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炜 哈斯巴根
摘要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旅游合同立法,而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旅游法规及其配套规定的效力较低,涉及面较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提出了对构建我国未来旅游合同立法形式和内容上的的建议。
关键词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2-02
我国的旅游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起步的新兴产业,但其发展速度迅猛,特别是由于近年来国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旅游“黄金周”的出现,极大地刺激了国人的出游率。“旅游热”热浪滚滚,旅行社前门庭若市,这样规范旅游承办人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也便大量签订。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旅游合同立法,而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旅游法规及其配套规定,效力较低,涉及面较窄,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所以,与之相伴的是我国旅游合同纠纷日趋增多,而且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频频发生。
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在1997年5月14日向社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以一章的内容对旅游合同予以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旅游合同在我国法学界理论根基不稳,立法工作者对旅游合同的分歧意见太大,所以,1999年统一后的合同法在分则中并未将旅游合同列入。但纵观国际社会,制订旅游合同相关立法已成国际趋势。自1970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颁布后,德国于1979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旅游合同法》,日本于1983年颁布了《标准旅行业约款》,英国也于1992年颁布了《包价旅游法规》。……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