论,不能一刀切,比如,在写论文时,就要从正反两方面的辩论都要考察。诉讼中更是要培养学生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能力,最终培养其合题能力。

(8)适:即适度式。数的思维,本质上就是法律规定的适度问题,即法律本身是否公平,法律裁判是否公平。社会分配福利等是否公平,公平即适度。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刘俊海教授提出:“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强调了形式平等下的实质平等的追求;河南省信阳市的《关爱女性实施意见》规定:“女孩在升入高中或市管各类中专、职业学校时,笔试总成绩加2分;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在打破“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保障了妇女公平升学就业的权利。但另一方面,“适度倾斜”度的掌握,加分时究竟加多少分在消除实质不等的同时不构成对男性的反向歧视,这就要有一个量的思维维度。培养学生公平思维,就要从数的量化维度去思维。另如:时效、刑种刑期的长短、宽严规定,教育公平问题、物价问题等。

(9)探:即因果追溯式,就是培养学生探索法律因果链追溯第一原因的思维方法习惯。因果律是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对社会现象和法律事实要进行多重原因分析,不仅要找到直接原因,又要一个个的追溯到第一原因,要打破砂锅问到底。分析原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防止恶

果的重现,如对冤案是否可考虑沉默权规则和三审终审制等。

(10)辨:即标本辩证式,标本辩证原是中医学思维方法,当然也可以用于法律思维上。如果说案件和社会现象问题是标,那么它们背后的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等就是本,如,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卫生质量问题,资源浪费问题等等,要培养学生用标本辩证法这一法律思维方法,带上法律眼镜来观察分析这些社会现实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然后从本上来完善法律制度,从而医治社会之病,求得社会之至善。

(11)理:即契约式思维,实质上就是从渊源上明确国家、法律的产生和目的,对法律思维理念的培养,即平等、自由、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现代法律理念。人要服从理性,就要服从契约即自己为自己的立法,而国家要服从理性,就也要服从契约即依法治国,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即天赋人权或人民主权。

(12)合:即理性人思维模式,本质上就是思维人的思维判断行为都要自觉的符合理性的要求。

康德“目的王国”的理想国模式中,每一成员都是立法者,又是守法者、执法者,自己为自己立法,懂得立法学;很好的思维、行为的人;具有理性正义感,一生或始终愿做正义的事。

法学教育的目的,无非就是培养理性人,既包括培养一般理性人(公共课),也包括法律理性人;也只须通过教育途径系统训练培养才能形成理性习惯的人,即:合乎理性的完善的人,集合自我立法、守法与执法为一体的善人,这也是我们法学,乃至整个国家社会教育的最终目的。

2法律思维模式的应用——法律思维模式训练的举例求证

以下举例实证的目的是,如何引导学生握把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学习的关系,在教学中进行法律思维训练的常用方法,用事实证明:在教学中用什么方法来达到法律思维训练。

下列案例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思维训练的应用把握:

例一:社会焦点问题方面的法律思维训练

评价酒店“开瓶费”现象

联系现实,举例分析评价“显失公平”现象,并简要论述如何运用多种调整手段,实现意思自治权与国家干预权的平衡。

综合运用法律思维模式:

1)“三段论”法律思维模式的运用:“显失公平”的法律规范+酒店“开瓶费”现象=酒店“开瓶费”现象是“显失公平”,法律应于救济。

(2)类比联想法律思维模式的运用:“显失公平”现象举例,如目前社会热议的房价、药价、电信资费等社会公平问题,

(3)因果追溯法律思维模式的运用:如何看待此种“显失公平”现象的产生原因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4)立法者思维模式:如何运用多种调整手段: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综合运用。

(5)“正题、反题、合题”思维模式:

正题:酒店“开瓶费”合理,属于民法意思自治权;

反题:酒店“开瓶费”不合理,应国家干预权平衡;

合题:实现意思自治权与国家干预权平衡,这是个度的问题,要用“两只手”调节好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的平衡。这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稳定和社会民生问题。

例二:争议案件的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思维训练

许霆恶意取款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来又反复几次最后判决为5年有期徒刑。

综合运用法律思维模式:

(1)“三段论”式: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结论或具体的法律关系。要使法律结论或诉讼请求正确、准确,就必须大前提、小前提都是真实的,并且要一一对应,法律事实:是否秘密窃取,有人说它是金融机构的“延伸”,但某物的“延伸”恰恰就不是该物本身;大前提(法律规范)是适用民法还是刑法。

(2)合理怀疑式:检方将查银行是否失职;判决岂能机械适用条文?

(3)“数”理式:先判处无期徒刑,最后判决为5年有期徒刑,相距如此之大,这些“数”的判定适度吗?

(4)“正题、反题、合题”思维模式;

正题:构成犯罪应该重判;

反题:无罪不适用刑法;

合题:先判处无期徒刑,最后判决为5年有期徒刑。

(5)角色与换位式和多重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在许霆父亲看来,许霆并不是主动到银行盗取钱财,而是因为银行的自动柜员取款机出错,许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犯下了这个错误。

有专家表示:“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律师就许霆取款案致信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在重审阶段,律师仍然将继续作无罪辩护,坚持认为许霆没有犯盗窃罪以及侵占罪,而只是不当得利。

刑法学专家谈许霆案:法官其实有权灵活纠偏。

新京报:ATM出错许霆被判无期,冤不冤?

南方报业:不合理的法制冤屈了许霆。

6类比联想法律思维模式的运用:云南“许霆”早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已执行多年,是否应“同案同判”,是否属于错案?是否错案追究、国家赔偿?

3结语

以上这十二种具体的法律思维模式,都有普遍的实用性,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相互补充,交叉适用,应根据情况灵活掌握。这是本课题的最主要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律思维模式是开放的,不限于以上几种。作为教学方法,多种多样,不可穷尽,还须继续探讨。

在法学教学中,诸种思维模式的有效使用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教师在背课时可收集一些典型案例,关注社会中的鲜活的法律问题,在课堂上应鼓励学生积极思考,运用合理的思维模式,大胆发言,克服怕犯错误、自我封闭的心理障碍。总之,对法律思维模式的探讨,力图集法律理论、案例、社会现实为一体,在教学中,力图达到集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为一体,切实培养具有良好法律思维能力的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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