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云
摘要本文指出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实践中,请求人要得到行政赔偿困难重重。主要表现为请求人的资格难以认定、赔偿义务机关难以明确、赔偿范围难以确定、处理期限难以把握。因而,解决先行处理这一论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6-02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百姓获赔之路实际上却十分艰难,一些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找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拖延赔偿,抑或少赔。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解决先行处理这一论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的依据
(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的理论依据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先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就有关的赔偿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它包括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行政赔偿处理决定的作出。一般来说,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途径和救济程序有两个: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然而,行政赔偿案件是由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机关对其是否违法,违法的程度如何,造成的损害有多大,均能有直接明了的认识,而且由违法行使职权机关自行解决赔偿事宜有利于维护和树立其威信。……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