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原则

2009-07-08 02:44:44许婷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许 婷

摘要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原则问题,司法实践中仍然以分赃数额作为处罚的基本原则,这表明理论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距,仍然需要我们从法学理论的层面作进一步的研究,以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共同受贿处罚原则数额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43-02

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在法律规定上有一个演变的过程。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共同受贿处罚的专门规定,也就是说共同受贿犯罪同其他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犯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应按照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对主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内外勾结进行受贿犯罪的,都参照贪污罪的金额及处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基本沿用了上述规定,在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共同贪污犯罪的处罚原则,“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共同受贿犯罪也按照这一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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