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谋林
摘要刑法总则用一个法条概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示例性抽象规定,通说认为此种情节是多功能情节,但本文认为其仅是法条概括的集合情节。因制定法语言的精练属性,总则对犯罪事实的定型化无法做具细规定,但却隐含处罚适用的实质差异。根据罪质和法定刑的差异,文中将各罪分为极轻罪、较轻罪、轻罪、重罪、较重罪、更重罪、极重罪,反思多功能量刑情节并理性建立集合情节的处罚分级规则,明示处罚的唯一性,重申立法精神而彰显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多功能情节集合情节分级处罚定型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6-04
作为人类文明的进步表现,近现代刑法基于人权保障之理性选择为反对刑罚权恣意而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的法定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不仅是法定刑及其幅度的法定化,而且也是对法定刑范畴之量刑情节适用的法定,滥用裁量权而无视或曲解量刑情节的存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然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客观事物的多变性,加之制定法固有的滞后性,不可避免产生的立法用语简炼模糊选择而无法做到具细规定。立法只能是构筑一个粗疏的概念模型,对其形成的巨大填补则只能由司法者和法学家来完成。通说所持的多功能量刑情节(以下简称多功能情节)观点而使法条尽显不明确,概念上的含混模糊造成司法使用上的标准缺乏而量刑失衡,将其仅视为集合情节重申并不是哪一种选择皆为适当,通过建立处罚分级规则使在概念模型下填补具体的适用明确成为可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