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性与个体性的双重确认
——庄子逍遥之境再探索

2010-08-15 00:49龚维政
关键词:道通个体性齐物

龚维政

统一性与个体性的双重确认
——庄子逍遥之境再探索

龚维政

庄子以齐物、道通为一扬弃存在的分裂,以齐是非扬弃道术为天下裂,二者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对存在统一性的追求。同时,庄子又区分了礼乐文明塑造的“我”与本真之“我”,反对遗忘本真之我,并将“独”规定为人的理想品格,其中包含着对个体性原则的注重。统一性原理与个体性原理之间的紧张显而易见。庄子以逍遥之论化解统一性原理与个体性原理之间的张力。逍遥既以物我合一为前提,又以自我为主体,并具体表现为个体在精神世界中的“独往独来”。在逍遥之境中,统一性的追求与个体性的承诺得到了双重确认。

庄子;统一性;个体性

一、“道通为一”是庄子本体论的基本立场

就世界之“在”而言,“未始有封”构成了其现实之在,多样的存在形态基于道而通于气,呈现了内在的统一性。庄子认为,存在无界限,万物相通于道。《庄子·知北游》中有庄子与东郭子的一段对话:“东郭子问于庄子曰:‘所谓道,恶乎在?’庄子曰:‘无所不在。’东郭子曰:‘期而后可。’庄子曰:‘在蝼蚁。’曰:‘何其下邪?’曰:‘在稊稗。’曰:‘何其下邪?’曰:‘在瓦甓。’曰:‘何其愈甚邪?’曰:‘在屎溺。’东郭子不应。”(《庄子·知北游》)“道”在形而上的层面有存在的本源、根据、法则等多重含义,在以上对话中,它首先与存在的本源及根据相联系。蝼蚁、稊稗、瓦甓等等,泛指价值形态较低的存在形式,庄子认为道内在于这些事物,既强调了道无所不在,也肯定了作为存在本原、根据的道与具体的事物无截然相分的界限。在这里不难看到,道的内在性的实质含义在于道与万物为一,有物即有道,故道“无所不在”。

从形而上的维度看,道“无所不在”更多地从事物与其存在根据的关系上消解了存在的界限性。在更内在的意义上,世界之无“封”体现于“气”与万物的关系。在庄子看来,虽然存在的现实形态呈现为多样性,但多样不同于不相通;万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彼此并非隔绝和分离。换言之,多样的事物是以“一”为其内在特征的。人生之大事莫过于生死问题,而庄子认为,生死相“通”。庄子指出:“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死生为徒,吾又何患?故万物一也。是其所美者为神奇,其所恶者为臭腐,臭腐复化为神奇,神奇复化为臭腐。故曰:通天下一气耳。圣人故贵一。”(《庄子·知北游》)这里的论题始于生死,但其重心却落实于“一”。以气的聚、散来解释生与死,隐含了以“气”统一不同现象的取向。所谓“通天下一气”,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人的生与死,而是普遍意义上的天下万物,而贯穿于其中的,则是“气”;唯其“一”于气,故彼此能够相互转换。相对于“道通为一”,从存在的本原、根据的层面强调存在“未始有封”,“气”具有质料的性质;以“气”通万物,相应地也是在质料的层面确认未始有“封”。

庄子以“齐物”立论,要求超越“有封”的存在图景,其中蕴含了值得注意的形而上立场。从本体论的层面看,存在无疑包含多样的形态,但如果将多样的形态理解为彼此分离的界限,则容易导致分裂的存在图景。当界限被理解为存在的主要规定,存在的真实形态便难以呈现。在终极的意义上,多样形态的事物是存在本身的不同表现形式,是这个世界自身的展开。就现实之“在”而言,相互区分的事物,每每又以不同的方式彼此关联,界限并不具有恒久、不变的性质。存在的这种相通性同时表现了其具体性、统一性。从“道通为一”的形而上立场出发,庄子将消解界限提到了突出地位。庄子在本体论上所致力的,首先在于通过强调存在的整体性,以扬弃分裂的存在图景。

在庄子的哲学系统中,“道通为一”不仅仅与世界之“在”相联系,而且涉及是非之辩。作为存在的原理,“道通为一”以扬弃分裂的存在图景为指向;作为真理形态,“道通为一”则以“齐是非”为内在之旨。

在庄子看来,是非之辩的形成与考察世界的方式相关。《庄子·齐物论》指出:“辩也者,有不见也。”也就是说,争辩的产生,往往是由个人所处的存在境域不同而造成的,对同一对象,“自彼而不见,自知则知之”。人们通常习惯于从自身出发去考察对象,而未能从与己相对的另一方去把握这种视域的局限,往往导致了观点的分歧,并由此引发是非之争。由此,庄子认为,各执己见、相互争论的百家,往往“得一察焉以自好”,争辩不已。“一察”即专注一点,不及其余,其特点正在于以片面的方式把握世界。在争“辩”的过程中,虽然可能展示一得之见,但同时又总是难免会忽视另一些方面。

