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年
摘要随着类似于许霆恶意取款案的频发,法学界、司法界及至整个社会不得不对恶意取款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恶意取款背后银行的诚信问题,司法机构审判是否公平公正,乃至对刑法规定本身是否符合客观要求进行考量,问题是至今司法界、法学界等并未给出满意的答案,因此留下诸多问题让人思考。
关键词恶意取得储蓄合同主观心态侵占罪盗窃罪刑法谦抑性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22-02
一、“恶意”取款行为的法律意义
(一)“恶意”与“善意”的界定及其法律意义
“恶意”与“善意”相对应,是借用民法学理上的范畴。我国民法理论上有“恶意占有”、“恶意取得”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分。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自己没有合法占有根据而从事的占有。民法学通说认为:占有人不能确信或怀疑自己有合法占有权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属恶意。区分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的意义在于明确具体占有的不同效力和占有人的不同责任。各国有关法律一般规定,对于恶意占有人不适用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原物所有人对于恶意占有人,不问其有偿或无偿取得占有,均可请求其返还;恶意占有人对其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造成损毁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的确定取决于原物所有人的诉讼证明。“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但是,法律上认为,善意占有人在取得占有后,如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则转变为恶意占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