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恒
摘要举证责任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民事举证责任在设计上尚存在不少问题,应当针对不同种类的举证责任采取不同的完善措施,以求更加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民事举证责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7-01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一)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通常认为,举证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说明责任、证明责任,即当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确实时(真伪不明的状态),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的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第二种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主张责任,即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1.权利说
持权利说者认为民事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理论依据有三:⑴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为此,应享有举证的权利。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这当然包含了举证的权利。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0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这是权利说的法律依据。
2.义务说
持此说者认为,民事举证责任是伴随诉讼中的事实主张而生的诉讼义务。其理由是:⑴当事人有提出诉讼主张的权利,同时相应地负有举证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⑵当事人不尽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属于违反举证义务所生的法律责任。……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