此外,是非之辩的形成还与成见直接相关。成见,即一偏之见,亦即庄子所谓的“成心”。“成心”是人所已有之见,它往往表现为一种先入的观念,因为人们总是很难避免“成心”。而有成心则意味着从个体的先入之见出发,由此不免形成视域的差异及意见的分歧。作为主观的成见,“成心”不同于偶然的观念,它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片面而又稳定的思维定势,这种定势往往从一个方面影响、规定着人们的视域及考察方式,“成心”所内含的片面性,则同时赋予视域以相应的片面性。就此而言,“成心”似乎是构成是非之辩的更深刻的根源。

若囿于是非之辩,则难以把握作为整体的道,因为是非涉及不同意见、观点的争论,而每一种意见、观点往往仅仅分别地指向存在的某一方面或层面。为此,把握整体的道,必须扬弃是非之辩,向“明”回归。《庄子·齐物论》对此作了如下概述:“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故曰:莫若以明。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从外在的层面看,所谓“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也就是肯定另一方所否定者,否定其所肯定者,亦即对特定的是非反其道而行之;在实质的层面上,它的意义则在于对是非的双重扬弃或是非双遣,而后者又以达到“明”为前提。在这里,“莫若以明”就是由无穷的是非之分,回到体现统一之道的智慧。

在庄子看来,超越是非,不是用一种观点来否定另一种观点,如果仅仅停留于这一层面的否定,则将陷于儒墨一类的无穷分歧与争论;唯有以本然的统一形态、以道的智慧来加以观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是非之争,从而走向统一的智慧之境。

在庄子那里,是非之辩被视为道术之裂。对是非之辩的扬弃,则意味着回归统一之道。在各得一察的是非之辩中,存在的图景往往呈现分裂的形态,认识的片面化与存在的分裂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由是非之分到“照之以天”、“莫若以明”,既是再现“未始有封”的本然存在形态,也以达到形上智慧或统一的真理为内容。在庄子的时代,诸子蜂起,“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百家的“往而不返”,每每表现为是非之分、道术之裂的具体形态,以此为背景便不难看到,“齐”是非内在的蕴涵着重新确认形上智慧或真理的整体性、统一性之意。

二、庄子以“道通为一”规定世界的终极形态,但在现实的存在这一层面,注重个体及个体性的原理又构成其重要特点

个体性原理体现于人的存在这一层面,便表现为对个人或自我的关注。庄子认为,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个人或自我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由此,他一再反对丧己、易己、失己,“丧己于物,失性于俗,谓之倒悬之民”(《庄子·缮性》);“不以物易己”(《庄子·徐无鬼》);“行名失己,非士也”(《庄子·大宗师》)。

对“我”或个人更深入的理解,则相应地面临着对“我”的内涵如何进一步界定的问题。《庄子·齐物论》中曾以南郭子綦与颜成子游对话的方式展开具体论述。“南郭子綦隐几而坐,仰天而嘘,嗒焉似丧其耦,颜成子游立侍乎前,曰:何居乎?形固可使如槁木而心固可使如死灰乎?今之隐几者非昔之隐几者也。子綦曰:偃,不亦善乎,而问之也。今者吾丧我,汝知之乎?”(《庄子·齐物论》)这里的“吾”与“我”,在宽泛的意义上固然都指自我或个人,但在 “吾丧我”的表述中,“吾”与“我”所内涵的个体性涵义并不相同。这里的“吾”才真正具有个体性的品格,而“我”则与庄子所理解的个体相对。从外在的表述形式看,“吾丧我”似乎意味着解构一般意义上的个体之“我”。然而,庄子的内在旨趣却在于维护和肯定真正意义上的个体之“我”。所谓“吾丧我”,也就是以本然、真实之“我”解构非本然、非真实的“我”。

在庄子看来,随着文明的发展,世人往往以仁义相标榜,并按仁义的准则来改变人之性,而如此作用的结果,则是以仁义易性。仁义与礼乐文明相联系,属社会的伦理规范,以仁义易性,也就是将社会化的规范加以内化,使之成为自我的内在规定,后者也就是礼乐文明意义上的普遍德性。经过如上转换,本然的个性便为社会化的普遍性所取代,合乎天性的“我”更多地带有负面的意义。庄子一再批评“丧己于物,失性于俗”,其中的“己”便是指以仁义礼乐为内容的“我”。按庄子之见,这种“我”在本质上以个性的失落为其特点。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吾丧我”所 “丧”之“我”,乃是社会化、文明化的“我”,也是在相近的意义上,庄子强调“至人无己”,这里的“己”同样是指为礼乐仁义所塑造之“我”。无论是“丧我”,抑或“无己”,都不是在一般的意义上否定或消解自我或个体,其所“丧”、所“无”都指向以礼乐仁义为内容的“我”。在庄子那里,礼义化的“我”与合乎天性的“我”呈现为个体的二重形态。消除以“仁义”为内涵的“我”与维护合乎天性的“我”构成了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前者可以看作是“无己”、“丧我”的具体体现,后者则表现为对个体之“我”的确认。

