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璟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刑事和解的评价与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更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特点,并对刑事和解实践和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从而提出了设置基层调解员,确认检察机关调解权,确立加害人赔偿与国家补偿相结合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加害人恢复性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01-02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它的基本内容是在犯罪发生之后,调停人主持受害人与加害人协商解决纠纷,为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而创造条件。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基于刑罚谦抑性和诉讼经济的考虑,探索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刑事案件审判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压力,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对我国刑事和解的评价与分析
(一)我国刑事和解学说
我国多数学者持主流学说即叙说理论、正义恢复理论和平衡理论,但有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最早产生于我国,刑事和解不是舶来品而是“东方经验”的代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