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珊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并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有必要的。本文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了具体构建。
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2-01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涉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