在庄子那里,达到“无己”,同时被理解为“反其性”。在庄子看来,个体的真实德性,即在于回到本然形态,“性修其德,德至同于初。”(《庄子·天地》)庄子将剔除普遍的仁义视为复其初的前提,对本然之性的回复也相应地表现为从合乎仁义的社会化之“我”,返归合乎天性的个体之“我”。

要而言之,在庄子那里,“无己”、“丧我”并不意味着否定作为个体的“我”,它的内在意义在于剔除“我”所内含的礼义等规定,消解由礼义文明所塑造的“我”。通过解构礼义化普遍之“我”,进一步强化了“我”的个体性规定。可以看到,对个体的理解在这里表现为:摆脱礼义化的普遍之“我”、走向个性化的“我”。

三、就整个哲学系统而言,庄子以道为第一原理

作为形而上的原理,道无疑更多地展示了统一、整体的品格。在庄子哲学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他对普遍、统一、整体的关注,如庄子以齐物、道通为一扬弃存在的分裂;以齐是非扬弃道术为天下裂,二者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对存在统一性的追求。然而从分化的世界看,多样性、个体性无疑又构成了现实的形态。如何应对分化的世界,仍是现实的“在”世过程所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样,庄子又区分了礼乐文明塑造的“我”与本真之“我”,强调“顺人而不失己”,亦即反对遗忘本真之“我”,并由此将“独”规定为人的理想品格,其中无疑包含着对个体性原则的注重。统一性原理与个体性原理在其不同的展开中,无疑呈现出某种张力。然而,以逍遥之境为指向,以上张力却获得了某种化解。逍遥之境既表现为与天地合一的形而上观念,也展开为个体在精神领域中的独往独来。

在从总体上概述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时,庄子提出了如下论点:“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这里的“并生”、“为一”,主要不是指在宇宙论层面上“我”与万物共生、同在,而是与精神世界的形成和建构相联系:“我”把天地万物“看作”或理解为与我合一的存在,由此获得独特的意义视域;而这种意义视域的形成过程同时伴随着精神世界的建构,以“我”与天地万物的合一为内容,外部世界收摄于个体的意义之域;个体存在本身又内在于统一的精神世界,二者相互交融,展示了统一的精神之境。而在融入于天地万物的过程中,人同时又游于“逍遥之虚”:物我之间不再横亘界限,与天地万物的融合将人们引入了自由的精神空间。在谈到无所待的逍遥境界时,庄子将“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作为其内在特征。这里的“以游无穷”,便既以合一于万物为形式,又变现为逍遥于天地之间。

作为逍遥的实现方式,与天地为一所体现的,首先是对统一、整体的关注,后者可以看作是“道通为一”的原则在逍遥之域的引申。当然,“齐”、“通”首先表现为本体论的原理,与天地并生、与万物为一则更多地展现了精神世界的视域。从“齐万物”、“通于道”、到“齐是非”、“一生死”,庄子从不同方面展开了“道通为一”的原理,而“万物与我为一”的逍遥之境,则以精神世界中物我之间的合一与相融,进一步突显了“齐”与“通”。

逍遥作为自由的精神之境,同时又总是以自我(个体)为主体或承担者,后者决定了个体的不可消逝性。《庄子·天下》篇以“独与天地精神往来”概括庄子哲学的特点。“与天地精神往来”表现了逍遥的境界,“独”则强调了精神的逍遥以自我为主体。对“独”的这种注重,当然并不仅仅是庄子个人的哲学品格,它同时也在普遍的意义上表现为一般的哲学立场。“出入六合,游乎九州,独往独来,是谓独有。独有之人,是之谓至贵。”(《庄子·在宥》)六合、九州泛指天地或世界,“出入六合,游乎九州”也就是逍遥于天地间,而这种逍遥之游,同时又表现为个体的“独往独来”。庄子将逍遥于六合、九州的“独有之人”视为“至贵”,无疑从精神自由的层面赋予个体性以相当高的价值意义。

综而论之,庄子以齐物、道通为一扬弃存在的分裂;以齐是非扬弃道术为天下裂,二者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对存在统一性的追求。同时,庄子又区分了礼乐文明塑造的“我”与本真之“我”,强调“顺人而不失己”,亦即反对遗忘本真之我,并将“独”规定为人的理想品格,其中包含着对个体性原则的注重。在统一性原理与个体性原理的不同展开中,二者之间呈现某种张力。然而,以逍遥之境为指向,以上张力却获得了某种化解。逍遥既以物我合一为前提(所谓“天地与我并生,二万物与我为一”便表明了这一点),又以自我为主体,并具体表现为个体在精神世界中的 “独往独来”。在逍遥之境中,统一性的追求与个体性的承诺得到了双重确认。

B223.5

A

1673-1999(2010)08-0009-03

龚维政(1972-),女,上海人,硕士,解放军炮兵学院(安徽合肥230031)人文教研室讲师。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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