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梅
摘要2007年美国出台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这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尚无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查制度。本文在分析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49-02
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于绝大多数产业的外资并购并没有过多管制。20世纪70年代,随着其他国家经济大幅增长,在美的外商直接投资迅速增加,一些并购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但美国当时并没有适当的法律法规来管制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因此,为了防止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美国开始着手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988年美国通过了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从而正式确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修正案授权总统出于國家安全的考虑可以对那些收购、合并或接管美国公司的外资并购进行调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暂停或禁止相关并购交易。与此前美国一直实施的比较开放的外资政策相比,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反映出美国的外资监管政策开始收紧。
1991年美国颁布了该修正案的实施细则《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该法在审查原则、范围、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极大丰富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使这项制度更加完备、更具操作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