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程
摘要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立足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析了立法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思考和设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7-02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强调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其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一)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通过实务的反馈,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立案监督的规定相当简陋: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情况没有法定的知悉渠道。公检双方之间没有信息互通的制度,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和和撤销案件的活动,检察院大多只能通过当事人、单位或群众的反映来发现问题,进而启动立案监督。……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