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兰
摘要《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细化了相邻关系的诸类型,对原本一些相对原则、抽象的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细致和系统的规定,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相邻关系制度。
关键词相邻关系物权法不足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2-01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103条中对《民法通则》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了四种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以指导司法实践。《民通意见》豍规定的相邻关系的相对也比较少。由于近年来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纠纷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再加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比较低。当这仅有的一个法律条文及几项零星的司法解释,面对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时,显然无法解决。
鉴于相邻关系的立法状况,《物权法》的出台对其有了较大改观。《物权法》共计五编19章247条,其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第7章第84~92条,共9条。……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