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凤普 王 莹
摘要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趋势,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制定了特留份来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必留份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遗嘱人的自由。但必留份本身存在着局限,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彻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矛盾要求我们建立特留份制度,结合必留份制度来克服这些社会弊端,稳定秩序。
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必留份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5-01
遗嘱自由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利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体现。它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价值理念,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尊重。但自由是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受到社会秩序,伦理道德,不发达的物质文明和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的限制。在这个价值多元化,道德多元化的社会,当个人的责任感和社会的舆论不足以阻止不道德行为发生时,就需要由国家强有力的法律秩序予以调整,即“在建构一个鼓励而不是削弱道德社会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必须反映政治道德和个人道德。”由此继承法领域就产生了特留分作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讲,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一、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在赋予遗嘱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充分自由的同时,又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