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媛媛
摘要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启动,学生权利意识增强,面对学校基于各种事由的退学规定,学生不再简单的顺从,而是寻求法律对自己受教育权的救济。于是,高校成为自己学生的被告的现象也逐渐成为群体性现象。如果不建立带有普适性的解决机制,将使以后不断出现的个案的解决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从而对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保障形成不利。所以,必须建立完整的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及其纠纷的解决机制理论。
关键词高校退学权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08-01
现实中,经常有高校在行使退学权,一方面学生的宪法教育权对抗学校的退学权;另一方面,学校在坚持作为管理方式的退学权。其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有关高等学校退学权的行政立法,上位的宪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与下位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冲突。那么,高等学校能否因学生违反有关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而被以勒令退学的方式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呢?高校的退学权是什麽?又该如何行使呢?
一、退学权与退学的含义区分
退学权与退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退学,是如果学生不满意学校的教育或有其他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可以放弃继续在该校接受教育的权利。而退学权,则指学校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权利,使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强制性处分。……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