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 常晓燕
摘要独立董事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引入我国,但在实际的运作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些缺陷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解决的。因此,对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借鉴各国经验,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实现其本土化。
关键词独立董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5-01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强大的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单元——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成功融入全球化的大潮,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
我国现有两种董事制度:一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制度;一是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定的独立董事制度。就其法律形式而言,现行公司法中的董事制度,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司法》为依据,而独立董事制度除2006 年1 月1 日起生效的《公司法》第123 条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则只以中国证监会的一纸指导意见为准。前者属于基本法律,后者属于法律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基就显得不够扎实。同时,在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上也不够健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