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妤
摘要本文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为例探讨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宪性审查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宪性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4-01
2003年10月8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尘埃落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予以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另外各地也随之出台或拟制定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了现今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预防和减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必将在推进“平安浙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其中,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的规定是否合宪的问题成为了大家争议的焦点。关于这个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批准的过程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就有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