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慧
摘要本文通过对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的分析,再与我国目前物权变动理论进行比较,从而引发对我国现行理论及实践框架下构建物权变动规则以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思考,认为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32-02
一、物权变动理论的比较分析
物权变动就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并且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所以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必须规定一定的变动规则,使得民事生活能够顺利进行。
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各国民法规定得比较一致,如依法院判决、法律的规定、政府指令、继承、事实行为、取得时效等均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是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关于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立法例上有不同的做法。
(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意思主义
该立法例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物权行为的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例如《依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其标的物及价金达成合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向买受人。由于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易被外人所知晓,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对于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为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影响。……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