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兴松
摘要近年来,我国现实的性贿赂现状触目惊心,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该纳入刑法予以制裁,性贿赂成为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本文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出发对设定“性贿赂”作一些理性思考。
关键词性贿赂司法实践复杂客体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0-01
一、性贿赂立法化的必然性
(一)从刑法理论角度来考察
1.“性贿赂”符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不同历史时期,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就“性贿赂”而言,在社会经济不发达阶段,贿赂的范围以财物等财产性利益为主,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和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非财产性利益。精神需求,如性需求成为贿赂犯罪新的内容。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犯罪达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形式,“性贿赂”日益呈现出成为重要贿赂方式的趋势,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性破坏,是一种“非常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之一,应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再属于个人隐私、道德问题。
2.“性贿赂罪”符合犯罪构成。“性贿赂”是一种“色权交易”,它与“钱权交易”的财物贿赂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差别,只不过一种以“贝”为交易“筹码”,另一种以“性”为交易筹码罢了。同财物贿赂一样,“性贿赂”也能让行贿和受贿双方从中获取好处,同时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