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限缩论——以税收和解适用为例

2011-02-19 01:28:41张永忠张春梅
政治与法律 2011年10期

张永忠 张春梅

税收和解是纳税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后,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原则下,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并以税收契约的方式,最终止争息讼的一种制度设计或制度安排。1通过征纳双方的平等协商,达成和解,能够起到定纷止争,提高征税效率,增加税收,提高纳税义务人参与率、遵循度,消除不确定状态的功能和作用。在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较早认可税收和解的独特作用,并以各种形式推行税收和解的应用,同时积极进行立法明确税收和解的适用范围,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美国的税收和解制度较为发达,其应用领域也最广,甚至涉税犯罪都有可能在法律的必要限制下进行和解。2

目前我国的税收和解缺乏理论上的有效支撑和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尚处于探索阶段,税务机关对税收和解的推行极为谨慎,一方面,对税收和解解决税收争议的优越性、可行性、有效性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并开始试行,例如上海市出台《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辽宁省制定了《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约谈办法(试行)》指导征税机关与纳税义务人通过约谈达致税收和解;另一方面,在我国税收法制不发达、税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税务庞杂等实际状况之下推行税收和解,又会面临违背税收法定原则、行政裁量权滥用等现实问题,因而税收和解受到阻却而未能全面推行。

笔者认为,我国推行税收和解必须直面现实问题,寻找科学的理论并以之为指导来加快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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