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

2010-08-15 00:49蔡其欣
关键词:底线伦理道德

蔡其欣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

蔡其欣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把孝作为社会道德底线的观点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孝的伦理本质是爱、敬、忠、顺;要用批判的眼光对孝进行理解,以继承其合理内核。在当前中国老龄化日益严峻和社会道德下滑的形势下,必须通过教育宣传和法律制度保证来加强社会道德底线“孝”的建构。

社会道德;底线;孝;敬;忠;顺

一、“孝”的基本内涵

有人用这样一句话来解读社会的道德底线:你可以不高尚,但不能无耻。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即道德底线,比如诚信、互利、平等、责任等。还有人认为,道德底线就是指那些你必须履行、不履行就会受到批评和谴责的义务。从本质上来讲,道德底线是对人处于相互联系的社会中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保证社会机制正常运转而对个人或集体提出的最低要求。正常的社会交往也只有在这个最低限度的要求之上才能实现。一旦这种最低要求被打破,社会就会混乱,社会道德体系将会崩溃。

关于社会道德底线的内容,有学者提出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而事实并非如此。若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就意味着道德主体活动的范围不是由道德准则规定的,而是由法律准则规定的。换言之,法律准则所规定的法律主体活动的范围同样也是道德主体活动的范围。从文化哲学的角度看,所谓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的观点,其实就是由中国传统哲学特有的政治与伦理合二为一的思维方式所导致的,其实质就是要抹杀政治与伦理的区别,否定政治与伦理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律和道德从本质上讲是认识问题的不同视角,道德是从伦理的视角来评判道德主体活动的行为,法律则是从政治的角度来评判法律主体活动的行为,二者不可混淆。

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考察,“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社会道德的底线也必将是建立在这种传统文化根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传统文化中“孝”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就是社会道德的底线。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根基。在几千年的中国文明史中,“孝”可以说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是诸德之首。“百善孝为先”,“孝”在传统文化中为什么能处于诸德之首、百善之先和教化之始的核心与根本地位呢?肖群忠先生在《夫孝,德之本也》一文中认为这在于孝道的伦理精神本质。他认为,“爱、敬、忠、顺”是孝道的伦理精神本质,或者说孝道主要是由爱心、敬意、忠德、顺行构成的。“爱”生于自然之亲情,“敬”生于上下之伦理,“爱”之奉献与体现则为“忠”,“敬”之核心与践行则为“顺”。《孝经·士章》中亦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故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着,父也。”

按照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理解,“孝”就是善事父母,就是要以善意的思想和行为来对待自己的父母。要尽孝道、善事父母就必须首先对父母要有爱的情感。这种爱的情感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需要、依赖、同情、喜欢、关心、爱护等情感。人与人之间的爱有亲子之爱、夫妻之爱、朋友之爱。在这种种情爱之中,亲子之爱则是形成最早、也最符合人的天性,是最自然的爱,这种爱是其他一切爱的始基源泉。

“敬”作为“孝”的伦理精神本质之一,强调孝道的一切行为模式均要以“敬”为根本和宗旨。在传统伦理文化中,这一点得到了充分重视。子曰:“今之孝道是谓能养。至于马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札记·祭义》)

“敬”是由爱而生的,如果说“爱”与“敬”是孝道最基本的伦理精神,是孝道之心德、基础。那么,“忠”、“顺”则是孝道之行德、应用,即“爱为体、忠为用、敬为德、顺为行。”

“忠”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一个意义广泛的范畴,其最基本的含义是尽己心、公而忘私。宋代理学家朱熹释之为“尽己之为忠”,即:尽己所有,无所保留,处其力与能,终尽其身,为人效力,救人于危难之间。可见,“忠”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奉献、献身精神。就“忠”的对象而言,包括忠于人、忠于己、忠于国、忠于事、忠于理、忠于义等等,其范围很广。

“忠”作为孝道的伦理精神本质之一,也是由爱而生。“忠”是爱人行为的确证与表现。因为爱人而非爱己,这是产生一切道德行为的源头和始基。爱人是对一己之私的超越,是一种利他主义的道德情感。子女对父母之昏顶晨省、冬温夏清、嘘寒问暖、忧年侍疾诸多孝行,都是出于孝心、爱心。相反,如果没有“忠义”之行动来确证爱心,那么爱父母不就成了一句空话了吗?所以说,爱为体、忠为用。

如果说“忠”是对爱的实践与确证,那么“顺”则是对“敬”的贯彻与落实。“顺”作为子女对父母的最大的“敬”,其主要表现就是顺从。《孟子·离娄上》:“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意,不可以为子。”民间也有“顺着为孝”的俗语,顺从父母意志,不违逆,这是孝子最重要的美德。

