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晶晶
摘要国际劳动标准作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分支,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性和特殊本质。为各国国内劳动立法提供原则和支持,并借助各国国内法发挥间接影响力。因其自身不具备强制力,因此执行过程中国家、雇主和国际组织分别发挥各自影响力。在这一过程,国家应发挥更积极地作用推进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化和本土化的有益结合,对企业社会责任因势利导并利用多边合作机制更好的保护本国劳工权益。
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国际法发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1-01
国际劳工标准,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体系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豍内容以“核心劳动标准”为基础,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动权利”明确为涉及禁止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男女同酬、禁止歧视领域的八个核心国际公约。
一、国际劳工标准之法律性质
国际劳工标准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与各国劳动法紧密联系。因此国际劳工法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在国际层面上表现为不具强制性的“软”法,并在各国国内立法上显得界定模糊并且缺乏统一性。
首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八个核心公约构成国际劳工法的主体并折射出国际劳工运动所接受的普遍人权标准。例如,第29号《禁止强迫劳动公约》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款和196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8款所禁止强迫劳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