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磊 张邦铺
摘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有许多不足,为给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更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就需要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这是保护配偶权及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14-0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要求对方赔偿的制度。通过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损方得到物质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遏止违法行为。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尚未确立有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一方权益。《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请求权发生的根据。
(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不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p>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