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典
摘要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是议论较多、众所瞩目的问题之一。在这众多的问题中,原告资格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本文立足于实践,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上力图建构以检察机关为原告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妥善解决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9-02
根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趋势,公益诉讼的控诉主体具体包括三类: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特设机关。任何个体(包括公民、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大特点。由于作为诉讼基础的利益纷争的社会公共性及诉讼的公益价值追求,要保护和救济因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或威胁性损害的普遍公众利益,按照传统的当事人理论来衡量原告适格已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设计必须突破传统诉讼形态下诉权专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思维定势,通过法律直接赋予主体独立诉权,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保障任何主体均有权维护社会公益。
一、扩大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护社会公共性权利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某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原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公益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