综上,“爱、敬、忠、顺”四者是孝道的伦理精神。“爱”是一切美德的源泉,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永恒的话题,而爱父母又是爱的一切形式、内容中最根本的东西。换句话说,爱父母是爱的始基。对父母之“敬”是对别人尊敬的前提或基础,社会生活交往需要“敬”。而对父母的“忠”则是对自己对他人之忠的前提。只有爱敬自己的父母,才能把这种爱扩展到他人,实现广泛的爱。“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孝经·天子章》)社会需要和谐,人们渴望道义。笔者认为“爱”、“敬”是和谐之本,“忠”、“顺”是道义之行。

二、辩证认识作为社会道德底线的“孝”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也不例外。在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上,“孝”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一方面,它在一定时期内有力地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凝聚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氏族关系,对维护家庭团结、保持社会稳定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长期等级制度的社会中,特别是从宋明到“五四”这段时间里,它被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们扭曲,把“愚孝”当做道德楷模,把牺牲子女的基本权利作为道德教条,把压抑人性作为“孝”的必然归宿。因此,对待传统文化中的“孝”,我们应批判地加以继承。因为“孝”的一些特殊含义已经随着历史的发展日益显示出它的封建性、落后性及局限性,必须加以否定。如:严父道。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曾子也说:“吾闻诸夫子,孟庄子之孝也,其他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是难能也。”(《论语·子张》)这是相当保守的、封建的。如果不管时间地点的变化,不管社会制度的变迁,不管父亲的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盲目地坚守父道,实在是愚昧至极。在《二十四孝》故事中,刘明达卖子孝父母,郭巨埋儿孝母,王武子妻割股奉亲等等迂腐的孝,都是应该被时代所淘汰的。我们所要继承的,是“孝”的合理内核。

首先,“孝”是人人应尽的义务。《孝经》中“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除物质的奉养外,还应有精神的奉养。子游问孝,孔子指出“敬”最重要,认为这是人区别于禽兽的地方。其次,执政者应以身示范,并为行孝提供条件。《孝经》对执政者应尽的孝道罗列详尽。执政者对孝负有重大责任,一是因为他有家有室,与一般人一样负有仰事俯畜的责任;二是因为执政者是百姓的表率,正人必先正己,必须善尽孝道以身示范;三因为执政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百姓行孝提供条件,即施仁政。《孝经》对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分别规定了具体的守则。天子之孝是“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诸侯之孝是“在上不骄,高尔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然后,“保其社稷而和其民”。

其次,孝是立身行道的守则。《孝经》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始也。”立身行道,包括言行端正,奉公守法;待人接物、诚信无期;勤勤恳恳、老老实实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民族争光。由此也可见,把“孝”作为社会道德的底线是恰当的。

最后,不孝是极大的罪过。“孝”文化中具有超时空性的“爱亲”、“养亲”、“事亲”、“敬亲”、“尊亲”和“谏亲的思想”,这也是我们应该继承下来的。

三、社会道德底线:“孝”的建构

目前,中国的老年人口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居世界第一,我国已提前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中国的养老问题就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目前,中国的国情只能以家庭养老的形式作为当代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选择。这样,弘扬孝道、把孝道作为社会道德的底线就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节奏加快,以及人们追求个性解放和我国教育制度的缺失,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逐渐减弱,家庭养老观念也逐渐淡漠,传统孝德被中断、失落,社会道德滑坡严重。因此,重塑“孝道”,并把它作为社会道德的底线是解决当前社会道德缺失、社会伦理混乱的良策。

如何发挥社会道德底线“孝”的作用?社会道德底线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评判事物的,它不具有法律的强约束力,这是它的缺陷。但是,社会道德底线可以给人从心理上划一条鸿沟,使人不容易跨越。为此:

一是,加强“孝”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全社会要支持、扩大对于孝敬父母的人和事的宣传。对那些不孝敬父母的人,首先要进行广泛的社会道德谴责,在社会道德层面建立起牢固的道德底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为社会道德底线创造牢固的制度保障。法律的建设除了要明确惩处严重不孝者的犯罪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要创立一个弘扬孝道的法律体系,为孝道的教育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要增强法律的贯彻执行力和制度保证。

[1]张应杭.中国传统文化概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2]肖群忠.“夫孝,德之本也”:论孝道的伦理精神本质[J].西北师大学报,1997(1).

[3]王瑞明.中国孝文化合理内核初探[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5(2).

[4]陈川雄.孝论[J].孔子研究,1998(3).

[5]何磊.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 “孝”[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0(1).

[6]隋淑芬.我国传统孝德现代转化的困境[J].中国教育学刊, 2005(9).

B82.09

A

1673-1999(2010)08-0012-02

蔡其欣,女,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0096)人文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2008级硕士研究生。

2009-11-18

猜你喜欢
底线伦理道德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真相与底线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戈恩被捕:底线不可碰
守住我国粮食安全的底线
底线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